序言:衡阳贿选事件的由来及基本事实分析 2013年岁末,12月29日《人民日报》第2版发表了“湖南严肃查处衡阳破坏选举案件”的“要闻”,并同时配发了题为“严肃党纪国法、坚决铲除腐败”的“本刊评论员”文章,由此揭开了“衡阳贿选事件”的盖子,引发了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近期热点新闻。由于“衡阳贿选事件”有关涉案事实尚未完全暴露,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仅面广,而且极其复杂,目前法学界尚未有系统性的论著来跟进该事件进行深入的法理分析。本文仅就搁笔之时能够从报刊和因特网上收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真实性甄别,同时结合我国现行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内外有关资料,围绕着《人民日报》对该事件的“三个挑战”的定性,较为系统地论证和分析“衡阳贿选事件”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性质、危害性、成因以及提出解决该事件引发的各种遗留法律问题的制度性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学界对该事件的深入研究提供一点学术性的参考文献。 (一)《人民日报》披露的相关事实及其信息完整性评价 2013年12月29日《人民日报》第2版发表的“湖南严肃查处衡阳破坏选举案件”的“要闻”对“衡阳贿选事件”作为以下角度的报道和述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27日至2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分别召开会议,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辞职。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有527名市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现初步查明,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有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 根据我国选举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对5名未送钱拉票但工作严重失职的省人大代表,依法公告终止其代表资格。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市人大代表辞职。另有6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已经终止代表资格。 《人民日报》同文中还披露了湖南省委近日通报了这起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并强调,衡阳破坏选举案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湖南省有关方面已对涉案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立案调查,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在案件进一步调查中,如发现有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也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人民日报》还透露: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童名谦(案发时任衡阳市委书记、市人大换届领导小组组长)失职渎职,对本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由中央纪委立案调查。 据上述《人民日报》关于“衡阳贿选事件”披露的各项信息,整理一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行为。2.涉案人员分为三部分,其中,行贿方面: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受贿方面: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另外,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童名谦(时任衡阳市委书记、市人大换届领导小组组长)失职渎职,对本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3.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4.目前对涉案人员的初步处理情况,行贿者方面:对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对5名未送钱拉票但工作严重失职的省人大代表,依法公告终止其代表资格。受贿者方面: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市人大代表辞职。另有6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已经终止代表资格。领导责任方面:中央已决定免去童名谦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由中央纪委立案调查。 如果仅仅从上述《人民日报》透露的平面信息来判断“衡阳贿选事件”的事实及法律性质,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在湖南省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期间,发生了旨在当选省人大代表的一群人向有权参加投票的一部分市人大代表奉送巨额款项的破坏选举的严重“贿选”事件。联系近年来地方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各种破坏选举的贿选现象,“衡阳贿选事件”似乎只不过是“冰山一角”,不值得《人民日报》如此大张旗鼓地加以披露,并且扣上了“三个挑战”的大帽子。但如果仔细地分析一下《人民日报》以及湖南人大、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等官方网站披露的相关数据,“衡阳贿选事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就不只是人大代表选举中的一般性的破坏选举的“贿选”问题了,而是《人民日报》准确定性的“三个挑战”。“三个挑战”是在全面和系统地分析了“衡阳贿选事件”的成因以及所引发的严重消极后果后得出的初步政治性和政策性判断,具体精确的法律定性还需要法律上严谨的论证和法理上严密的分析。就“衡阳贿选事件”涉案人员与相关非涉案人员数量对比关系以及如何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初步处理遇到的制度障碍等等深度信息来看,该事件的严重性就不得不引起领导层、社会公众以及学界的认真关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