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205(2014)02-0097-(009) 公平补偿是征收的“唇齿条款”。计算被征收不动产的价值时,要考虑该不动产的最好用途,只有在极其例外的情形下,才采用成本加成的估算方法①。在中国法上,对征收的不动产应按同类地段的不动产之市场价值补偿,而市场价值远大于建造不动产的成本。公平补偿作为征收的“唇齿条款”,其功能是防止政府的“财政错觉”——政府必须理性地计算,征收是否“合算”。[2]但“唇齿条款”防止政府的财政错觉后,有可能会支持不动产所有人的“财政错觉”,加剧不动产所有人在即将被征收的不动产上过度投资的道德风险,导致补偿费用急剧攀升。[2]86-89政府对拟征收不动产的管制提上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当我们进入比较法的视野,就能发现中国的这一立法并非孤例。于是,我们就有可能在比较法的框架内,厘清该规范含义射程,进一步讨论其合宪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管制的限度。 一、立法例的列举与归纳 按照通常的法律分类,我们选取英国、美国为英美法系的代表,选取德国、法国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此外,为照顾样本的多样性,选取了一个亚洲国家即韩国为样本。研究外国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为研究中国法提供某种参照,因此,研究中国立法例就显得颇为重要。基于这种考虑,该部分首先清理中国立法例。 在比较外国立法例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传统的法系分类无法整齐地照搬到本文中,英国法与美国法对拟征收不动产的管制并不类似,德国法与法国法对拟征收不动产的管制大相径庭,亚洲国家和地区对拟征收不动产的管制也形态多样。依据管制措施的家族相似性,本文只能打乱传统的法系分类,将管制措施类似的国家罗列在一起。 (一)中国立法例 1.大陆地区的立法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的“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给地方立法开放了空间,于是,各地方立法在规定“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用途”之外,增加了许多其他管制措施。这些管制措施包括: 禁止租赁。规定了这种管制措施的地方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浙江(以上为省级行政区划)、沧州、石家庄、青岛、菏泽、宿迁、常州、苏州(以上为省辖市)。 禁止入户和分户。规定了这种管制措施的地方有:北京、上海(以上为省级行政区划)、本溪、锦州、沧州、榆林、济宁、连云港、宿迁、蚌埠、常州、苏州、南宁(以上为省辖市)。 禁止所有权变更(包括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产权分割、不动产买卖)。规定这种管制措施的地方有:上海、重庆(以上为省级行政区划)、锦州、沧州、石家庄、淄博、青岛、菏泽、连云港、宿迁、蚌埠、常州、无锡、苏州、绍兴、南宁(以上为省辖市)。 停止以被征收不动产为注册地的工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规定了这种管制措施的地方有:北京、上海、重庆(以上为省级行政区划)、本溪、锦州、沧州、淄博、青岛、济宁、菏泽、连云港、宿迁、蚌埠、泰州、常州、苏州、绍兴、南宁(以上为省辖市)。 禁止续建(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尚未建造完毕的)。规定了这种管制措施的地方有:本溪、榆林。 禁止装饰和装修。规定了这种管制措施的地方有:菏泽、许昌、宿迁、常德、娄底、怀化。 禁止种植或养殖。规定了这种管制措施的地方有:常德、娄底、怀化。 停止房产公证。规定了这种管制措施的地方有:宿迁、苏州。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上述庞杂的管制措施做出各种分类。按照管制的对象,可以将上述管制措施分为对拟征收不动产本身的管制和对利用拟征收不动产的管制;按照管制的行为属性,可以将上述管制措施分为对事实行为的管制和对法律行为的管制;按照管制的目的,可以将上述管制措施分为避免法律关系复杂化的管制和为避免增加补偿费用的管制;按照管制措施的效力属性,可以将上述管制措施分为对事的管制和对人的管制。如下表1所示。
2.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 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第23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于公告前因继承、强制执行或法院之判决而取得所有权或他项权利,并于公告期间内申请登记者外,不得分割、转移或设定负担。土地权利人或使用人并不得在该土地为建筑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采取土石、变更地形或为农作物之增加种植。其公告时已在工作中者,应即停止②。 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232条第2款规定,前改良物之增加或继续工作,该管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认为不妨碍征收计划者,得依关系人之申请特许之。——常态下,许可为一般,不许可为例外;征收状态下,禁止为一般,特许为例外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