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规制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问题,这一直是我国政府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不断被媒体曝光的“楼歪歪”、“桥脆脆”等工程质量问题,其背后的深层原因都直指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而商业贿赂行为频繁地出现在政府采购领域,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干部队伍的廉洁性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此,如何规制现实中层出不穷的商业贿赂行为,如何高效、公正地开展政府采购行为,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 (一)政府采购及商业贿赂的含义和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2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① 根据行政法上的“双阶理论”,②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政府采购行为具有公法性质。在政府采购合同正式订立之前,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部门对招投标程序以及中标、成交结果承担监督管理职能。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第52条、第55条、第58条都规定了财政部门需接受供应商的质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监督管理招投标程序。这都充分说明了在订立采购合同前,政府采购行为具有公法性质。其次,政府采购行为又具有私法性质。供应商和采购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政府采购要遵循民法中的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合同自由等原则。《政府采购法》第43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充分说明了政府采购中的合同行为具有私法性质,受民事法律的规制。 而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是指供应商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承包某工程而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行为。经过分析可以发现,由于政府采购及商业贿赂的复杂性,需要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部门法来共同调整和惩治。 (二)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危害 1.商业贿赂行为侵害了正常的公平竞争机制。一方面供应商为获取竞争优势,给予相关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不正当利益,以此来获取竞争优势。其贿赂行为一旦成功并且逃脱制裁,就会打击到其他诚实供应商的创新积极性,侵害他们的公平竞争权,造成市场缺乏活力,违背竞争机制“优中选优”、“廉中选廉”的标准。 2.商业贿赂行为造成了财政资金的不合理使用并产生采购项目的质量问题。不同于正常的市场交易,商业贿赂会在正常的交易价格上产生额外的贿赂费用。这笔费用必然会在政府的支付价款中占据一部分。而作为贿赂支付方的供应商往往有两种方法来消解贿赂成本:一是降低原有的采购项目质量,以低于技术规范的要求来供货。通过低劣的项目质量来保证盈利空间,产生大量的不合格产品或服务。二是降低自己的利润率,通过压缩自己的盈利空间来承担。但在实践中,由于商业贿赂已将政府的采购方与供应商绑在一起,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故采购人在项目验收时,对项目质量的把关不会那么严格。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供应商都会选择第一种方式来消解贿赂成本,由此滥用了公共的财政资金并为项目的质量埋下了隐患。 3.商业贿赂行为容易造成体制的腐败。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兼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双重特性。因此一旦采购人收受商业贿赂就并不仅仅只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同时还会受到党纪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制。在目前政府采购透明度不高、参与主体众多的背景下,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难以发现。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政府采购中的监督者、执行者、决策者集体收受贿赂,互相包庇掩护,把“集体采购”变成“集体腐败”。这往往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廉洁和权威,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 (三)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一般以两种方式出现:一是财产性贿赂行为;二是非财产性贿赂行为。 1.财产性贿赂行为。财产性贿赂行为是指供应商为获取竞争优势,以金钱、实物或者其他可以用金钱直接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向采购人进行行贿。该种贿赂行为的特点是受贿情节较为明显,具有客观的评价标准,能够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制。 2.非财产性贿赂行为。非财产性贿赂行为是指供应商以提供各种服务(如经济担保、安排子女升学或留学乃至性服务等)方式,向采购人行贿。该种贿赂行为隐蔽性强,难以及时发现,并且无法用客观标准进行衡量,受贿情节不明显。目前我国相应的刑事法律、法规都未将此类贿赂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所以成为了此类行贿者脱罪的借口。③ 二、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的易发环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六种方式。按采购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可将政府采购分为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 (一)公开招标性采购中商业贿赂的易发环节 招标采购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邀请所有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并公布的标准,从所有投标商中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④ 公开招标的方式具有公开性、公正性,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充分竞争,因此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得到大规模的应用。而为了规避权力滥用,防止采购腐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目前各级政府大都设立了本级政府的采购中心和采购管理机构,实行“管采分离”的运行体制。一般而言,政府采购大都需要经历如下环节,详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