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在现代行政法中的功能日益凸显,一方面行政程序所具备的沟通、宣泄和服从机制提高了行政行为的可接受度,另一方面,其自身独立的价值也开始逐渐发挥重要功能。①听证,作为行政程序的核心机制,将诉讼程序中的抗辩机制移植到了行政程序中,以此来证成行政权运作的正当性。②广义的听证分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前者在《行政处罚法》中即以“听证”一词表述,而后者则是指当事人进行陈述、辩解的过程。行政处罚中的非正式听证不存在范围上的限制,无论何种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都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正式听证则只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为。为遵从《行政处罚法》的表述并为行文的便利,在没有特别指出时,下文中出现的听证指正式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42条将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限定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6号对这一条文进行了解读,并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拓展。那么指导案例6号对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作了怎样的解读?法规范和司法案例是如何在《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基础上对听证范围加以发展的?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规范和案例之间的互动关系又如何?本文将对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案例中听证范围的拓展情况进行梳理和归纳,并考察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而在此基础上,对规范和案例的发展路径加以分析。 一、指导案例6号裁判要旨与主要功能解读 指导案例6号的裁判要点指出,对于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赋予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否则该行政处罚将被视为违反法定程序。而较大数额的认定,则比照相应地区对于较大数额罚款之金额的规定。从裁判要旨看,本指导案例的主要作用是平息了一个分歧不算太大的争议,也就是认定,即便《行政处罚法》第42条没有明确规定,没收较大数额财产这一行政处罚也应被列入听证范围。 除了明确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需要赋予相对人听证权利以外,指导案例6号还在裁判理由中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进行了解读。指导案例6号指出“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列举‘没收财产’,但是该条中的‘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等”字为听证范围的扩大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同时也设定了界限。《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中将“等”字赋予了不完全列举之涵义,但进一步表示“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从而设置了“类似性”标准这一界限。③指导案例6号在将没收财产列入听证范围的同时,也强调了“等”字的涵义,并重申了“类似性”标准。另一方面,裁判理由还提供了一个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实质性判断基准,即“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在强调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本指导案例进一步说明了此种观点产生的理由,那就是因为这一处罚措施对相对人权益产生了较大影响。据此,行政机关可以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察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对人权益产生的影响,决定是否赋予其听证的权利。 指导案例6号的主要功能在于将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这一行政处罚纳入了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但指导案例6号所代表的只是现实中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突围”的一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这一“典型代表”的认可,对这种“突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肯定。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听证范围的边界在不同方面都有所拓展,通过对这些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案例的梳理分析,一方面可以为指导案例6号提供佐证,另一方面也展现了指导案例6号出台的土壤和行政处罚听证范围逐步发展的“疆域图”。 《行政处罚法》第42条通过列举行政处罚的种类的方式刻画了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核心内容。广泛梳理相关规范性文件与司法案例可以发现,④规范与案例都以该法第42条为基准点,以具体的行政处罚活动为背景,对听证范围进行了细化和延伸。从对第42条的复述到对明显较轻的处罚措施的列举,这样一种多层次的拓展过程亦是对处罚措施严重性程度的排序。 二、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直接适用与具体化 (一)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复述与直接适用 绝大多数的地方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对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规定都与《行政处罚法》基本相同,最多是就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数额进行了细化。⑤此外,尽管在《座谈会纪要》中,法律规范中的“等”字已被明确赋予了不完全列举式的“等外等”的含义,但在具体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采“等内等”之观点者。如《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7条对于听证范围,仅列举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没收较大数额罚款三项,直接省略了“等”字。这实际是将听证适用范围严格限缩在了明确列举的三种处罚措施之内。 而在具体司法案例中,涉及最多的也是《行政处罚法》第42条所列举的三项处罚措施。由于《行政处罚法》有明文规定,因此在这些案例中,对于是否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往往不存在争议。 (二)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具体化 1.法规范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具体化 行政处罚涉及行政活动的各个领域,而《行政处罚法》位阶较高,只就相关问题作出抽象的规范。在涉及具体的行政处罚领域时,处罚的方式也有进一步细化,其中部分被纳入听证范围的处罚措施与明文列举的三项措施在行为性质上具有相似性,因此可以被视为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具体化,详见下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