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化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大陆法系法学科建构的标志。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不仅将体系化视为法学科理性与科学的象征,还笃定地认为,惟有体系化才能维护法秩序的安定和正义。①但这样的努力却被英美学者讥讽为“注定失败的尝试”②,在他们看来,这种做法无异于将所有的生活秩序都统一于由某项概念或原则所支配的法体系下,无异于将逻辑和修辞凌驾于生活之上。③事实上,大陆法系国家持续进行的法学科体系化建构,并非如被指责的那样是纯粹依赖逻辑演绎的简单过程,体系化的法学科也并非就是僵化刻板、高度抽象,与生活悖离的封闭系统。相反,体系化不仅提升了学科的稳定性和规范效能,同样也能使学科对生动的社会现实保持开放。总之,它体现的是大陆法系法学家对法学科的形式理性的不断追求,体现的是他们希望藉由体系建构,来促成法系统以及法学科系统独立自足的持续努力。本文正是在肯定法学科体系化建构的立场下展开,首先讨论学科体系化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归纳整理法学理论为法体系建构所提供的一般方法。 本文选取德国行政法作为法学科体系建构的考察样本。在逾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德国行政法构建了由概念、形式、结构等诸多要素组成的系统,这一系统与德国民法一样,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科体系化建构与体系化均衡的范本。德国现代行政法的体系化建构可以回溯到奥托·迈耶(Otto Mayer,下文所称迈耶,如无特别说明,皆指奥托·迈耶)的时代。在迈耶的学科体系化建构中,“依法律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等抽象概念以及法释义学都居于至关重要的位置。它们不仅是迈耶达成行政法治、进而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工具,更是其完成行政法体系建构的功能载体。本文接下来将着重探讨这三项要素在德国行政法体系建构中分别发挥的作用,分析迈耶如何运用这三项要素,将庞杂零散的规范内容联结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意义导向的有机整体。 体系化的思考方法虽然在大陆法系的公私法领域都有相当广泛的应用,但相较私法对学科体系化建构的重视,公法领域的相关探讨有欠充分和深入。以我国行政法学为例,学者更多地将目光集中于价值的导入和制度的更新,对于学科体系本身的建构和制度均衡缺乏热情。因此,借由对德国行政法体系化建构过程的探讨,以及对这一学科嗣后体系化均衡发展的剖析,本文既希望强调体系化对于法学科的理性、稳定性、自足性和独立性的重要价值,也尝试归纳一个成功的公法学科体系建构与均衡发展所必需的核心要素和基本过程。而这样的探讨,最终是希望对我国行政法学科的体系化建构和体系化均衡提供启发。 一、法的体系化思考与法学科体系建构的功能 在现代法学史上,有关体系与体系化的思考由来已久。在萨维尼看来,法学是一门哲学性的科学,而这种哲学性就等同于体系性。“所有的体系都根源于哲学,对纯历史性体系的论述溯源于某种统一性、某种理念,这种统一性与理念构成体系化论述的基础,这就是哲学”。④萨维尼更将体系化研究的固有任务确定为:“阐述、揭示概念、规则之间内在关联与亲缘关系,一个概念或规则是如何从其他概念、规则中产生概念的,是如何由其他概念、规则确定或被更改。”⑤拉伦茨同样在其《法学方法论》一书中以相当篇幅讨论体系的重要,认为“体系与体系的前提在于构筑规范秩序与统一性的概念”,而其更深层次的追求,则在于确立“正义的一般化趋势”⑥。至德国当代行政法学家施密特·阿斯曼,拉氏所言的“体系化”对于“正义的一般化趋势”的确定,被更清晰地予以阐释,“法学上的体系思考,虽然并非是将某种价值或价值位阶予以绝对固化,但还是希望借由体系化来维续法秩序的基础标准的稳定性或持续性”⑦。 如果说,萨维尼是从学科理性化出发主张法的体系化,那么拉伦茨和施密特·阿斯曼则揭示出这种体系化思考与体系化建构的核心价值——借由体系化达成法秩序的稳定与持续。而法秩序也惟有保持稳定和持续,才有可能被理解、接受及信赖。素来将法秩序的稳定视为法治核心要素的德国法学者,相当热衷于法学科的体系化整合,致力于通过体系化提升学科本身的稳定性、可接受度和可理解性。⑧同时,对概念、逻辑、体系这些实证主义法学元素的一贯迷恋,亦使体系化建构对于德国学者具有格外的吸引力。尽管这种体系化的学科建构方法,常常被崇尚技术理性的英美法学者讥讽为学者背离现实的闭门造车,但德国行政法的经验却向我们展示了因体系化而带来的学科理性、稳定和富于拓展性的功能。 首先,体系化是将“既存的各色各样的知识或概念,依据一项统一的原则,安在一个经由枝分并且在逻辑上相互关联在一起的理论构架中”⑨。简言之,其过程是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将那些能够持久作用的、具有相对普遍性的概念、理论和规则予以筛检、提炼、概括,并在学科中合逻辑地整合起来。由此,既有的知识得以被系统地综览、理解、传承和利用。如果说概念、类型、原则、规则等都是人们为纷繁复杂的法学世界带来秩序的有益尝试,那么体系化则是将这些范畴用整体的、逻辑的方式予以汇总,并使人们对法世界的认识和思考更具概观性、总体性和系统性的理性方法。体系化的法学科建构正是韦伯所言的现代法“逻辑升华和理性技术渐增”⑩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