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205(2003)05-0072-(009)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和世界范围内患者权利运动浪潮的影响,我国关于患者权利保护的研究不断深化、成果较为丰硕,而且近年来一直面临医患纠纷不断升级、恶性事件频发的困境,对此,笔者认为,应制订一部专门调整医患关系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患者权益保护法》,以达到尊重、保障病人权利和促进医学进步的目标。那么,患者权利类型的确定,就是保护患者利益的理论基础,对相关立法、司法实践活动有重大影响,应予重视。 一、对患者权利类型诸观点的分析 (一)现有的患者权利类型诸观点 有较多专家将患者权利一一罗列出来,以促进患者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明确其保护对象,减少法律适用上的歧义,如总结为平等医疗保障权、知情权、同意权、安全权、隐私权、求偿权、医疗文件收取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批评建议权等9项。[1] 有专家将其分为基本权利、辅助性权利和原有的民事权利三个部分。基本权利,包含生命健康权、医疗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辅助性权利,包含要求提供医学意见权,申请医学技术鉴定权,要求赔偿的权利,申请回避权,医疗文书查阅、复制权等等;原有的民事权利,包含身体权、肖像权等等。 也有观点认为,患者权利最重要的观念是病人的生命为病人所有,病人有权利为自己的生命做最好的安排,社会应尊重并协助病人完成其选择。因此,患者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观点看,患者自主权为其基本权利,并衍生出知情同意权;从广义观点看,社会应向病人提供以下权利保障:医疗平等权、安全权、选择权、隐私权、求偿权、医疗文件收取权、医疗拒绝权、医疗尊严权。 除此之外,美国学者帕尔森还从社会学角度提出病人的“两种权利论”,病人有免除原先社会角色扮演、免于因病被责难之权利,以及要求社会提供妥善医疗照护之权利。 (二)笔者对上述观点的分析 理论研究中的上述观点均是从正面界定患者权利,这对于我国医患关系法律调整来讲是一个全新的角度。我国目前尚无形式意义上的《患者权益保护法》,在医患关系调整上主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它们均以规范医疗机构工作、明确医务人员职责和解决医疗纠纷为切入点,虽然可以从其中规定的医方义务来反推出包括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获得赔偿权等内容的患者权利,但这些分散的条文毕竟只是一种附带的保护,保护的力度和范围显然不够。[2]患者权利保护实质上是对患者这个群体在医疗领域中人权的确认、尊重,事实上,患者个人权利的绝大多数已经被很多规范或判例所认可,应通过更广泛的有效途径,保障其实现。但是,强调患者权利的目的是它不应仅仅作为医生的义务、单纯的卫生职业的职责出现在医疗法规中,而应作为患者的权利来获得尊重和保障。在个人权利名义下,法律尤其应确认对私生活的尊重和医疗秘密的保守、在获得治疗上不受歧视的权利以及知情同意权。所以这种研究方法的转变是一个显著的进步,当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先从根本上明确患者权利体系,之后才是如何通过各种途径实现权利或救济受害人的问题。比如说,立法明确患者权利之后,可以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方式要求所有的医疗服务提供方向每个前来就诊的患者提供印有《患者权利》内容的接待手册,其目的就是希望患者权利的内容能用这种简单易行的方式进行有效传播,引起公众对患者权利的认识、思考和尊重,也督促每一位卫生专业人士予以重视,尽管会增加一些成本,但和患者权利保障比起来,是值得付出的。 上述观点的显著不足是,仅仅将患者作为医患关系中的一方个体当事人来界定权利,以保障其基本权利与自由为内容;而没有考虑到患者作为医疗服务领域中相对弱势的群体,如何保障他们在整个卫生体系中真正的介入以确保基本权利的实现。从世界范围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看,患者权利意识的蓬勃发展,使得广大病患能以组织的形态产生合力,在卫生体系中争取其群体的话语权,这既影响到社会结构的变革,也使医患关系调整规则发生重大的变化。因此,在患者个体权利之外,我们更应该关注患者集体权利的实现路径。 (三)患者权利应分为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 患者权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语境中来认识,但笔者认为,还可以从权利享有的主体是患者个人还是患者群体来看,患者权利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患者作为“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个人权利的实现。该部分包括:人格尊严权、反歧视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获得有质量的医疗服务等。这些权利使患者能自主维护其基本人权,保障其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人格尊严。 二是患者作为“公共医疗服务体系使用人”的权利,即患者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参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集体权利的实现。该部分包括:结社权、作为患者群体利益代表的权利、对整个医疗体系运作的知情权、对卫生医疗体系的监督权、对卫生医疗政策制定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是患者个体联合起来,形成群体的力量以达到基本权益维护的目的。当然,患者集体权利实现的目标和结果都是为促进患者个人权利的实现。 综上,从目前医患关系调整的立法、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来看,患者个人权利是被承认的,并且这些权利的有效实现机制也在不断的探索完善中,而患者集体权利尚未被充分认识。医患冲突普遍、持久存在的现实情况使人们意识到,患者和医方的矛盾不再是个案纠纷,患者遇到的麻烦不再是他个人的麻烦,而是患者群体的麻烦,需要患者作为一个群体来应对,因此,患者集体权利的理论基础、实现方式等均有待深入的研究。 二、患者集体权利之探讨 (一)患者集体权利之理论基础——基于患者作为“公共卫生体系使用人”身份的考察 患者的集体权利,指患者群体作为“公共卫生体系使用人”,在接受国家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通过自己的组织——各种患者权益协会、团体——实现在医疗机构运转中的代表权、监管中的参与权、在卫生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介入权等等,以促进卫生领域的民主建设和个人权利的发达,并促进医学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