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议题的凸显及规范的安全化 风险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各种类型的安全事故和风险频繁发生,使得当下社会充斥着对于风险的高度关注,这是由于传统和现代、自然发生的和被制造的风险共时性存在所导致的结果。贝克结合全球化浪潮对世界的冲击,尖锐地指出中国最大的风险就是社会转型的巨大震荡,当代中国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步入风险社会,甚至将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在转型社会,前所未有的文明冲突和文化碰撞,历史与现实、传统与现代、本土文化与西方文明多重因素交织在一起①,尤其是技术不断深化和四处弥漫的趋势,导致人们对行为和事件的不可控性进一步扩大。曼纽尔·卡斯特尔认为,技术创新导致地方活动主义在全球层面的兴起,网络空间更是导致传统国家地域空间为现代技术所侵蚀,技术成为一种全球性力量②。技术创新不断满足人们的想象,为人们带来高效便捷的生活方式,但是技术也带来无法抵制的不确定的未知风险。“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工业、交通、医学以及其他许多领域都在不断发展,尽管它们也造成了一些事实,例如一些人的生命被夺去了,他们本来是可以用享受更多一些资源、牺牲其他一些价值(如交通的便利或较高的生活标准等)而得到拯救的。假如社会还要生存下去,这种原则就是必不可少的。当人们谈论到工业活动或道路网络的存在造成了死亡危险时,实际上人们谈论的是一种不可避免性”。③技术为现代社会带来进步的巨大魅力及其必然的风险代价同步存在,促使人们必须不断深化对有关原子能、转基因、生物化学等技术风险的认识,在技术的囚徒困境中寻求收益与风险的平衡点。 对风险社会的理论认知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我们面向世界的态度,但更关键的是为改变世界提供了一个理由和契机,该理论从整体上展示了风险从自然法则到人造危险的转变过程,并且体现出逐渐向后者转移和倾斜的趋势。现代社会的各种技术应用给人类带来更多的风险,一项成功的技术应用必须具备对风险的最大限度的控制,但是没有任何一项技术胆敢声称绝对安全。就源头而言,控制风险首先取决于技术创新,在技术创新不可能或者风险是一个必然存在时,根本解决方案则在于对安全规范的改造。安全规范并非是一个全新的议题,规范设计、运行和发展的基本目标就是保障人类社会的各项权益,“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④。从广义而言,几乎可以将所有的法律规范称之为安全规范。不过,这样的定义不能显示出风险社会对安全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特别关注,因此,针对各种频发的风险,各国相继制定、颁布和实施针对性更强的安全规范以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譬如,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仅是对个体的生命健康安全,对于这个社区、城市等公共安全也会造成重大影响,对此,立法者可以基于危机管理的背景,制定超越常规的应急性食品安全应对程序,在实体权利上则体现为对常规人权的限制以及公共资源的整合,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控制。 风险的原则性把控是指重新衡量既有的风险控制和安全保障规范。巴瑞·布赞和奥利·维夫认为,当现有规范不足以应付问题时便需要新规范,而创造新规范最重要的途径便是安全化。在国际关系中,安全化的途径是由权威主体通过“言语—行动”将某个议题定义为存在性威胁,围绕这种威胁以及威胁而来的惯例和做法便成为国际安全规范⑤。在风险社会,安全化应对的主要问题是技术风险,当主要资源掌控在大型公司和经济组织中时,公司的责任便在于确保本行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具备合理的安全性能并符合当时的技术发展水平,虽然这一原则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但是依然被普通人和技术专家认可。公司的产品设计、开发和应用都必须内含安全责任,乔治在其著述中提到企业的安全责任及其评估,并相信可以通过三个步骤予以评估。“我们能够区分从道德角度来进行安全评估的三个不同步骤。第一步是确定通过一定的努力能够获得多大的安全性以及如何获得。这是生产者应该具备和掌握的技术知识。第二步确定就某一特定产品和行为要求多大安全度。这是一个可接受风险的问题。它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和价值比较问题。这个问题可以由那些经历过这些风险的人来准确确定——最终用户、普通公众、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第三步是在作出了上述的确定后,确定某一特定产品和行为是满足公众订立的标准”⑥。这里实际上提出了有关安全化的两个极其重要的阶段,即浅层标准设计和深层价值嵌入。浅层标准设计,是指技术专家和行业精英结合从业经验和未来预期,制定、颁布、实施新的技术标准以实现风险控制,“通过科学技术开发出技术标准和保险准则,或者将其安全化创新规范作为必然选项”⑦。就此点而言,各行业都应该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做出理性区别与选择。深层价值嵌入则是对风险容忍度的评估和安全标准的价值判断。对风险的高容忍度可以为技术创新提供更自由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从经济学的角度衡量或许是有效益的,然而,这将意味着降低安全标准;如果提高安全标准,则会带来对风险的低容忍度,导致技术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安全标准的制约。这实际上涉及一个对价值本源的追问,即在各种标准和规范的设计论证中,安全是否被作为一种基本价值嵌入在其中,如果安全价值已作为一种定在,如何平衡安全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关系。 二、安全价值的嵌入及证成 规范的价值与规范自身的发展同步,西方社会一直将秩序、公平、个人自由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⑧,不过相当一部分论者并没有明确将安全作为法律规范中的价值,相对较为乐观的观点则是,“安全在法律秩序中的作用之一只具有从属性与派生性: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维持下去”⑨。在司法实践中,似乎也有同样的问题存在,譬如在论及影响巨大的孙志刚案件中,一般都是将该案视为中国人权进步的一个典型,通过对该案的争论,那些长期以来被剥夺和侵犯的弱者的自由权得到了政府的重新确认和保证,但是其中包含的安全价值却被忽略了,因为该案还隐含着公民自由权和政府视野中的公共安全利益角逐。由于这种忽略,安全的独立的规范价值被遗漏在我们的视野之外。对风险的应对及安全的保障,实际上反映着人们的价值立场与伦理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