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威廉·詹姆斯众多的哲学遗产中,最引人注目也最引起争议的是他关于真理的阐述。他的这一学说受到了许多不应有的轻蔑。人们从本质论的角度对他的真理观大加鞭挞,然而詹姆斯理论的真谛却在于探索真理的实际生成过程。他的观点影响深远,是当代新实用主义的重要思想资源。本文将具体分析詹姆斯真理观的内容并澄清对于他的某些误解。 一 传统理智主义代表人物布拉德雷认为,真理是与实在相符合的观念。詹姆斯将这一理解作为自己的出发点但并不满足于此。他首先指出:“任何辞典都会告诉你们,真理是我们某些观念的一种性质;它意味着观念和实在的‘符合’,而虚假则意味着与‘实在’不符合。实用主义者和理智主义者都把这个定义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事。”①然而,实用主义要进一步追问:所谓“符合”(agreement)和“实在”(reality)的准确涵义是什么。传统哲学家们在谈到“符合”的标准时,把经验的证实看作是首要的。但什么才是“证实”?哲学家们的回答是含混不清的。詹姆斯并不反对“符合”的观点,换句话说,他并不是一个反实在论者。②但他更关心的是,揭示真理的具体操作过程,即揭示真理是如何成为真理的,它是怎样得到我们青睐的。 在詹姆斯看来,与实在相符合的最简单形式是对实在的直接临摹。然而,更多的情形要比这复杂得多,我们往往无法用直接证实来检验我们认识的真理性。对于大部分现实来说,特别是对于那些无法用视觉直接把握的实在的各种关系来说,我们的观念只能是符号而不是临摹。这样,符合只能间接地去把握。詹姆斯说:“广义说,所谓与实在‘相符合’,只能意味着我们被一直引导到实在,或到实在的周围,或到与实在发生实际的接触,因而处理实在或处理与它相关的事物比与实在不符合时要更好一些,不论在理智上或在实际上都要更好一些!……的确,摹写实在是与实在符合的一个很重要的方法,但决不是主要的方法。主要的事是被引导的过程。”③任何观念,只要有助于我们在理智上或实际上处理实在或附属于实在的事物,只要不使我们的前进受挫折,只要使我们的生活在实际上适合并适应实在的整个环境,这个观念就以间接的方式被证实与实在相符合,而“间接的证实与直接的证实同样的真实。”④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大部分的真理是被间接证实的。詹姆斯举例说,我们可能从未去过日本,但仍然能说它存在。因为我们所知道的一切都与这一信念相符合,没有什么与它相矛盾,也就是说,它能引导我们顺利地与我们的其他生活经验相衔接。再如,我们设想某个东西为钟表,因为能用它来规范我们的工作时间。“这里的假设之被证实是指它能引导我们而没有挫折或矛盾。”⑤间接的证实为什么可靠?詹姆斯认为有两个原因:第一,间接证实必须以直接的证实为基础,人们可以相互接受或交换彼此对事物的证实,我的间接证实是以他人的直接证实为基础的。第二,所有的事物都是以类的方式而不是以单个的方式存在的,因此,在证实了其中的某一个之后,我们不必去逐个验证同一类中的其他事物,“我们就认为我们可以自由地把它们(被直接证实了的信念——引者注)不加证实地应用到同一种类的其他实例上”⑥。 真理的间接证实有两个外在特征,即“方便”(expedience)和“与已有真理的协调”(harmony with old truths)。这里所谓的方便是指,作为真理,必须对于我们当下的实际生活有价值,必须能帮助我们顺利地与环境相协调,或者,用詹姆斯的话说,它必须是有用的。将“真”与“方便”或“有用”相等同,这是詹姆斯不同于前人的地方,也是他的“阿基里斯脚跟”,它招来了无数的攻击之箭。詹姆斯说:“简言之,‘真的’不过是有关我们的思想的一种方便方法,正如‘对的’不过是有关我们的行为的一种方便方法一样……当然是指在长远的和总的方面的方便而言。”⑦攻击詹姆斯的人认为,这表明,詹姆斯主张真理完全是主观任意的,如果相信P的结果对某人有好处,那么P就是真的。罗素在引了詹姆斯的这段话之后也说道:“我发现此学说有很大的理智上的困难。它认为某一个信念,如果它的效果是好的,它就是‘真’的。”⑧罗素的话很有代表性,但他忽视了詹姆斯这里说的“简言之”。詹姆斯从来不抽象地说某观念是真的或假的,而总是说“就这一方面”或“就这一点”而言,某观念是真的或假的。这并不意味着对某观念的终审判定。而且,就某观念的同一方面而言,也同样会因时空的不同或实践需要的不同而真假不同。当他说P是方便的故P是真的时,他并没有判定P的终极真理性,他只是说P在这一点上是真的,只是“简言之”地说P是真的。其次,詹姆斯这里所陈述的只是“真理”的外在特征,并不是对“真理”下定义。真理的定义或性质是它与实在的符合:“真理是我们某些观念的一种性质;它意味着观念与实在的符合……。”⑨但这种符合必须是人所能够把握的。詹姆斯并没有把有用当作真理的性质,而只是把它当作真理在经验中的作用的完成。“‘真’是任何开始证实过程的观念的名称,‘有用’是它在经验里完成了的作用的名称。(着重点为引者加注)”⑩我们只能通过真理在经验中作用的完成,才能把握真理。当代新实用主义代表人物普特南也曾指出:“詹姆斯明显地是在作主题的陈述,而不是给真理下定义……詹姆斯相信,真理必须是某种对于我们来说可能把握它是什么的东西。”(11) 詹姆斯从来没有用过“对我”有用或“对你”有用这样的概念。他坚持认为,真理这个概念预设了某个社群,此社群是最广泛的,甚至是全人类的。真理是严肃的,决不是任意的产物。这里,我们不妨举法庭的调查过程为例,来理解真理的有用性特征。怎样确定某一被告的口供是真还是假,法官没有其他办法,只有看它是否对我们有用。这里的有用不是对法官或某个人的有用,而是看它是否具有引导功能,是否能帮助我们不矛盾地和经验环境相协调。首先,要看被告的口供与证人们的经验是否协调;其次,要看该口供是否与被告自己的前后经验相协调;再次,还要看它是否与人们(不只是法官)对被告的过去的认识相协调(这是真理的另一个外在特征)。如果一切都是肯定的,则法庭将认该口供为真;否则便为假。由此可见,真理的有用性包含了双层含义:首先,它必须对人的当下的活动有价值。被告必须就某一案例的调查回答问题,不可漫无边际地说些不相干的“道理”。其次,它具有严肃性和客观性。判断被告口供的真假,只能看它能否帮助我们圆满地将经验环境连为一体,而决不是对法官或对某人有什么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