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西方政治思想史主要是契约论传统嬗递演变的角度,考察了康德政治哲学的若干重要观念。作者指出:康德将原始契约作为观照人类社会状况的一项纯理性观念而非历史事实,拨开了笼罩在契约论传统中的一层迷雾;康德在其政体分类原则基础上深刻批判卢梭追求的抽象直接的民主制,揭露公意与自身及自由的矛盾,主张代议、立宪、共和政体的理论内蕴,在当代具有重大影响。 笼罩在批判哲学炫目光环之下的康德政治哲学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社会政治哲学并不是批判哲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并试图以此来抹煞其独特的价值。事实上,作为批判哲学内在延伸的康德政治哲学仍然以其先验论的思辨锋芒触及到了与资产阶级政治哲学的兴衰相联系的某些根本性问题,诸如自然状态与权利公说,原始契约与公意和自由的矛盾,人民主权论和非暴力反抗以及永久和平的理想等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政治哲学使康德在实践理性地基上恢复和重建启蒙运动的精神这一工作更显丰富和完整,并在后世乃至当代引起广泛的反响与共鸣。凡此种种,都有着值得进一步发掘的深刻内蕴。 一、自然状态与权利的公设 康德的政治哲学在本质上属于和洛克、卢梭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契约论传统,这首先表现在他接受了在这一传统中广泛流行的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假设。当然,无论是在对自然状态的描述、还是对其作用的估价,在不同的政治哲学家那里,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对自然状态的不同描述影响着他们得出不同的社会政治结论。反过来,他们不同的社会理想和价值目标也影响到他们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及其作用的估价。正如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R·诺齐克所认为的,政治哲学从自然状态理论开始有一种解释性的目的。 作为康德社会政治哲学直接先驱的卢梭状态学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含混不清的。他认为,为了正确地判定我们的现状,无论如何应当设定自然状态,这一点给予康德极大的启发。康德的见识正在于他独具慧眼地发现:“卢梭从根本上说并不想使人重新退回到自然状态中去,而只是站在他自己现在所处的阶段上回顾过去。”①在这个意义上,康德赞同卢梭,即关于自然状态的这个尚未用法律加以调节的社会状态的理性观念,必须作为讨论的出发点。重要的是如E·卡西尔所指出的,康德对卢梭的自然状态学说实行了方法论上的转变,他在其中看到的不是一种建构的原理而是一种范导的原理。由此,康德清楚地区分了卢梭理论的历史的方面和理性的方面,并且以实践理性学说对其进行了改造和发扬。 按照道德形而上学的总体构想,实践理性应当统摄法权论和德性论两个部分。“就自由法则仅仅涉及外在的行为和这些行为的合法性而论,它们被称为法律的法则。可是,如果它们作为法则,还要求它们本身成为决定我们行为的原则,那么,它们又称为伦理的法则。”②前一种自由法则即是权利科学的考察对象,而康德恰恰是以权利科学作为政治哲学的基础理论的。其权利和公共权利的公议是其理论的基石。 康德认为,“权利乃是以每个人自己的自由与每个别人的自由之协调一致为条件而限制每个人的自由,而公共权利则是使这样一种彻底的协调一致成为可能的那种法则的总和。”③按照《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公共权利又被更具体地规定为,在不可避免的要和他人共处的关系中,你将从自然状态进入一种法律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是按照分配正义的条件组成的。康德以权利和公共权利的公议来说明从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的过渡,这使他的自然状态学说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学说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从公共权利的公议来观察,康德把自然状态称为一种“无法律状态”,即一种没有分配正义的社会状态。在自然状态中,可能还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形式,但无论如何还没有任何先验的法则作为一种必须遵守的责任。因此,自然的或无法律的社会状态,可以看作是个人权利的状态,而文明的社会状态可以特别地看作是公共权利的状态。 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文明状态是建立在分配正义之上的,正如康德所指出的:“个人权利的内容在这两种状态中其实是相同的,因此,文明状态的法律,仅仅取决于依据公共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共存的法律形式。”④ 康德为了说明从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的过渡,不同意将自然状态描绘成绝对不公正的状态,因为如果在人们进入文明状态之前没有承认任何公正的获得,那么这种社会状态本身就不可能产生。在这个意义上,康德的自然状态学说乃是远离霍布斯而近于洛克的,而如果说在康德那里,自然状态失掉了卢梭赋予它的某种理想范型的意义,那是因为康德较之卢梭似乎更加信奉启蒙运动所乐观地坚持的人类历史进步的观念。值得引起重视的倒是康德在将文明联合体和社会相区别时表现出的批判精神和历史视野。在康德看来,在文明的社会组织中,统治者和臣民并不是在一个社会中彼此平等地联合起来,而是一方听命于另一方,而这在将平等视作权利的三大先天原则(自由、平等、独立)之一的康德看来,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此它将这种文明联合体视作正在形成的一个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