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历史认识中的决定性问题。以往历史认识理论的特点是把主客体机械地割裂开来。实证主义者认为只有客体对认识有积极的影响;而新康德主义和新黑格尔主义的历史哲学又把历史认识归结为主体活动的结果。实际上,历史认识是主体和客体积极地相互作用的过程。 关键词 主体 客体 历史唯物主义 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是认识论的基本范畴,是哲学的永恒的问题之一。同时,它也是历史认识中的决定性问题。自从历史学产生以来,主体和客体问题一直是哲学家和历史学家都很关注的对象。自从马克思主义产生以来,历史唯物主义不仅重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而且重视历史认识中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正确理解历史认识中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在确定历史学的方法论时具有原则的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一 任何认识,包括历史认识要同科学的概念联系起来,必须有一个认识的主体和被认识的客体。历史学是一个独特的认知体系,它在认识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主客体关系。人类的历史认识活动经历了漫长的道路。 在认识史上,最早比较系统地提出历史认识中的主体和客体关系问题的是西方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他们还正确地论述了其中的某些方面。然而,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们无法全面地解决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后,把实践原则引入认识领域。这就克服了旧唯物主义的直观性和自然主义的倾向;也克服了唯心主义的主观主义倾向。这才有可能科学地阐明历史认识中主体和客体之间积极的作用和影响,并且正确地说明主体在历史认识过程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本质。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种关系,我们有必要先说明历史学的认知对象及其特点,然后再确定历史认识中主体和客体的含意及其特点。 在社会科学体系中,历史学占有重要的地位。广义的讲,整个世界是一个历史过程。历史就是人类过去的一切活动。因而从内容上看,历史学的主题比其它任何一门社会科学的主题要丰富和广泛得多。与其它社会科学学科相比,它具有全面性和概括性。正是这一点决定了从事历史研究是非常艰苦的事业,也决定了对历史学家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多和更高的要求。 那么,历史认识中的主体和客体的含意是什么呢? 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社会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因为社会实践构成了人及其意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所以主客体的关系首先不是认识活动而是实践活动。最初,实践的客体和历史认识的客体是一致的。后来,历史认识活动才从实践中分离出来,并且有了相对的独立性。这种分离还引起实践主体和认识主体的分化。 马克思说过:“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①历史认识的目的是要获得对这一客观过程的知识。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历史过程或过去的社会生活的诸现象就是历史认识的客体。 但在确定历史认识的客体时候,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首先,历史认识的客体比实践的客体更为广泛。历史认识的对象既然是过去的客观的社会实在,那它不仅包括客观的因素,而且还包括主观的因素,也即是历史上产生的思想过程和精神现象,或者说是意识本身。认识活动及其形式和方法。另就客观实在来说,它也不是我们的知觉和感觉能直接感受的现实,而是过去的不可能再重复的事实。这一点使得人们把握它的客观性比较困难。 其次,历史认识的客体具有社会历史性。我们说的客体只是存在于主体活动之中的那些历史事实。它们是作为主体认识的对象而存在的。应该承认,同其它任何科学一样,在历史学中我们只知道我们所认识的东西,这也就是说,能够进入历史主体活动的客体只能是过去整个历史现象中的一个有限的部分。客观的历史事实比认识的客体要丰富得多。历史的创造者的活动都可能成为历史认识的客体。但事实是历史上的现象大部分被湮灭了,只以一部分以文献或文化遗存的形式留存下来。就是这部分资料,也只有一部分进入主体需要的范围,与主体发生作用并为主体所认识。而那些未被历史学家研究的事件和现象,就未获得客体的地位。 这里还有一层意思,就是历史认识的客体的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历史事实和现象只有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才能成为认识的客体。这主要取决于认识的主体所处的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现实的特点。而总的趋势是,随着社会进步和人类认识能力的逐步提高,客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比如过去人类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文明。它们中间有些被埋藏在地下,未被人们所认识。后来由于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或偶然的原因,它们被发掘出来,进入了考古学家和历史学家的认识范围,就成为历史认识的客体了。这时,它们原来一些不为人知的属性和特征还会被人揭示出来。不仅考古资料如此,所有客体的属性在发展过程中都会被更充分地揭示出来,并且不断改变着它们的社会价值。 正因为如此,历史认识的主体应该依靠日益完善的社会条件,不断拓宽研究领域,使更多的客体进入自己的活动,提高认识可以达到的高度。 谁又是历史认识的主体呢? 简单地讲,主体就是人,或者说是发展中的人类。当然,这还不是很精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