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现象学的重点在于意识的意向性理论,即研究在原来的被给予方式上,意向行为在对“对象种类的一般规定性”的原本性朝向过程。就此而言,现象学可视为有关意向行为和意向对象的关系问题,但是,当涉及“纯粹本质”领域时,本质以及在意向性领域中的本质等问题成为其至关重要的前提。 若把现象学视为本质论,那么首要的问题就是把本质的属性及其地位确定下来。在现象学中,意识行为的特征不依赖于偶然出现的经验被给予性。“本质”的对象可不附于确定的事实。在意向性领域中,对象的种类和其被给予方式与相应的构造此对象的意向行为的普遍、本质状况和联系,也就是说,对象的规定性与意向行为的本质描述有一种先天的相关性,后者绝对不允许自身完全溶入对象的规定性之中,而使自身成为一种事实的对象。于是,在现象学中,“本质”本身并不是一个对象,同时也不是一种确定的形式(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语言的逻辑形式”),而是一种无形式之形式。 一 正如胡塞尔在《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中有关“本质和本质认识”(这部分由黑尔德编入胡塞尔文集《现象学的方法》中)所阐述的那样,现象学不是以事实,以在个别人那里可经验到的感觉资料为课题,而是一种对本质的关注。它倡导一种对事实特征向作为它们基础的本质规定性的过渡。这种本质还原对任何意识的个别情况都是必然的和普遍有效的。当我们在讨论个别事实时,总能涉及一般本质,但后者决不有象洛克那样被归结为抽象的个别特征。对本质领域考察本身形成了一个全新的领域,它向我们表明在思考普遍的东西对应着眼于对意识现象进行描述和分析,而不是对个别化的本质进行心理学重建。 胡塞尔通过本质还原达到了一种完全“观念化”的本质认识。他写道:“‘本质’首先标志着作为个体的何物而处于个体自身固有的存在之中的东西。任何一个这样的何物都可以‘在观念中被设定’。经验的或个体的直观可以转变为本质直观(观念直观)——这是一种可能性,它本身不能被理解为经验的可能性,而只能理解为本质可能性。”①也就是说,一个这样的何物当它具有物理形态的意义而存在着时,它的事实性的方面的东西是既受限制又可以改变的,因为“任何一种个体的存在都是‘偶然的’”。②虽然,一个这样的何物在可能的经验范围内可以随意改变自身,但是,它事实性的偶然性的意义本身不是随意的,因为每当具有一个偶然性意义本身时,总是涉及到该意义本身的本质,如“红”的本质,某物虽可为“红”或“黑”,但“红”或“黑”本身具有一个本质,它们是与必然性相关的,并具有本质普遍性。于是,个体虽在可能经验的事实性范围内有自身的表现形式,这点作为个体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每一个偶然的表现属性必有一个本质,这点又是必然的和普遍的。“任何偶然的意义都在于具有一个本质并且因此而具有一个可纯粹把握的爱多斯(Eidos),并且这个爱多斯处于不同的普遍性阶段的本质真理中。”③因此,当透过事实性的偶然性的屏障时,我们就进入了普遍性本质的领域,而本质直观是该领域唯一可使用的方法,“被直观之物便是相应的纯粹本质或爱多斯,它们或是最高的范畴,或是最高范畴的一个特殊种类,或是下降为完全的具体性。”④所以,当我们涉及一个这样的何物时,它必定被归入一个由不同层次等级的本质种类之中,换言之,从一个具体个体可以被纯粹地理解到从它作为“自身之中”的所有特征所可直观到的所有因素,而这些必属于那些根本的范畴存在。不过,这里有一个最高的类似本质和一般种类的区别。 本质直观作为个体的何物“在观念中被设定”,它当然以个体的事实性显现为基础,以“一个可见的存在为基础”。⑤但是,本质直观不仅限于此,不然它就等同于感性直观--在经验中关于一个个体对象的意识。“本质直观的被给予之物是一个纯粹的本质。”⑥这里的本质仍是一个对象。不过,这个对象是本质直观在对某物(经验范围上)的意识中所看到的并在本质直观中“自身被给予的”。因此它既赖于对某物的意识,同时又先于一切思维判断,而置于二种“原本给予性的直观”之中。“这种直观在本质的‘真实’自身性中把握本质。”⑦也就是说,对本质的自我显现的一种直观。 本质直观和个体直观的关系,是胡塞尔发展意识的意向性理论的基础,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个体事实对象和它的本质形式之间的关系。后者既是对前者的描述,但同时又超越于此,而发展为一种自由的可能性。对此,胡塞尔写道:“如果没有那种将目光转向一个‘相应’的个体的自由可能性以及构造一个示范性意识的自由可能性,那么任何本质直观都是不可能的——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进行观念直观的自由可能性以及在观念抽象中将目光朝向相应的、示范性地寓于个体可见之物中的本质的自由可能性,那么任何个体直观也是不可能的。”⑧既然纯粹本质以本质直观在经验中被给予,那么,前者可无关乎经验的事实而原本地把握一个本质本身。换言之,本质认识与事实认识无关,前者必不能推演出有关后者的任何真理。这的确沿用了莱布尼兹的有关必然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区别。胡塞尔写道:“对本质的设定和首先对本质的直观把握并不蕴涵着对某个个体此在的设定;纯粹本质真理并不包含着关于事实的断言。”⑨因此,有关对本质的论证不能诉诸于事实认识,只能在本质直观中。 二 若单独实施本质还原,那么就会达到超越的对象。一个本质就会被对象性把握,以致出现对本质的分类和本质的个别化等问题。但是,对于这些本质的个别性的判断必定是绝对的一般性判断,因为本质直观“是以本质的个体个别性的可见为基础,但却不是以对这种本质个体个别性的经验为基础。”⑩个别性的本质在本质直观中被显现和把握。它从来不表现为一个经验的可能性,而是一种本质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事实上是一种实事状态,在此状态中我们可以以一种本质可能性的状态达到任何的客观化对象,而这些对象是作为在本质真理中的存在之物。于是,“只要本质的分类和本质的个别化是对一个本质一般的实事状态的分类和个别化,它们便是本质必然性。”(11)因此,这些本质自身的个别性的判断本身,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一定是一般普遍性判断,并一定置于实事状态之中,并保持一种本质的可能性而从来没有形成客观化的层次和分类。纯粹本质判断就是在对个别化本质的判断中,而不是在对其设定中。由此,“本质判断的行为、本质判断或本质命题、本质真理(或本质的真实命题),这些观念是以明显的方式互属的。”(12)纯粹本质性的去(或正在)判断,在这个本质实事状态中,被判断之物的含义就绝对不可能固定化或确定化,而该对象也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