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纷繁多样的流派和代表人物中,美国哈佛大学的两位哲学教授罗尔斯(John Rawls)和诺齐克(Robert Nozik)尤其引人注目。他们在70年代相隔3年分别出版的《正义论》和《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罗尔斯《正义论》1971年英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中译本。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974年英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中译本,引文参照英文本作了修订)被西方思想界誉为当代政治哲学最重要的著作。两人的政治哲学分别侧重于西方社会自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以来形成的所谓自由民主传统最重要的两翼──社会平等和个人自由(或曰集体福利与个人权利)。他们围绕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基本体制的分配正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理论依据和规范性的原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至今仍是西方政治哲学讨论的热点之一。本文将对这两种分配正义理论的异同、争论的焦点、理论渊源及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 正义理论首先是规范性的理论,它要对社会制度和个人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提供理论依据和衡量标准。而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分配的正义,即社会基本或主要的福利、利益和物质成果在人们中间进行分配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问题。政治哲学家经过分析和讨论,发现正义不仅与平等概念关系密切,也与应得和需要等概念紧密相关。比如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能证明他应受到某种特殊的待遇,分配正义的原则是否应以人们现时和未来的要求为评价标准。在分配正义问题上,政治哲学家还把程序正义与社会正义(或实质正义)区别开来。简单地说,程序正义是指按照某些普遍的规则而行动,即全社会人人都普遍地遵守某些程序,不必过多地考虑人们行为的结果。而社会正义或实质正义理论则强调社会体制或环境的正当与否与合理性问题,如确立某种特定的分配标准。因此,社会正义与福利概念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两位哲学家中,罗尔斯是社会正义论的突出代表,诺齐克则是程序正义论的发言人。让我们先看一下罗尔斯提出的作为其正义理论核心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是这样安排的:(1)合理地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2)加上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正义论》中译本第56页)罗尔斯把第一个原则叫做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称为差别原则。平等原则主要考虑确立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方面,这种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选举权和出任公职的权利),言论、集会、信仰和思想自由,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私人占有财产的自由,等等。这个原则是要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差别原则适用于收入、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分配,即如何对待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其突出点是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对所有人有利,后来罗尔斯在书中又将此修正为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最大可能的利益。同时还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仅与职位相连,而且职位要对一切人开放,即机会均等。由此可见,罗尔斯并不完全否认收入和地位的不平等,但他的正义观强调对这些不平等的限制条件。这种对所有人有利和机会均等的限制条件使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带有某些平均主义的成分(但这个原则本身并不是平均主义的原则),这也是诺齐克等政治哲学家与他展开争论的一个焦点。 在两个正义原则中,罗尔斯根据其社会政策的重要性排列了优先性次序,即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只有在确保了每个人享受有基本的平等自由之后,社会才可进而解决承认不平等前提下的对所有人有利和机会均等的问题。罗尔斯反复强调这种优先性排列,特别是认为一个正义社会只有在自由的名义下才可剥夺某些特定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就是说,牺牲个人自由必须是那些作出牺牲的人可以接受的,而且这种牺牲能够加强使全体人享受最广泛自由的整个制度。由此可以看出,罗尔斯强调的自由是基本的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而在经济所有权的自由问题上则要求照顾那些弱者,部分地牺牲强者。 诺齐克则提出了与罗尔斯不同的程序正义理论。他强调的是个人权利,提出了所谓持有正义的概念,并按照归纳定义指出了下述持有正义的领域: “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3.除非是通过上述1与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 分配正义的整个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译本第157页) 这样,从最初获取的正义再加上以合法手段转让权利的正义,就构成了诺齐克分配正义的核心原则。他强调,一个人对持有物拥有的权利也只能是这两种方式,如果不是,分配的正义就要求按这两条原则进行纠正。诺齐克紧紧抓住个人对持有物拥有权利这个关键,用以排除一切干涉个人权利的分配原则。他强调自己的这个权利原则是历史的原则,因为“分配的正义与否依赖于它是如何演变来的。”((第159页)与此相对的是所谓“现时的原则”,即分配的正义取决于事物现在是如何分配的(即谁拥有什么),同时这种分配方式又是由某些结构性的正义分配原则来判断的。诺齐克不同意这种结构性的正义分配原则,而强调持有者从最初的正当获取加上正当地转移权利就构成了正义的唯一条件,不必再去考虑其他什么标准,包括现时的结构性标准。举个例子说,一个人在很久之前以自然权利取得了一块无主的土地,这种最初的获取是正当的,同时他又在上面耕作劳动,一代代地以正当的方式(即遗产继承)而转移给拥有此土地的此人现在的子孙。这整个过程在诺齐克看来就是完全符合分配正义原则的,不必再去设定什么别的结构性原则,比如遗产继承是否合法,要不要征收高比例的遗产税,以此来重新划定历史形成的持有权利不仅不必要,而且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