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萨特哲学体系的核心问题。在萨特哲学中,自由既有本体论基础,又有伦理学意义。在现象学本体论中,人的自由表现为主体与客体、意识(自为)与存在(自在)的关系问题。而由于意识的否定性,即“虚无化”作用,人的自由又表现为存在与虚无的关系问题,并且由于意识的虚无特性,它成了人的自由出现的本体论根源。在以自由选择为主题的存在主义伦理学或人生哲学中,人的自由又体现为人与境遇,人与他人及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在这一阶段,人的自由被理解和突出为对价值和责任的判断与选择上。 本文试就萨特自由哲学的本体论基础和伦理学意义作一评析。 一、意识是虚无——人的自由的本体论证明 1.纯粹意识与意向性原则 现象学本体论的中心任务是揭示自在与自为的关系。而现象学大师胡塞尔的意识的现象学方法直接成为萨特构筑其现象学本体论的方法。萨特同意胡塞尔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回到纯粹现象(意识),二是意识的意向性结构。 所谓回到纯粹现象即返回意识本身。胡塞尔认为,要按照事物实际呈现于我们面前的样子去观察描述它,必须采用现象还原的方法返回到“事物本身”。这里的“事物本身”不是指客观存在着的物质客体,而是指呈现于意识中的一切“现象”,因此,返回“事物本身”,即是返回“现象”,即返回意识之中。胡塞尔认为,这应是哲学研究的出发点,因为“现象”中既有意识到的物质的东西,又有意识到的精神的东西,由此出发就能克服唯物唯心的二元对立。现象学的还原方法就是把人们从对世界的“自然的态度”转向“哲学的态度”。具体来说,就是通过“直觉”或直观的方法,直接审视自己的意识,把其中那些感性的、偶然的、掺杂了虚假的成分排除于意识之外,而只将存留下来的纯粹的现象,即直接呈现于意识中的“事物本身”描述出来,这种纯粹现象就是本质。为什么还原现象或者说反省主观意识就能达到事物本质呢? 胡塞尔进一步提出了意识的意向性原则。他认为,通过现象学还原后的纯粹意识有一个意向性结构——即意识总是要指向意识的对象,它具有一种超越自身引向客体,从而达到客体并直接显现客体的属性。胡塞尔还认为,意识与对象的关系不仅是对应的、相互的,而且还是一个“构造”的过程。这并非说对象是由意识产生,而是说对象永远在意识之外,但对象的意义是通过意识的能动“构造”被揭示出来的,是被意识化了的对象。但是胡塞尔把意识的这种能动作用的依据归结为意识的先验结构——“先验的自我”,它是一切意识、现象和本质的基础。 对于胡塞尔现象学的这两个基础原则萨特是赞同的,但是他不能接受胡塞尔“先验的自我”所表现出的先验唯心主义立场。萨特对胡塞尔现象学原则的运用主要出于两个目的。一是确立现象学本体论的出发点;二是运用意向性原则解决意识与外物的关系问题,为论证意识是虚无因而是自由埋下伏笔。 2.自为与自由 萨特认为,尽管我们是从现象开始入手来理解意识与存在的关系的,而且由于意向性原则,现象总是显示在的,但我们并不能由此而将在和对在的现象视作等同。在是现象的基础,但又有超现象性,而现象总是与意识有关。萨特所说的这个超现象的在就是自在,而对在的意识则是自为。这是《存在与虚无》中展开的一对重要范畴。 自在,指外部世界之存在。但两者又不能完全等同。萨特概括了自在的特征:“在在,在自在,在是其所是。”①这就是说,自在的在,仅仅是,至于是什么,则完全要靠意识的赋予——这就引出了自为的在。自为是指人的意识或人的自我存在。 在自在与自为的关系上,萨特一再强调自为根本不是一个自主的实体,而是对在的一种关系,即它是在的虚无,萨特说:“自为不是别的,只不过是自在的纯粹虚无化;他作为存在的洞穴包含在存在之中。”②自为除了是自在的虚无化之外,没有别的实在。”③从另一方面说,正是通过自为的“虚无化”,自在才被赋予了意义。 从萨特强调自为是虚无我们可以看出,萨特已经萌发了自为(意识)就是自由的思想。因为自为是虚无,因而它是自由的。自为一虚无一自由,完全是一回事。 何谓虚无?它是在的裂缝,在的匮乏,在的欠缺,可见自为即是虚无。萨特说:“自为如果没有把自己规定为一种存在的缺陷,就不能支持虚无化。”④而所谓虚无化亦即否定的过程,而每个否定就是确定。自为的活动就是一个虚无化、否定的过程,亦即确定的过程。 自为何以为自由?乃是由于它自身的虚无和欠缺。萨特认为,“只有在人的世界里才可能有欠缺。”⑤换句话说,只有人的存在才可能是虚无,并且决定人的存在的就是他自己的虚无,因而只有人才是自由的。如果人们首先想象人是充实的,那么接着要在人身上寻找自由就将是荒谬的,这就好象在一个预先就装得满满的容器中去寻找空虚一样。萨特强调,自由是对人的存在的虚无,即自由意味着人必须不断地自我造就和超越而不是去存在。所以,“一个要求自由的自由,事实上就是不是其所是和是其所不是的存在,这个存在把是其所不是的存在和不是其所是的存在选择为理想的存在。”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