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雷格对分析哲学的两大贡献是分别提出了概念和对象、意义和所指之间的区别。他作出这两种区分,根本动机可以认为都是出于对语言作解释的考虑,但又不尽相同。前者完全出于外延解释上的考虑,通过对语言表达式的分析,使他得出结论:我们通过使用语言表达式所要谈论的东西有着根本相区别的两类:概念和对象。比如在句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于1949年”中,我们通过使用语言表达式“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于1949年”谈到的是三个对象,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和真(True),而通过使用语言表达式“……成立于……”谈到的则是概念:……成立于……。弗雷格告诉我们概念和对象绝不是一类东西,他借用数学上的说法指出,可以认为概念是不饱和的,而对象却是饱和的,就象函数2X[2]+X不是一个确定的数,而自变量的某一取值5以及相应的函数值52是确定的数一样。如果采用他的逻辑语言,可以这样来理解他说的概念和对象:我们使用词谈到的是概念,而使用个体常项谈到的则是对象。由于“所有”
、“有些”
在他的逻辑语言里并不是作为非逻辑常词而出现的,因此我们在使用这些表达式时谈到的就既不是对象,也不是概念,而是所谓的二阶概念。相应于概念和对象的区分,他把语言表达式也分为两类:个体词(含句子)和概念词。 通过外延解释,弗雷格把语言表达式和我们通过语言表达式的使用所要谈论的东西联系起来了。但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这就是分析语句和综合语句之间的区别。象“晨星是晨星”这样的分析语句和“晨星是暮星”这样的综合语句,是什么使得它们相区别开来的呢?外延解释在这里是不够的,因为它只能告诉我们通过对这两个语句的使用我们谈到的都是真。正是为了解决分析性的难题(首先是等同语句的分析性),才使弗雷格提出了意义和所指相区别的理论,这回可以说主要出于对语言表达式作内涵解释的考虑。照弗雷格自己的说法,在“晨星是暮星”这个句子里,尽管“晨星”和“暮星”指称同一对象,但由于他们的意义不同,它们指称对象的方式不一样,因此上述句子的真理性只能是综合的,即只有通过经验的观察和探究才能确定它的真理性。 尽管意义和所指的区别实际上是通过对单称词的分析作出的,但弗雷格却将这一区别推广到其他语言表达式的情形。他谈到概念词也有意义和所指,他还谈到语句的意义和所指,其意义为所表达的命题,指称则为真或假。在这个论题上,弗雷格还阐明了意义和所指之间的关系,句子和其组成成分之间在意义、所指上的关系:(1)任何表达式都有意义,但却不一定有所指,所指相同的表达式不一定意义相同。(2)句子的意义和所指分别由其组成成分的意义和所指所确定。 以上我们很简要地介绍了弗雷格作出的两种区分。①下面我们要在弗雷格的这两种区分的框架上探讨一些问题,包括弗雷格哲学本身的一些问题以及由对弗雷格哲学的研究所引起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本体论问题。 先从弗雷格哲学本身谈起吧。弗雷格对句子的意义和所指所做出的规定,从逻辑的观点看是站得住脚的。在逻辑中,我们关注的只是单称词要有所指,句子要有真假,而不关注单称词的所指的具体内容以及句子所表达的命题。因此,如果把句子看成是单称词,我们就能顺理成章地认为它的所指是真或假,而且一如一般的单称词的具体内容(比如晨星具有在早晨被我们看到这一性质)构成它的意义一样,句子的意义也就是它所表达的命题,它所述说的事态。在自然语言中,正象大量的单称词没有所指一样,也有大量的句子没有真假。从逻辑的观点看,这些是自然语言的缺陷,但是并不能让逻辑在它们面前束手无策。我们曾看到逻辑中对形如“Fa”(其中“a”没有所指)的句子以及对条件句作为一个整体的某些人为处理。②当然,不管怎样的人为规定都要顾及到形式上的有效性和直观上的合理性。 问题出在概念词的情形。概念词有所指吗?弗雷格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概念词的所指是什么呢?弗雷格说是概念,一如单称词的所指是对象一样。③但这只是一种类比,我们根本就不能首尾一贯地坚持这一说法。 弗雷格谈到,所有语言表达式都有意义,却不一会定有所指。我们已经在单称词里见到过有意义却无所指的情形,那么在概念词里有这样的情形吗?我们期待着能找到这样的表达式,而且这种期待是合理的,因为弗雷格在作出这一论断时并没有特别指明某一类情形应算作例外。但不幸的是,概念词里看来没有这种特例,即所有的概念词都应看成是有所指的。考察“Fa”这种形式的句子,只要“a”是有所指的,不管“F”是怎样的概念词,“Fa”总是有真假的,而“Fa”有真假这一事实蕴含了“F”必有所指,因为若“F”无所指,按照弗雷格的句子的所指由其成分的所指所确定这一说法,“Fa”就不会有真假,除非在这一情形中作出特殊的规定。但是显然的是,我们不做任何特殊的规定也能断定“Fa”必有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