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德的意志论学说,对德国的非理性主义文化转向及其形成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作用。费希特和谢林发挥了康德的自主意识和意志论思想,并对此实行了彻底的唯心主义转向和非理性主义转向,揭开了德国非理性主义哲学文化之序幕。叔本华、尼采以生命意志论和权力意志论解释世界和说明人生,将康德的意志二重性加以彻底的非理性主义化,形成了系统的非理性主义意志论哲学。德国所以成为近、现代非理性主义的故乡,除了其它原因外,与德国的精神文化特性和浪漫主义运动的非理性主义思潮密切相关。 【关键词】 康德 意志二重性 非理性主义 生命意志论 权力意志论 在考察现代非理性主义发生的哲学文化根源时,人们不能不看到这一奇特的文化现象:现代非理性主义哲学文化,渊源于欧洲理性主义文化达至巅峰的德国古典哲学。德意志作为以哲学思维称著的民族,即使欧洲传统理性主义在它的民族精神文化中达至巅峰,同时又是非理性主义孕育、产生的最早的文化故乡。绝对理性主义最终导致的是非理性主义。这种哲学文化上的二律背反现象,固然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但就其哲学文化自身的原因说来,不能不涉及到康德哲学。 一 康德将“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的追索,视作自己的终生哲学宗旨。它不仅关注宇宙和人生,同时还企求为人类开辟一个纯粹审美的精神殿堂。为此,他确立了纯粹理性在自然、伦理和审美世界的不同认识功能及其限度。他将人类追求真善美的理想,在认识史上第一个从理论上指明了何以为真善美以及如何达至真善美。他严格区分真、善、美的领域,企求在这些不同领域建立各自不同的法则。他指出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人是宇宙的目的,至善是理性之崇高的终极目标。 康德认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有两个领域,即自然概念和自由概念的领域,因为它是通过这两者提供先验法则的。康德指出,哲学现在也顺应着这个分类,而区分为理论的和实践的两个部分。康德就是根据纯粹理性这两种不同功能及其应用领域,展开他的哲学体系的。 康德指出,在自然领域,由于认识是被给定的对象,理性没有独立性,因为理性不能自己给予对象。因此在自然领域,只有感性和知性能力可以发挥作用。 康德认为,在自然领域内理性没有达到独立性,但在伦理领域,纯粹理性作为实践理性是自身独立自由的。因为我们虽不能把握住宇宙整体,不能有宇宙的形而上学,但却能把握住我们自己,能有道德形而上学。人类的行为,是自己的作品,自己决定自己,作自己的主宰,为自己的行为立法,这即意志自由。所以作为一个道德存在,人是自由的,超出一切自然规律和现象。 康德在自然领域完成纯粹理性对自然概念的规定后,就过渡到伦理领域,即纯粹理性的实践领域。康德首先确立了实践领域的基本概念是自由,这是自然领域内不能有的概念。因为自然现象间的关系主要是机械的因果律,认识的对象是被给定的,理性没有确定对象的自由。但在实践领域纯粹理性却是自由的,因为道德领域的对象是理性自身的规定,不是客观地被给予的,是自己决定自己,意志自由,道德自律,所以伦理领域内理性所遵循的是自由律。康德在伦理领域,充分发挥其纯粹理性的实践功能,企求使一个既具有自然特性、又具有理性特性,既有低级本能欲望、又有理性高级追求的人类,通过纯粹实践理性,普遍道德律成为纯意志的对象,从而使人类弃去非理性的本能欲求,不为外在的物质享乐所诱惑,以求内在精神的升华、超越,以达至善,追求灵魂不朽的神圣境界。 康德认为,人的本性和意志具有两重性,这就是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具有自然特性,受自然界的因果关系制约,使人具有感性的本能欲望;另一方面,人具有理性而使自身超越自然,超越自然本能的感官欲望而追求普遍道德法则。康德认为,“意志不单是立于自然概念之下,也立于自由概念之下。”①立于自然概念之下,是因为意志也是许多自然动因之一,生命是自然的动因之果,意志亦然。所以意志本身具有自然的机能和欲求;然而它又不完全遵守自然法规,因为意志同时还立于自由概念之下,具有遵守道德律的性质的倾向。显然,康德赋予意志的两重性质或属性,即追求意志从属于理性的道德性质和追求欲望的自然本能意志的自然性质;前者谓理性意志或自由意志,后者可谓欲望或自然或非理性意志。理性意志是理性精神对生命自然属性的超越,非理性意志则是生命本能自然性质的体现。 康德指出,纯粹理性在理论上的运用体现在只处理单纯认识官能对象;然而纯粹理性在实践领域中的应用,情形就两样了。“在这种场合下,理性只处理意志的动机,而意志乃是能够产生与表象相照应的对象的一个官能,或者竟然是决定自己来实现这些对象(也就是决定自己的原因性)的一个官能。因为在这里,理性至少能决定意志。”②在康德看来,人的欲望官能有低级、高级之分,以直观对象为动机的欲望,是低级欲望官能;而以超感性的道德律为欲望动机的,则是高级欲望官能。因此,“一切实质的实践规则都把意志的动机置于低级欲望官能之中,如果没有纯粹形式的意志法则则可能充分决定它的话,那么任何高级欲望官能就都没有存在的余地了。”③看来,康德考察纯粹实践理性,在于发现决定意志,使意志成为超越本能欲求意志的那种纯粹形式的意志法则,即普遍道德律。从属于普遍道德律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与普遍道德律的结合或同一,乃是康德的伦理目标。所以康德认为,当意志完全独立于相互联系的自然法则(即因果法则)时,“这样一个独立性就是最严格意义下(即先验意义下)的自由。所以,一个只能以准则的单纯立法形式作为自己法则的意志,就是一个自由意志。”④显然,康德的自由意志是以纯粹理性或普遍道德法则为前提的,这是人的精神理性高度自觉自为的结果;只有在这种意义上,自由意志使人成为一个自由人,即具有崇高人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