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亚里士多德哲学思想的学者可能会注意到,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一书中的下述三个论断看来是互不相容的: (A)任何共相(universal)都不可能是实体(substance)。 (B)形式(form)是共相。 (C)形式是最真实的实体。 迄今为止,对亚里士多德的这几个关于实体、形式与共相的“两难”论断似乎有四种解释方案。其中两种观点试图通过否认(A)或否认(B)是对亚里士多德观点的精确阐述而使亚里士多德的立场融贯一致其理由在于,尽管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断定(C)(他说“所谓‘形式’我指的是……初始实体”〔《形而上学》,1032b1-2;并参看1033b17、1041b7-8、1050b3。下引此书,只标页码〕),但是,他仅仅间接地断定(B)(1038b11-12、1036a28);再有,他似乎是以不同说法来断定(A)的,他说:“任何全称词项(universa/term)都似乎不可能是一个实体的名称”(1038b8-9);“……任何一般属性(universa/attribute)都不是实体。”(1038b35)正如莱舍(J.H.Lesher)所概括的那样(参看《亚里士多德论形式、实体与共相:一个两难》,载于Phronesis 1971,P169-170),第一种观点认为,亚里士多德并未确认(A);他的确切立场是:任何以共相的方式来断定其属性的(predicated universally)东西都不是实体,而类形式(species form)即便是共相,也不是以共相的方式来断定其属性的。(伍兹〔M.Woods〕:《〈形而上学Z〉第13章中的若干难题》;载于《亚里士多德批评论文集》,纽约,1967年)第二种观点认为,形式并不是共相,而是由每一个体所特有的。(阿尔布里顿〔R.Albritton〕:《在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中的特殊实体形式》,载于《哲学季刊》1957年10月)第三种观点也试图否认亚里士多德的立场有任何不相容之处;但不同于头两种观点的是,这种看法把(A)、(B)和(C)均视为亚里士多德本人的论断:它不是通过否认上述三个论断之一而使亚里士多德融贯一致,而是通过断定亚里士多德是在不同涵义上使用“实体”一词而消除矛盾。(莱西〔A.R.Lacey〕:《亚里士多德文本中的Ovqla与形式》,载于Phronesis,Vol.x,No,1.1965)而莱舍本人所提出的第四种观点则认为,所有上述三种观点最终均难以成立,亚里士多德在所论问题上的确是自相矛盾。(莱舍:《亚里士多德论形式、实体与共相:一个两难》) 尽管我赞同莱舍对头两种观点提出的批评,但是,在我看来,无论是他对第三种观点的批评还是他本人的正面观点都是难以成立的。本文下述内容要做的工作是:针对莱舍的批评,对上述第三种思路提出进一步的文本证据和论证支持;换句话来说,通过考察亚里士多德本人在其文本中的论述和探究亚里士多德的论断(A)所具有的双重论证力,而试图对亚里士多德上述三个论断提出一种融贯一致的解释。我将集中讨论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亚里士多德是否通过区分“实体”的不同涵义而区别实体的不同模式?第二,亚里士多德在论断(A)中是否把实体作为形式与质料的复合体从而使论断(A)具备下面要谈到的双重论证力? 一、实体的不同种类与“实体”的不同涵义 所谓“实体”一词的不同涵义是说“实体”这同一个词被用来指称实体的不同模式(modes of substance)。例如,质料(matter)或基质(substratum)、形式或本质以及形式与质料的复合体(即具体个别事物)便是实体的不同模式。我们可以说形式是一种涵义上的实体,而具体个别事物则是另一种涵义上的实体。而所谓“不同种类的实体”是说,在“实体”一词的某种确定涵义下,为这种涵义所刻划的实体类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子类,这些不同的子类构成该实体类的不同种类。例如,就为“实体”涵义之一所表征的具体个别事物而论,亚里士多德便将之区别为不同种类的个体:可感实体(sensible substance)、非可感实体(non-sensible substance)、永恒实体(eternal substance)、可毁灭实体(perishable substance)等等。可以作这样一个比喻:实体模式上的差别是纵向上的差别,而实体种类上的差别是横向上的差别。 莱舍坚持认为,亚里士多德文本中的证据与亚里士多德确认“实体”的不同涵义这一论点相抵触;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一书中仅仅区别了(作为具体个别事物的)实体的不同种类,因而,论断(A)的力量在于这样一个断定:任何共相都不可能是任何一种实体。(莱舍:《亚里士多德论形式、实体与共相:一个两难》) 然而在我看来,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及其他大致同时问世的著作(如《论灵魂》)中的确通过区分“实体”的不同涵义而对实体的不同模式作出区分。这是一个通过考察亚里士多德的有关文献而不难作出判断的文本事实。例如,在《论灵魂》一文中,亚里士多德明确阐述了他所使用的“实体”的几个不同涵义:“(a)在其作为质料或其本身并非‘这一个’的涵义上;(b)在其作为形式或本质(即那种恰恰使一个事物被称作‘这一个’的东西)的涵义上。;以及(c)在其作为质料与形式的复合物的涵义上。”(《论灵魂》,412a7-10)另外,除了在《形而上学》第7卷的其他章节中的证据以外,我们可以在关键的第13章中围绕上述有争议的论断(A)的段落里发现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