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义(sense/Sinn)”概念的提出,以及涵义与指称(reference/Bedeutung)之间的区分,常被认为是弗雷格对语言哲学作出的最为核心的贡献。人们通常认为,这个贡献在于对句子和表达式的认知意义作出了解释。也就是说,句子或表达式之所以在认知意义上有区别,是因为具有不同的涵义。人们进而认为,涵义这个概念可以用来解决信念语境内表达式的指称问题。弗雷格把信念语境内的表达式在通常情况下的涵义,当做它在这种语境中的指称,这样,决定信念归属句真值的,就是这个句子所表达的涵义,即思想。(Frege,1997,p.154)在这个意义上,弗雷格的涵义概念为知识论确定了议题。它确定了当我们在进行知识归属或者建立信念时,归属给主体的东西是什么。 但是,如果仅仅是这么理解,涵义理论就完全可以是一种关于命题态度的心理学理论(cf.Evans,p.18ff.),而这显然与弗雷格反对心理主义的基本立场相冲突。为心理主义解释留有余地的涵义概念,不可能是他实际持有的概念。弗雷格明确把涵义这个概念当做一个逻辑概念。(Frege,1979,p.197)在他那里,逻辑系统通过贯彻语境原则来达到拒斥心理主义的目的。因此,涵义这个概念所携带的知识论动机要通过服从于逻辑系统的约束,来避免心理主义。把解释认知意义当做引入涵义概念的直接目的,并不足以解释弗雷格的涵义概念。 本文主张在逻辑的基础上理解弗雷格的涵义概念。如果直接以解释认知意义为目的来理解涵义概念,而忽视逻辑,我们得到的就是关于涵义的认知解释;而按照本文试图说明的想法,将得到关于涵义的一种逻辑解释,即逻辑涵义。我将说明,弗雷格关于涵义看起来属于认知性的解释,可以化归为逻辑解释。因此,涵义概念就解释了逻辑在何种意义上可以用于关于知识的分析。① 一、等式 通常认为,弗雷格之谜(Frege's puzzles)包含两个问题,一个关系到等式,另一个关系到信念归属(belief ascription)句。关于等式导致的弗雷格之谜,最为通行的解释是,为何像“a=b”这样的等式具有与形如“a=a”的等式不同的认知意义——前者是经验命题和综合命题,后者则是先天命题和分析命题。按照这种通行的解释,弗雷格引入了涵义,来充当“a”和“b”所指称对象的“呈现模式(mode of presentation)”。这样,“a=b”区别于“a=a”的地方就在于,“a”与“b”涵义不同,因而按不同的呈现模式指称同一个对象,而这样的区别就解释了为何“a=b”具有与“a=a”不同的认知意义。(cf.Zalta,2013; Soames,pp.8-10) 然而,在《论涵义与指称》这篇文章的第一段,弗雷格虽然解释了认知意义,但他区分涵义与指称的直接目的并不在于此,而是要纠正他本人在《概念文字》中为认知意义给出的解释——在《概念文字》中,他已经对认知意义作出了解释,并且没有利用涵义这个概念。 在《概念文字》中,弗雷格规定,逻辑所要处理的是句子的可判断内容(judgeable content),即概念内容(conceptual content)或内容。此时他虽然用“思想(thought)”一词来谈论内容,但并没有把内容区分为涵义与指称。关于等式的内容,他写道,“符号在其他地方仅仅表示其内容……但一旦它们由表示内容上的等同的符号所连接,它们就表示符号本身”。(Frege,1997,p.64)这就是说,当“a”这个充当名称的符号出现在“f(a)”这样的句子中时,它的内容是其所指称的对象,但在“a=b”这样的句子中时,就表示“a”这个名称本身。后来弗雷格引入涵义所要纠正的,正是这种解释。这个解释体现了这样一个想法:等号在逻辑系统中与替换规则相联系,而替换规则涉及的是符号本身。比如,如果“a=b”是真的,那么在句子中凡是出现名称“a”的地方,都可以换成“b”,而句子的内容不变。就此而论,我们可以认为,等号所表示的是符号间的关系。 进而,弗雷格又把确定内容的方式联系到名称上,不同的名称对应于不同的确定方式。这样,弗雷格就可以解释“a=b”为何是综合判断。他说:“之所以需要表示内容等同的符号,是因为同样的内容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得到充分确定,而在特定情况下,同样的内容实际上是由不同的方式确定的,这一点构成了判断的内容”。(ibid,p.65)这个解释与前面提到的、弗雷格在区分涵义与指称时所使用的“呈现模式”解释完全一样,区别只是言辞上的。 那么,在“论涵义与指称”中弗雷格为何还要把内容区分为涵义与指称呢?他是这么说的: 我们用a=b所陈述的看起来是,记号或名称“a”与“b”表示同一个东西,因此纳入考虑的是记号本身,而得到断定的是它们之间的一种关系。只有当名称或记号表示某个东西,这种关系才建立起来。它需要两个记号都与同一个所指物连接。但这是任意的。没有什么能够阻止人们使用随便造出的东西,来表示某个对象。在那种情况下,句子a=b就不再关系到要谈论的东西,而只涉及表示对象的方式,这样我们就无法表达真正的知识。但在许多情况下我们正是这么表达的。如果记号“a”只是作为对象区别于记号“b”(通过其外形),而不是作为记号(即不是通过其表示事物的方式),那么,只要a=b是真的,a=a的认知意义本质上就与a=b相同。要使其区分开,只有当记号之间的区别对应于所指物呈现模式上的区别才行。(ibid,p.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