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06 文献标识码:A 自亨利希1969年作《康德先验演绎的证明结构》以来,学界已广泛认可他对先验演绎的结构分析。但对于其中两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却存在分歧。分歧不仅牵涉A、B版演绎是否同质、同构,尤其也指向B版演绎步骤(《纯粹理性批判》B版第15—20节和第21—27节)之间的划分依据问题。本文主要对亨利希和阿里森的诠释方向做出引介和推进。结合拉美新锐康德学者R.D.丰瑟卡(R.D.Fonseca)最近的研究①,设定B版演绎论证所需的一系列恰当性条件,并着重分析丰瑟卡所提出的新条件,即先验演绎所旨在证成的范畴和直观对象的必然符合与二者在逻辑上并不必然一致之间并不矛盾。通过引入模态逻辑当中的从言、从物必然性以理解康德先验演绎两部分内容之间的“综合”关系,强调这一点可与康德的“物自身”概念进行关联理解。只有通过梳理演绎步骤的逻辑关系,我们对康德先验演绎论证的有效性及其知识论标的方可做出合理评判。 一、亨利希的分析模型对《纯粹理性批判》B版演绎的重构 康德对范畴的先验演绎被认为是《纯粹理性批判》最重要也最难懂的部分,只要想进入康德的理论哲学一窥究竟,并借此获取对人类知识确定性及其来源的有益启示,先验演绎是无法绕过的一个法门。造成这种艰深的原因在于康德自己对演绎的论证结构并无明确意识,或者是由于演绎证明目的本身的困难。所以,康德在1787年完全改写了整个演绎。虽然他自己强调两版演绎无本质区别:“就命题自身及其证明根据、此外就形式和计划的完整性而言,我没有发现要修改的地方”,而只是“在表述方面还有许多事情要做”。(B xxxvii)但从两版演绎的理论效果看来,他的声明并未起太大作用。甚至,对A版、B版演绎孰优孰劣的争论几乎可以当作后世各流派哲学趣味的判据。不过对演绎的论证目的来说,无论A版还是B版,它们的差异可以在各自明晰的证明结构中弥合,这也才能更加符合康德自己声明的深意。鉴于此,德国当代一批优秀的康德专家才选择从论证方式更加成熟的B版出发,展开对演绎结构的分析。 B版第20节的题目是“一切感性直观都从属于范畴,范畴是惟一能使感性直观的杂多聚集到一个意识中的条件”,②(B141)这是整个演绎上半部分所要达成的目标,并且这是一个综合论证,因为其基础乃是康德打算在两个要素之间建立联系。这两个要素分别是:1.将直观中的杂多与统觉的综合统一相关涉的必然性(即直观表象一个事物给主体的条件);2.杂多依据一个对象的概念的先天综合的必然性。这样一种意识的统一性和表象的杂多的综合之间的联系被康德称为“统觉源始的、综合的统一”(B143)。乍看之下,第20节概述的证明足以达到演绎的目的:完成直观和概念的必然联结。可是在第21节,康德却又提出一个新问题:“因此,在上面的命题中,就开始了纯粹知性概念的一种演绎,在这种演绎中,既然范畴不依赖于感性而仅仅在知性中产生,我就还必须抽掉杂多被给予一个经验性直观的方式,以便仅仅着眼于由知性凭借范畴加到直观中的统一。”(B144)这句话揭示出一个根本问题,由于范畴属于知性而直观属于感性,两种截然区分的人类知识要素如何可能必然有效地进行联结?并且如果不对范畴进行知性的定位,则一切客观有效性就不会得到保证。可见第20节里提供的两个要素之间的统一并不能与范畴的客观有效性证明同等对待,它们中间还缺乏一个必要的步骤。这依赖于第15—20节对我们直观的特殊形式的抽象(先验感性论的阐明工作)。因此,演绎剩下的任务就需要指出“从经验直观在感性中被给予的方式出发指明……通过范畴就我们感官的一切对象而言的先天有效性得到解释”(B145),只有这样,在考察了“就我们感官的一切对象而言”的范畴的有效性后,我们才可能“完全达到演绎的目的”(B145)。并最后得到“范畴对一切经验对象都是先验有效的”(B161)结论。 B版演绎明显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结论“一个所予直观中的杂多必然受范畴的支配”(B143),第二部分结论“范畴对一切经验对象都是先验有效的”(B161)。这两个部分结论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它们对先验演绎所要达到的目的,即对范畴的客观有效性而言究竟具有怎样的意义?先验演绎论证结构的分析正是基于这个问题意识提出。 B版演绎结构分析最重要的诠释方向有三个,分别由艾德曼、阿迪克斯和亨利希提出。前二者同后者最关键的差异在于他们认为B版两个部分是独立的证明方案,而不是亨利希所言一个方案的两个步骤。本文主要是对亨利希阐释方向的推进,不过在进入亨利希的分析之前有必要对另外两个方向做必要的交代。艾德曼对B版进行分析时十分倚重A版。A版中有三种认识能力,感性、想象力和知性,证明也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方向。他认为康德在A版里主要围绕范畴和表象之间的关系展开论述,前者来源于知性,后者通过感性被给予,想象力则联结二者,所以,B版前一部分证明方向是从知性下降到想象力,后一部分则从感性上升到想象力。这两个部分只能是两个独立的论证,从不同的证明方向来说明同一个演绎目的。③阿迪克斯利用A版序言里康德关于主观演绎和客观演绎的区分来理解B版两个部分的关系。他认为,既然康德说客观演绎是为了理解范畴的客观有效性,主观演绎是研究范畴与各种主观能力之间的关系,那么B版两个部分则当然应该分别对应关于范畴客观有效性的证明和范畴得以应用的主观条件。而这明显就是服务于不同目的的两个独立证明方案。④亨利希则指出,康德在B144那里明确表示,第20小节知性纯粹概念的演绎有了一个开头,这意味着上半部分的文本只是一个完整证明的先行步骤,它不能是一个独立的证明。不仅如此,他还认为A版和B版演绎有实质区别,并且只有B版才与康德整个思想结构相一致。所以他的结构分析只针对B版。⑤亨利希成功地证明了A版和B版演绎在结构上的不一致,这跟当时评论界的主流看法背道而驰。他指出,B版两个部分之间的区分既不能_被视为是主观演绎和客观演绎的对比,也不能理解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论证的分野,而这正是A版的组织方式。一方面,B版的两个部分被认为是要证明范畴具有客观实在性,而不是强调认知能力如何去构成那样的客观性。⑥即两个步骤只涉及范畴与直观的关系,却不会突出A版中想象力的综合功能。另一方面,两个部分都将一个表象的杂多概念当作共同出发点,以此证明那个杂多的表象之为统一的杂多需要其范畴的规定性。这种理解似乎非常符合康德自己的意图。亨利希不但说明了B版证明结构跟A版相较的优势,并且也比较了B版证明结构与其它可能的分析性论证路线的优劣。这无疑都更加佐证了B版演绎两个步骤之间的关系是“综合”的;并且这种“综合”特质恰好跟康德批判哲学的整体诉求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