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02.232 文献标识码:A 问题的由来:两种正义概念 萨克斯发现,在《理想国》第一卷中,苏格拉底尽管最终没有找到“正义是什么”的答案,但他与色拉叙马霍斯展开关于正义的争论之时,确认了这样一个论证的标准,亦即人们是否应该选择正义的生活,“应当通过判断哪一种生活是更幸福的来决定”。②而这时辩论的参与者们在“什么是正义”的问题上尽管各有主张,却都不约而同地认为,正义就是不干犯一些被公认为不道德或者犯罪的行动。这一被萨克斯称之为世俗正义的概念,其内容就是一些“通常或世俗的规范”。在论述僭主专政的不正义行为时,色拉叙马霍斯列举的不正义行为包括了抢劫神庙、绑架、强盗、偷窃等等(348d 5-8)。格劳孔在重构色拉叙马霍斯的命题时讲述了各古斯戒指的故事,这个可令人隐身的戒指,使得到它的牧羊人变成了一个不正义的人——他诱奸了王后,谋杀了国王,窃取了整个王国。而第四卷末尾,苏格拉底第一次阐述了柏拉图式正义概念之后,也对格劳孔说,灵魂正义的人不会干犯这些不道德的行为。 这足以证明,苏格拉底同辩论的参与者们一起分享了世俗正义概念:世俗正义的标准就在于特定行为的不施行上;而不正义就在于施行这类行为。然而,在论证中,柏拉图逐渐偏离了这个一开始为苏格拉底及所有苏格拉底的对话者们(克法洛斯、玻勒马霍斯、色拉叙马霍斯、格劳孔和阿得曼托斯)所分享的概念,转向了一个柏拉图式灵魂正义概念。 柏拉图认为,灵魂由三部分组成:理性、激情和欲望。三者的德性分别是:智慧、勇敢与节制。当灵魂的三部分各司其职时,灵魂便拥有正义,不仅能很好地发挥其指挥管理身体行动功能,还能使人获得幸福与快乐。苏格拉底概括柏拉图式的正义之人的概念是:一个人,其灵魂的各个部分各尽其责或各尽其用,不做除各自的工作以外的任何事。如果一个行动保持或有助于产生灵魂的上述正义状态,一个人就应当相信这个行动是正义的,并且就这样来称呼它;而如果它有一个相反的效果,那么就应当相信这个行动是不正义的,并且就这样来称呼它(443d-444a)。由此推论,正义地行动应当被理解为按照在灵魂中产生正义的状态的方式行动,不正义地行动应当被理解为产生一种相反的状态的行为。 萨克斯认为,由于辩论的参与者们分享的世俗正义概念摒弃了被公认为不道德或犯罪行为,那个其生活应当被证明将比别种生活更幸福的人,就是不干犯这类行为的那个人。然而,柏拉图在第四卷末尾“试图确立的却是,一个其灵魂各个部分各司其职、终日以此方式行事以致这一状态将保持不变的人,过着一种远比任何一个其灵魂没有这样安排的人更幸福的生活”③。在萨克斯看来,应该得到论证的是,遵循世俗规范的生活是更幸福的,而不是维持灵魂某种状态的生活是更幸福的。因此从论证规范来说,除非世俗正义等值于柏拉图式正义,否则这一论证就是无效的,亦即柏拉图犯下了不相干谬误。 要使二者在根本上是相干的,柏拉图必须证明他的正义之人的概念排除了公认是不道德或犯罪的行为。其次,柏拉图还必须证明,他的正义之人的概念适用于每一个按照世俗概念是正义的人。但是,柏拉图不仅“从来没有讲过‘是世俗正义的’蕴含(entail)‘是柏拉图式正义的’”,也没有能“表明柏拉图式的正义蕴含世俗的正义”④。 萨克斯批判解析 在为柏拉图进行辩护之前,引用一下萨克斯对于自己的批判的认知是很有必要的。“值得指出的是,我对柏拉图论证的批判并不受有关他如何理解幸福(
)或享福(
)的考虑的影响;此外,我的批判同他确立他的正义的人的幸福之尝试的成功或失败无关。即便柏拉图成功地表明最幸福或最享福的人是那些根据他的正义概念是正义的人,一个人距离成为柏拉图式的正义的样板越远他就越不幸福,但柏拉图依然没有表明柏拉图式的正义蕴含[entail]世俗的正义,或者相反”⑤在上述宣言中,萨克斯清楚地表明,他的论证是在概念分析的层面上进行的,因而与对文本或概念(尤其是幸福概念)的某种特殊的、个人的理解并不相关。这从另一个角度增强了他的批评力度:没有比从体系内部进行的批判更有颠覆性、更令人信服的论证了。 迄今为止,为柏拉图所作的辩护大都围绕灵魂正义概念进行。N.达尔(N.Dahl)⑥、T.佩那(T.Penner)⑦等人主张,柏拉图论证的正义概念是正义的本质,而正义的本质概念根本上不同于世俗正义概念;换句话说,萨克斯的“不相干谬误”对柏拉图是无的放矢,这一诘难才是真的“不相干”。E.布劳恩(E.Brown)发现R.德莫斯(R.Demos),J.M.库珀(J.M.Cooper),T.H.埃尔文(T.H.Irwin)等学者试图弥补从心灵正义到行为正义的关联⑧,即认为心灵正义者由于心灵为理性所主宰,所以没有行使不正义行为的动机。布劳恩本人则提出一种更激进的思路,他认为,无需从柏拉图那里寻找弥补萨克斯指出的所谓论证断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从未考虑过心灵正义与行为正义之间会存在断裂,因为他将心灵正义归结为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们的特征,而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们自然不会行使不正义的行为。聂敏里认为柏拉图讨论的只是一种抽象的正义,其根源在于柏拉图宗教主义的倾向⑨。吴天岳强调理性在灵魂中的主导作用(predominance of reason),认为柏拉图实际上将正义定义为理性的规则,而这样就使得灵魂正义概念得以自圆其说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