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是一个非常核心的哲学概念,一系列重要的哲学问题或主题均与之密切相关,例如意义、意图、自由意志、道德责任等等——对它们的理解至少部分地依赖于对行动的理解。那么,究竟什么是行动呢?对于这个问题,行动哲学不自觉地采用了知识论的主流路线,即用种加属差的方式来分析行动。这其实是一种还原论,因为它将行动还原为事件以及另外的约束条件,就像多数知识论将知识还原为信念以及另外的约束条件一样。本文试图表明,行动哲学的还原论与知识论的还原论一样注定是无效的,因而应该抛弃。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明行动问题;第二部分用知识问题来类比行动问题,以表明行动哲学还原论的问题所在;第三部分将知识论的非还原论拓展到行动哲学,进而发展出行动析取论(disjunctivism);第四部分则在行动析取论的基础上提出行动的知觉理论。行动析取论与行动的知觉理论合起来可以为行动问题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 一、行动问题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对行动与纯粹事件做出区分。我走在崎岖不平的道路上被石头绊倒,这是纯粹的事件。纯粹事件是纯粹的物理事件,例如火山喷发、房屋倒塌。这些事件中的一些作用于我们,对我们产生好的或不好的影响。人的特别之处就在于,我们能按自己的意图对这些影响做出反应。例如,我受跌倒的刺激决定将崎岖不平的道路修好,这是我按自己的意图做出的行动。我们时时刻刻都在行动。通过行动,我们生产出我们所需的东西,例如汽车和手机;通过行动,我们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纳税和参加婚礼。正因为我们能够行动,所以我们被要求对我们所做的事情负责。 现在设想我们不能对行动与纯粹事件做出区分,情况会怎样呢?有关我们的许多事情都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首先,我们对自己的理解会改变。我们不会认为自己是截然不同于物理物体的自主存在者,因为我们在一个重要的方面与它们没有区别——都只是事件的承载者或遭受者。其次,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会崩溃。由于没有了行动概念,我们不需要也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于是责任和义务沦为空谈,善与恶混为一体。假如我们真的不能区分行动与纯粹事件,我们会发现,许多我们据以安身立命的东西也就随之消失。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怎么可能无法区分行动与纯粹事件呢?毕竟我们经常做出这种区分。否认这一点当然是愚蠢的。但是,对两样东西做出区分是一回事,如何做出区分又是另一回事。这就好比根据太阳的运动制定出太阳历与解释太阳的运动一样:前者是很早以前就发生的事,后者只是在哥白尼天文学与牛顿力学出现后才真正实现。所以,尽管我们事实上经常对行动与纯粹事件做出区分,但还是有必要弄清楚我们到底是如何做出这一区分的。我们需要弄清楚,这样的区分有依据吗?所诉诸的依据会不会像太阳的运动一样只是表象?当我们这样问时,我们就触及到了行动哲学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如何阐明“行动者所做的事情与单纯发生在他身上的事情之间的区别”;此即法兰克福(H.Frankfurt)所说的“行动问题”。(Frankfurt,p.157) 对于行动问题,一个自然而然的回答是,行动是行动者引起的事件。答案似乎就这么简单,不是吗?当我们谈论行动时,我们总是暗含了它是由某人做出的。因此,行动与行动者有着直接联系。但是,稍加考察就会发现,这个回答是有问题的。首先,它并未回答问题而只是转移了问题,因为行动者与行动一样是有待澄清的概念。其次,它还会引发一个两难问题:假如其中的“引起”意指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那就不能看出行动与纯粹事件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假如其中的“引起”是一种不同于物理事件的特殊类型的因果关系,则会出现如何说明这种类型的因果关系以及它与物理因果关系的关系问题。这个两难问题一点儿也不轻松,它足以断送我们对行动者理论的期望。 另一个更有影响的回答是,行动是由心理状态引起的身体运动。这个观点最早是由戴维森(D.Davidson)提出的。戴维森将行动看作是时空中的具体事件。对于同一具体事件,我们可以根据它所产生的结果给出不同的描述。例如,我按下开关,打开灯,照亮房间,惊走了窃贼,这是同一个行动的四种描述。它们之所以被归为对同一个行动的不同描述,是因为通过结果对它们进行逆向追溯,我们可以找到一个“不是通过做其他事情而做出的单纯身体运动”。所追溯到的那个最终的身体运动,戴维森称其为“初始行动”(primitive actions)。(Davidson,1980a,p.59)初始行动是真正的行动,因为它是由欲念(desire)与信念(belief)之类的心理状态引起的。按照这种观点,行动与纯粹事件的区别就在于,行动的因果前件是心理状态。这种观点称为因果论。 但因果论并不能解决行动问题,横亘在它面前的“异常因果链”问题妨碍了它的成功。戴维森本人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举了个著名的例子:“一个登山者想要卸去他身上的重负以及抓住绳子吊住另一个人的危险。他知道如果松开绳子他就可以卸去重负与危险。这个信念与想法让他如此不安以至于他松开了手。”(ibid,1980b,p.79)在这个例子中,因果链是异常的:登山者的欲念与信念先是导致了他紧张,再导致他松开了手。然而,登山者松开手却不是行动——它只是一个类似于痉挛的行为。异常因果链的存在表明,欲念与信念尚构不成行动的充分条件。作为改进措施,戴维森提出,需要对心理状态引起行动的方式加以限制:只有那些以“正确方式”引起的身体运动才算作行动。(ibid)可是,什么样的方式才是“正确方式”呢?很多人试图给出答案。但对于任何一个提议,我们都可以找到另外的反例。①戴维森则干脆承认失败,他说:“欲使行动合理化,这种态度就必须以某种方式引起行动。但是对于阐明它是哪种方式,我已经感到绝望。”(ib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