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哈贝马斯的研究是学界聚焦的热点之一,但学者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他的交往理论、合法性危机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等问题上,专门系统研究其正义思想的较少,挖掘其正义思想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更少,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抛砖引玉。 哈贝马斯的正义思想是在与罗尔斯的争论中出场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两位哲学大师激烈的思想交锋,不仅把他们本人及其思想观点不断推向争论的风口浪尖,促进了各自正义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且为人们把握两人正义思想的异同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平台,深化了人们对正义内涵和本质的认识。因此,在对哈贝马斯和罗尔斯正义学说的比较中来把握其各自理论的精髓和特质,是我们应该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和可行方法。 一、“理想语境”:哈贝马斯正义思想的出场前提 哈贝马斯正义思想出场的前提是“理想语境”,而“理想语境”又是以他的主体间性和社会交往学说为理论基础的。在哈贝马斯看来,正义不是先天的、既定的和抽象的,而是后天的、选择的和具体的,是由人们通过对话或理性商谈而达成的共识决定的。而人们之间要想实现完美的对话、交流和协商,进而在正义上达成共识,关键是要构造一种社会交往的“理想语境”。由于社会交往是以理解为目的、以语言为中介的活动,不同交往主体彼此之间要达到有效的沟通和理解,就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语言,从而就必须了解语言的一般功用和规则。于是,“理想语境”问题就演变成了“形式语用学”(或“普遍语用学”)问题。 “形式语用学”的任务是揭示交往活动的前提条件。首先,就交往是人们之间的主体际活动而言,哈贝马斯先行规定了交往主体的“交往性资质”(communicative competences)。他认为,交往要达到理解,任何一个参与交往活动的人必须能够说出某种可理解的东西,并确保自己能够被理解,这样才能与他人(听者)达成相互理解或共识。为此,任何一个交往主体必须具有以下三种能力:1.选择陈述语句的能力,以描述一个真实的事实,使听者能够分享他的知识;2.表示自己意向的能力,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使听者相信自己是真诚的;3.实行言语行为的能力,以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某种公认的规范,使说者和听者在这种共同的价值取向中达成共识。① 其次,就交往和理解必须借助于语言而言,哈贝马斯又具体说明了语言和对象世界的关系。在他看来,语言的应用会将对象世界划分为几个不同的领域:一般而言,呈现在交往主体面前的首先是一个外在自然的客观世界即“观察者”视角的世界,它是由于第三人称语言的使用而区分出来的;其次是以你—我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世界即“参与者”视角的世界,它是由于第二人称语言的使用而区分出来的;再者就是一个内在自然的主观世界即“主体性”视角的世界,它是由于第一人称语言的使用而区分出来的。这些不同的世界同时又构成了语言使用的本体论前提。这样,任何一种构成完好的言语行为与上述“三重世界”之间形成了“三重关系”:1.话语与作为现存事物总体的外部世界的关系;2.话语与作为所有由规范调整的人际关系之总体的社会世界的关系;3.话语与作为主体意向性经验之总体的内在世界的关系。② 再者,对应于“三重世界”以及它们与话语的“三重关系”,哈贝马斯又相应划分了语言的三种语用学功能。他指出,语言的使用方式不同,它由已生发的功能也就不同。任何语言都可以从认知的、交互活动的和表达的这三种方式来加以运用,从而发挥着三种不同的语用学功能:在语言之认知的使用方式中,话语的语用学功能是呈现某种关于外部客观世界的事实;在语言之交互活动的使用方式中,话语的语用学功能是建立某种合法的人际关系;在语言之表达的使用方式中,话语的语用学功能是表达某种言说者的主观意图。③ 最后,哈贝马斯重点论证了“形式语用学”的核心和关键问题——话语“有效性要求”。在日常交往活动中,每一个交往主体能否恰当地表达自己并被别人正确地理解从而有效地开展交往活动,不同话语行为的运用是否恰当地表现了它与对象世界的关系从而正当地发挥了其功能,都从根本上取决于人们的话语行为是否是有效的。这就提出了话语的有效性这个最为关键的问题,它构成了人们在交往中通过理性商谈而达致正义的根本前提,舍此,一切都无从谈起。那么,如何来判断一种话语行为是否有效?换言之,话语有效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这就涉及话语的“有效性要求”问题。 对此,哈贝马斯从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话语的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就是话语的“可理解性”。就话语的表达形式来看,一种话语只要能够符合某种语言的语法规则,它就是可理解的或者说是有效的。就话语的具体功能来看,对应于语言的三种语用学功能,话语应满足三种不同的“有效性要求”:就语言的呈现事实之功能来说,它必须满足的有效性要求是陈述的“真实性”;就语言的建立合法人际关系之功能而言,它必须满足的有效性要求是规范的“正确性”;就语言的表达主体内心意向之功能而言,它必须满足的有效性要求是“真诚性”。④由于所有语言都具有呈现事实、建立合法人际关系和表达意图的功能,因此,“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是所有话语行为都应满足的即普遍的“有效性要求”。 但问题的关键是,判断这些话语“有效性要求”本身是否有效的标准又是什么呢?我们应如何确认一个人的话语行为的“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呢?譬如说,如果一位言说者讲了一个动听的故事,那么他凭什么使我们相信他讲的故事的内容是真实的?这个故事所体现的价值规范是正确的?以及他讲这个故事的意图是真诚的?对此,哈贝马斯既抛弃了早期“基础主义”的观点,也不同意“超验哲学”和“主体哲学”的解释,而是将话语影响力和有效性诉诸他的主体间性理论,即话语实践的参与者对“有效性要求”的相互承认是话语之“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保证。这样,哈贝马斯就比较好地完成了“理想语境”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