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6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13)05-0030-11 一、自然状态下有家庭吗? 1656年11月,霍布斯的一位法国仰慕者,
Peleau,给霍布斯写了一封信讨论有关“自然状态”面临的问题: 许多人用三段论的力量纠缠我,他们想向我证明,在你的政治学中展示的纯粹意义上的自然状态在世界上从未存在。我向他们说,在世界上存在市镇、城市和国家之前,甚至在人与人之间有信约或协议之前,这种状态确实存在,但对他们毫无用处。我还断定,在美洲人那里,这种状态依旧存在,野蛮人彼此之间发动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而且在挪亚死后,他的儿子闪、含和雅弗如果想的话,他们也能发动这样的战争;因此,这种自然状态是可能的。但他们坚持认为,世界上一直存在家庭,而既然家庭是小王国,就排除了自然状态;而且,一旦家庭的父亲不在了,最大的孩子,就凭借长子继承权,或抽签的先占权,被视为他父亲财产的主人,他们认为这就否定了所有人对所有东西的权利。请帮助我澄清这些问题,好让我叫这些固执己见的人回到理性。① 显然,在霍布斯的信徒Peleau周围,许多人并不接受霍布斯提出的自然状态学说。Peleau认为在人类共同体出现之前确实存在自然状态,他还以当今的美洲野蛮人和圣经历史的可能情形作为例子,来证明自然状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②但Peleau的解释并未能说服自然状态学说的反对者,他们的主要理由是,“世界上一直存在家庭”,既然家庭也是“小王国”(petit Royaume),家庭中的支配关系和财产继承原则就与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论述相矛盾。 霍布斯如何向Peleau进一步解释他的自然状态学说,我们不得而知。但家庭的存在给自然状态学说带来的困难,却是现代自然法学派将自然法学说重新奠基在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概念后面临的一个挑战。霍布斯的同时代批评家布兰霍尔(John Bramhall)和菲尔默(Robert Filmer),都将家庭的存在视为否定霍布斯自然状态学说的主要根据。③ 维多利亚学者梅因对现代自然法学派,特别是“幻想的自然状态”学说的批评,将这一政治哲学传统的争论直接带入了比较法和人类学的现代学术研究中。在梅因看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完全以个体在一个“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前社会”状态中的行为和动机为前提。在梅因看来,这一学说将个人主义与分析的理性主义结合在一起,误解了古代社会和法律的根本特征: 古代法律几乎全然不知个人。它所关心的不是个人而是家族(families)④,不是单独的人类存在,而是集团。即使到了国家的法律成功地渗透到了它原来无法穿过的亲族的小圈子时,它对于个人的看法,还是和法律学成熟阶段的看法显著不同。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并不认为以出生到死亡为限;个人生命只是其祖先生存的一种延续,并在其后裔的生存中又延续下去。⑤ 在梅因看来,以家族为核心的古代法,而非出于现代个人主义的先天哲学玄想,揭示了古代社会的真实历史。正是家族及其在世代意义上的持存,打破了自然法学者在社会产生前的“原始状态”(梅因认为这就是所谓“自然状态”)中的人与社会产生后的人之间建立的先天鸿沟。⑥真正的原始社会,不是“个人的集合”(collection of individuals),而是“家族的聚集”(aggregation of families),这种永久性的宗法和家族的集团,进一步构成了所谓的氏族、部落,甚至国家。它们都是在父家长权力支配下的家族扩展的结果。国家也不过是“因为来自一个原始家族祖先的共同血统而结合在一起的许多人的集合体”。在梅因看来,古代社会的核心特征就是,“一切古代社会都自认为来自同一个原祖”。尽管梅因承认,这一共同血统能够作为政治社会结合的原则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要借助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s)的手段人为地延伸家庭关系。而构成古代社会核心的宗法集合体,其组织原则就是家父权(patria potestas),一种以罗马的“家父权”(父对其子有生杀大权以及无限制的惩罚权力等一系列严酷的人身权力)为典型的“家庭专制”(domestic despotism)。⑦针对梅因对霍布斯理论的批评,施特劳斯早就指出,这种父权制学说不仅不足以批驳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反而恰恰是霍布斯自己所主张的。⑧但问题在于,自然状态与家庭(尤其具有父权色彩的家庭)这一表面上的矛盾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是如何解决的呢? 考虑到从霍布斯到卢梭的现代自然法学派,都将自然状态看作考察政治社会起源及其性质的出发点,自然状态是否存在家庭,实际上意味着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究竟像亚里士多德认为的那样,是由像家庭和村庄这样一些前政治的自然共同体构成的呢,还是由独立于这些共同体存在的个体构成的。因此,自然状态中是否存在家庭,是理解现代政治结合体性质的关键问题。而且从梅因与自然法哲学家的争论可以看出,这一问题也涉及如何理解传统社会的政治形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