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殡葬的社会缺位 我国传统殡葬活动的特点在于其社会维度的“独大”。这一特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传统殡葬活动主要在社会领域内进行,社会领域自治于政治领域之外,①后者基本很少干预前者,而且社会领域包含并限制经济领域。因为我国传统社会结构是以乡土社会为基础的,乡土社会既联系传统的政治领域(通过科举制及相关社会流动机制),又生发出传统的市场领域(严格讲属于帮、会等经济组织),所以社会领域基本可以涵盖日常生活。其次,传统殡葬活动主要由家族组织,是公共生活中的大事。通过殡葬,家族的实力得以彰显,这种动机完全不受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而且符合社会规范。一系列社会制度保证家族组织、承担殡葬活动的全过程,并赋予殡葬活动以社会性,使其承担诸多社会功能,进而维护家族组织内的关系和组织外的形象。第三,传统殡葬主要关注社会情感,实现了社会关系的生死交换,即逝者离开生者世界进入祖先行列。殡葬活动使人们相信他们自己与祖先存在某种联系,甚至能够得到祖先的庇护,家族以此可以生生不息。所以,传统殡葬的社会关系交换是象征性的,非物质层面的,这种象征交换以心理暗示和宗教期望的方式关注社会情感,规范和维系社会关系。 经济体制转型以前,我国是一个总体性社会,城市(镇)的现代殡葬改革在政府指导下形成一种国家管理模式,从殡仪馆到公墓都由政府统一管理,在乡村地区殡葬活动也由集体组织管理。这一时期的殡葬制度带有高度的政治团结特征。向市场转型以后,政府逐渐放开殡葬服务市场,市场成为殡葬活动的主导元素。首先,殡葬活动的范围已经转向市场领域。除政府提供的殡葬公共服务(包括殡仪馆、公墓等机构),涉及殡葬活动的其他延伸服务都交付市场。其次,殡葬活动的主体同样转向市场。虽然传统式的由家族组织殡葬的情况在一些乡村地区还存在,但总体上举行殡葬活动主要是依靠市场,例如乡村地区的红白理事会、剧班等,城市(镇)里的丧事中介、丧葬服务公司等。另外,在城市(镇)及一些乡村地区,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主要是殡仪馆、火葬场)主要提供殡仪场所,市场主体迅速占据延伸服务。应该看到,虽然行政、事业以及企业单位也是组织内逝者殡葬活动的角色之一,但并不扮演主要角色。第三,殡葬活动的预期转向合法和合理性。所谓合法即殡葬活动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殡葬改革政策;所谓合理性即殡葬活动要符合市场预期,鼓励适度举行殡葬活动。从殡葬活动的范围、主体和目标上看,现代殡葬活动可以说是以市场为主。 现代殡葬强调殡葬服务。殡葬服务具有区别于一般商业服务的特性。②首先是公益性。公益性既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又是对以人为本原则的遵循。政府主要承担公益性殡葬服务。其次是文化性和情感性。殡葬服务的对象主要是生者,其次是逝者,所以服务生者不仅要为其提供物质层面的服务项目,而且要富于感情地为生者提供精神层面的服务,特别是涉及到宗教事项,这些服务都关乎人们的观念。③对逝者的服务也同样需要具备精神品质,按照逝者遗愿和生者意愿,提供文化和情感服务。第三,殡葬服务业具有的自然垄断性。④殡葬服务业属于特殊行业,政府除了提供公益殡葬服务外,也承担一部分公共殡葬服务项目并对殡葬服务业进行管理。第四,殡葬服务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性。殡葬服务的消费有限性、消费者情绪悲痛和社会观念等因素致使人们不能充分了解殡葬服务的市场信息。所以,在现代殡葬活动中,一方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并对殡葬服务进行有效监管;一方面是殡葬服务部门为丧家或居丧者提供特殊的服务;更重要的是社会群体、组织为殡葬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网络、社会规范及社会服务,这样才能保障现代殡葬活动中政府、市场和社会协调行动。 现代殡葬活动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又是市场提供衍生服务的过程,更是社会提供物质服务和精神慰藉的过程。但是,我国现代殡葬服务制度面临一系列社会困境,简言之即现代殡葬活动中社会是缺位的,居丧者及其家庭未能获得社会提供的必要的物质服务和精神慰藉,致使现代殡葬活动缺乏社会情感和意义。因为传统殡葬承担一系列社会功能,这是完备的社会系统对殡葬的制度安排。一旦社会让渡了对于殡葬所承担的责任,市场势必占据社会的角色位置,并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这就是波兰尼(K.Polanyi)所谓的“大转变”过程中市场对社会的侵占。也就是说,“原先是市场‘嵌入于’社会中,市场的原则即价格机制仅仅在经济的领域内才发挥作用;现在,市场原则却通行于整个社会,在经济以外的那些领域,如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都毫无例外地发挥作用”。⑤ 我们应该注意,传统殡葬活动中确实存在一定的经济交换,但是这种类似于传统市场的交换活动是内嵌于社会之中的,而现代殡葬活动完全抛弃社会系统显然缺乏合理性。究竟现代殡葬服务制度面临哪些社会困境?社会系统在现代殡葬活动中缺位到何种程度?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如何围绕我国现代殡葬服务制度构建起新的社会系统?这些问题都指向与殡葬转型相关的社会生态建设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