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8(2013)04-0004-10 海洋问题关涉我国的核心利益。建国以来,历代中共领导人领导全国人民,在海洋问题上为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而斗争。海洋问题首先是战略问题,解决海洋问题应从战略高度加以审视;其次,当今的国际社会是崇尚法律的社会,维护海洋权益应更充分地运用国际法的法理和规则。本文试图在国际法的视野下,从战略的高度对建国以来中共海洋战略的发展进行考察和总结,并为今后我国更好地使用国际法武器维护海洋权益提供参考。 一、建国初期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海洋战略 “战略”(strategy)一词,最早意为对军事斗争全局的策划和指导。近代以来,这个概念被引申至其他领域,泛指统领性的、全局性的、左右胜败的谋略、方案和对策①。本文中的海洋战略,指我国几代领导集体在海洋问题上的决定全局的策略,其内容包括军事、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 建国初期,新中国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外部局势和险恶的海洋安全环境。一方面,朝鲜战争牵制了我国的战略布局,美国第七舰队借机侵入台湾海峡,“使中国的海洋战略空间受到了严重挤压”②;另一方面,我国拒绝了苏联提出的有损中国主权的在中国领土上建立联合舰队和长波电台的要求,使得我国海军的建设无法寄希望于苏联的帮助③。囿于这种严峻的局势,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果断采取以反侵略反霸权为中心的海洋战略,有力地行使了国家基本权利,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行使国家基本权利是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首先谋划的海洋战略。国家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国家不可缺少的生存攸关的权利④。国家基本权利源于国家作为一个国际法实体所具有的性质,“较之习惯和条约创造的实在国际法规则具有更大的拘束力”⑤,是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海洋战略,主要体现在对管辖权和自卫权的行使上。 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是国家依据主权对特定的人、物、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⑥,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又称属地优越权,即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一切不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人、物、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利⑦。解放后,西方列强在中国仍然保留着残存势力,半殖民地的社会状况仍未完全改变。因此,我国首先采取行使管辖权的方式,来巩固新中国的独立地位。1949年4月30日,毛泽东发表声明,要求美国等帝国主义国家的海陆空军“迅速撤离中国的领海、领水、领土、领空”⑧。1951年5月26日,根据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驻旅顺口的苏军撤回苏联⑨,自此中国政府收回了外国在中国的驻军权;此外,在海关问题上,毛泽东强调“要立即统制对外贸易,改革海关制度”⑩,建设新的人民海关。1951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正式收回了海关管辖权。 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有“使用它的一切力量从事国防建设的自由”(11);二是对于外来的侵犯,国家有进行抵抗的权利。如果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陆军部队已初具规模和战斗力,那么当时的空军和海军力量则较为弱小。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十分重视海军的建设和发展。1951年10月,《中央军委命令》指出:“海防为我国今后主要的国防前线。”次年2月,毛泽东视察海军舰艇部队并题词:“为了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我们一定要建立强大的海军”。毛泽东曾指示新中国海军首任司令员肖劲光:“海军应该是一个战略决策机构,是一个军种,应单独成立司令部”(12)。1959年中苏关系恶化,苏联决定中断对华技术援助,并对我国进行核技术封锁。对此,毛泽东在《赫鲁晓夫访华破坏技术援助后的指示》中指出:“核潜艇,一万年也要搞出来。”周恩来也表示:“就是没有裤子穿,我们也要有自己的核力量,我们要搞尖端国防。”在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高度关心下,从1955年到1960年,由海军东海舰队、海军南海舰队和海军北海舰队组成的中国海军主力三大舰队相继建成,我国制造的第一艘核潜艇也于1974年下水。中共对海军建设的指导,是我国在海洋问题上行使自卫权的战略体现。 行使领土主权是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谋划的另一海洋战略。领土主权(territorial sovereignty),是国家对其领土本身以及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力,包括平时领土完整和战时不可侵犯(13)。在海洋问题上,我国行使领土主权,从确定我国的领海宽度开始。在联合国于1958年、1960年召开的两次海洋法会议上,与会各国对领海宽度这一议题进行了持续而激烈的争论。出于国防安全和维护自身海洋权益的考虑,发展中国家普遍主张较大的领海宽度。(14)我国于1958年9月4日发表《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首先从国内法的形式确立了行使领土主权的依据。《声明》的主张完全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15)此外,我国还通过外交和军事手段行使领土主权。1951年8月,周恩来在《关于英美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指出:“西沙群岛和南威岛正如整个南沙群岛及中沙群岛、东沙群岛一样,一向为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具有无可争辩的合法主权。”1958年10月,毛泽东在《告台湾同胞书》中指出:“西太平洋是西太平洋人的西太平洋”,并号召西太平洋国家自己来管理西太平洋。(16)对于入侵我国领海和领海上空的军舰和飞机,党中央均指示坚决予以还击(17)。1974年1月,中国海军进行了有限的自卫还击,收复了被越军侵占的甘泉、珊瑚和金银三岛并就此声明:“为了维护我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自卫行动。”(18)1988年3月,我国海军在赤瓜礁再次击退越南海军的进犯,捍卫了我国的领土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