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代文学研究者而言,汪曾祺是个复杂而又难处理的作家,这或多或少是有些共识的。一方面,汪曾祺的写作很难被完全纳入某个宏大的文学史叙事,伤痕、反思、改革文学,早期现代派或者寻根文学,种种文学运动都与他若即若离;另一方面,他诗意的写作风格又增加了文本细读的难度。且不说别的,关于他到底是一个大作家呢,还是一个格局较小的作家,仅此一项就能引发无休止的争论。如果汪曾祺是一个大作家,那么他“大”在哪里?这恐怕又会导致层出不穷的辩论。一些耳熟能详、已成常识的指认,比如“京派传人”“最后一个士大夫”“继承了30年代文学”“恢复现代文学传统”等等,虽然是把汪曾祺往“大”了说,可总是有些“肢解”了汪曾祺、取其局部来探讨的嫌疑,并且往往是将汪曾祺从他自身所处的历史条件、脉络和环境中抽离出来,做一种“置身事外”的文本解读。 往“大”了讲汪曾祺,又能把他放在“毛文体”的终结这一具体的历史语境下,李陀先生大概是较早的一位。①无论今天他对于“毛文体”的评价是否有所改变,这篇论文都已占据了汪曾祺研究史上举足轻重的地位。罗岗先生的“再论汪曾祺的意义”②,则正确地指出汪曾祺的语言风格所展现出的与延安文艺、与五六十年代文学的关系,从而试图填补汪曾祺研究“长达三十年的空白”,通过勾勒一个长时段历史中的汪曾祺,将汪曾祺的意义置于新中国文艺的价值判断之中,认为他写出了“为中国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 本文所做的无非是接续着这些经典论述来探讨汪曾祺80年代初的创作。一方面,我也确信汪曾祺并非一个“小”格局的作家,问题在于他“大”在哪里;另一方面,我将进一步把汪曾祺放置回他写作的更具体的历史语境中,汪曾祺的写作从来不置外于他所身处的时代,毋宁说,他比谁都对时代环境更敏感一些,这一点我深信不疑。此外,罗岗先生在他的文中说到,他“并没有花更多的篇幅来讨论汪曾祺的作品”,而我则会尝试挑选一篇作品来具体剖析。 让我们先离汪曾祺的文本略远一点。 1978年第2期的《新华月报》,刊载了一篇名为《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③的文章,在当时的语境下,从多个方面反驳了“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的体现这样一种激进理论,重新确立了“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地位。“按劳分配”的要义在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人们合法地占有他们的劳动所得,因而一方面,“按劳分配”能够激活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打破吃大锅饭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限制,“按劳分配”又不会带来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存在的差别只是由于劳动能力的不同而造成的“富裕程度的差别”。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不存在“剥削”,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由于“占有”的合法性仅被允许来自“劳动”,在私有产权并不是绝对至高无上的情况下,“货币转化为资本和把劳动力当作商品的资本主义剥削”,以至于“一部分社会成员无偿侵占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劳动”的情况,并不会发生。 简而言之,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围绕着“按劳分配”这一概念所建立起来的改革逻辑,并不纯粹是一种激活经济发展的经济手段,而更是一种涉及公正、平等等理念的整体性政治构想。这一政治构想在农村落实为“联产责任承包制”,在城市则是“计件工资制”,奖金制度的重新确立,其核心在于,当时的人们确实普遍认为,有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限制,“劳动”将成为唯一合法的“占有”方式,这就限制了现代“私有产权”的自我理解,使得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下的财产权形式成为一种“有限度的财产权”,因而更接近于某种古典的财产权理解:“作为法权的财产”——“能够归功于罗马法学家的,是客观权利概念,它取自于希腊哲学,取自于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学派。也就是说,罗马的法学家认为,存在着一种正义的客观标准,一种何谓权利的客观标准,每一个被分配给适合于他的东西。”④朴素地说,“按劳分配”同时提供了一种政治的正当性,公正、平等的政治理念与激发经济活力同等重要,或者说,恰恰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限制,才更能提高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因为这可以避免社会走向资本主义式的贫富差距与两极分化,防止劳动的异化。 由于存在合法的“占有”形式,紧接着,“市场”“交易”的出现似乎是特别自然的事情,“按劳分配”原则下确立的“有限度的财产权”,使人们在“占有”之后很自然地可以交换他们的所属物,仿佛斯密所言的“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乃是人类的自然天性。在区分了资本主义“按劳分配”(虚假的)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市场”与资本主义市场的区分按照逻辑也应当顺理成章,因为每个人用以交换和获取的,都是自己的劳动所得,由于不存在大的资本行为,以及并不是以资本增值为最终目的,在这个最简单的“市场”中不会存在剥削和不平等,只存在各取所需,选择的自由以及生活的极大便利,从而证明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巨大成功。这也是针对那个僵化的、只允许计划经济存在的社会主义而言的。 虽然在下文中也会谈到,但需要注意一点,这里的“市场”跟今天所讲的市场几乎没有任何相似之处。回到80年代初的语境中,我们姑且借用小说家何士光在《赶场即事》一文的概念,管它叫作“集市”,以区分于今天的市场。对于“集市”的描写,在80年代早期的小说中是屡见不鲜的,但我在此要做出一个简单的区分,限于篇幅,仅以何士光自己的创作为例。如果说“集市”的出场是“按劳分配”原则逻辑的自然延续,那么我们却能发现,《乡场上》(何士光的成名作,很好地诠释了“按劳分配”是如何落实下来的)与《赶场即事》有两点重要的不同。首先,前者的写作更理论化一些,着重点明显偏向诠释清楚“按劳分配”,而后者则因为“集市”的出场,立刻渗透进了人们的各个不同的日常生活领域,从而丰富起来。举例来说,“集市”不仅是交易场所,还是老百姓嫁娶办红事的必须场所,人们所有的日常生活都融于其间;其次,与之相对应的,《乡场上》的写作手法更传统一些,更社会主义现实主义一些,而《赶场即事》则感情充沛,出现了大段大段的抒情性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