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3;D9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4X(2013)03-0075-13 一 引言 自民族国家体系确立以来,体系内的行为体就在多种互动方式中确立自己的主权疆界,在其所处时代的技术和制度框架内将主权行使的空间范围扩张至全球各个角落。由于主权意味着在疆界范围内的绝对权力,民族国家的扩张历史可以看作是行为体不断谋求对地球空间产权私有化的过程。然而,在无政府状态下的私有化分配必然引起行为体之间的摩擦和矛盾,这种摩擦和矛盾往往集中于行为体疆界的边缘地区,表现为今天的领土主权纷争。 对于无人居住的领土来说,主权争端的私有化意味更为强烈。由于排除了领土居民自决的选项,这种主权争端本质是国家间运用各种外交手段,寻求各种道义的或法律的支持,以解决对特定空间的私有化占有过程中的产权分配矛盾。 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在论述国际社会的内容时,就曾提出主权与产权之间的紧密联系,他指出,“在国际社会中,稳定的所有权不只是体现为国家相互承认对方的财产权,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为国家相互承认对方的主权地位,承认对方的管辖范围,事实上,国家主权的思想源于历史上有关特定领地和民众属于统治者的财产和世袭家产的观念”。①早期对主权概念的系统论述中,都带有对特定对象(如领土、人民和财产等)的产权私有化的强烈意味。让·布丹(Jean Bodin)就认为国家主权具有绝对性、永久性、不可让渡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侵犯性,是君主在统治范围内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②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和约翰·洛克(John Locke)虽然提出了议会主权说和人民主权说,然而无论主权的所有者是谁,主权都是绝对的排他的权力。这种绝对排他的主权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得到了强化——“一个主权国家必须具备对本国政治、经济和领土的自主管辖权”,③并在实践中成为现代民族国家间交往关系的基本准则。 冷战结束后,伴随全球化的兴起,要求更灵活地应对主权的种种观点开始活跃。英国学者保罗·赫斯特(Paul Hirst)和格雷厄姆·汤普森(Grahame Thompson)提出,在全球化时代,国家不可能像过去一样垄断所有治理权力,各种超国家的国际组织、国内的各种民间组织,同样分担着国家的治理权力;国家仍然保持“主权”,但这种主权并非是指它们在其领土范围内是全能的或至高无上的,它可以分割和让渡。④在领土争端问题上,该观点主要表现在对国家的主权要求进行搁置或冻结,寻求对特定空间的共同开发。如夏威夷东西方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马克·瓦伦西亚(Mark J.Valencia)针对南海争端提出的“共同遗产”说,⑤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针对南极提出的“世界公园”倡议活动。⑥ 正如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理性的行为体会为了实现利益而调整产权分配方式一样,在国际关系中,当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出于同样的目的,理性的国家也可以在特定的范围内,针对特定问题,灵活处理主权与领土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邓小平在1984年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团时提到:“世界上有许多争端,总要找个解决的出路。我多年来一直在想,找个什么办法,不用战争手段而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这种问题”,并提出“有些国际上的领土争端,可以先不谈主权,先进行共同开发。这样的问题,要从尊重现实出发,找条新的路子来解决”⑦。 笔者提出用公地化取代产权私有化的分配方式解决国家间领土主权纷争,并不是要求国家放弃对特定领土的主权主张,而是通过在一定程度上的逆产权分配,更灵活地处理主权和领土之间的关系,寻求国家间的共同收益,缓解国际紧张局势。⑧以冻结主权原则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是国际社会对地球空间公地化的一次伟大尝试,中美洲三国对丰塞卡湾的共享主权则表明公地化的策略不仅对南极这样的特殊场域,而且对更广泛的国家间领土争端的解决,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笔者将通过对两个成功案例的考察,总结出对争议领土公地化的关键要素。 二 现代领土主权争端及其困境 对民族国家来说,针对争议领土的博弈具有安全战略上的意义、资源开发上的价值以及宣泄民族主义情绪或宗教情绪的功能。在主权争议的框架下,争议领土的这些功能鞭策着国家之间采取相互对抗的外交政策,通过宣示主权以追求相对收益;然而传统的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诸手段,或是由于其内在缺陷,或是由于时代发展,都面临着失去解决问题能力的困境。 在现代国际社会中,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手段主要有武力争夺、外交谈判和国际仲裁或裁决。对于第一种方式而言,除非国家间的实力差距极大——一方可以在武装冲突中取得绝对优势地位、且争议国家基本不受到国际社会的制约(或是由于国际社会尚未形成,或是由于处于国际社会的极边缘地带)——以至于不用担心受到外界干涉,否则,武力方式根本不可能成为行为体的理性选项。而这种极端情况在当今的国际体系中已不易发生,这一方面源于国际关系中社会性力量的不断增长,另一方面源于国家实力在区域内的平均分布。决策者有时会因为自认为满足以上部分条件而贸然采用武力方式解决领土纷争,但结果总是造成无法挽回的恶果,比如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吞并,虽然前者仅用了31个小时就占领了科威特全境,但随即招致国际干涉,不仅未达成国家目标,反倒承受了十多年严厉的国际制裁。而对于一些远离国际社会视线的非洲国家来说,虽然更有可能避免外界的干涉,但是在并不存在决定性的实力差距的情况下,武力冲突只会演变成穷兵黩武的困局,比如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之间的领土纷争,除了造成数万人丧生和数十万人流离失所外,武装冲突并没有对解决问题产生任何实际效应。对大多数国家来说,用军事手段解决领土纷争往往面临着硬实力困境。⑨尽管在诸如国内强力部门和民族情绪的推动下有通过军事手段解决冲突的意向,但战争的巨大成本(对于处于高度相互依赖的现代国家来说,这种高额成本也应当包含战争对其他目标实现造成影响的机会成本),使得该手段不再是一个理性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