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4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397(2013)04-0150-13 中国目前的土地征收法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征地纠纷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完善土地征收法成为中国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2012年11月通过的中共十八大报告都明确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未来中国的土地征收法如何改革,需要加以研究,而借鉴国外的一些制度应当是重要的研究内容之一。本文将在介绍和简评美国土地征收法新发展的基础上,提出美国土地征收法的新发展对完善中国土地征收法的启示。 一、引发美国土地征收法新发展的凯洛案 2005年6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凯洛诉新伦敦市案①(Kelo v.New London)作出了最终判决,该判决作出后,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使土地征收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并引发了美国大多数州的土地征收法改革。 (一)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前的案情简介 该案当事人是:作为征收申请人的康涅狄格州新伦敦市(City of New London)和作为被征收人的苏瑟特·凯洛(Susette Kelo)及其邻居。 引发该案的原因在于新伦敦市准备开发该市的福特·楚姆布尔(Fort Trumbull)地区。该市开发该地区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增加就业机会、摆脱贫困状态。在实施开发计划的过程中,由于无法与凯洛及其邻居达成购买处于规划区内的不动产的协议,新伦敦市于2000年11月启动了征收凯洛及其邻居私有房屋的程序,凯洛及其邻居对该征收决定不服,于2000年12月向新伦敦市高级法院提起诉讼,声称新伦敦市征收他们的财产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关于“公用”(public use)②要求的限制性规定。 新伦敦市高级法院审理后,一方面签发了永久性的限制命令,禁止新伦敦市征收原告位于规划区第四部分的财产,同时,驳回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允许新伦敦市征收原告位于规划区第三部分的财产。当事人都对新伦敦市高级法院的判决不满,向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尽管有法官持不同意见,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最终还是判决新伦敦市的财产征收决定有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4年以调案令的形式提审了该案。 (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新伦敦市对苏瑟特·凯洛及其邻居的财产征收符合《联邦宪法》征收条款关于“公用”的要求。理由是:(1)虽然新伦敦市将不会把部分被征收土地向公众开放、供公众使用,但新伦敦市的开发计划并不是只“有利于特定部分的个人”,也不是为了个别私人主体的利益。(2)新伦敦市认为拟议中的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地区处于经济萧条状态,该状态足以使该市议会提出的经济振兴计划正当化,该决定应受到尊崇。(3)凯洛及其邻居强烈要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用一个明确的规则,认定发展经济不符合“公用”要求的主张,既不能得到先例支持,也不符合逻辑。事实上,促进经济发展是政府所拥有的传统和长期被人们所接受的职能,而且并不存在将发展经济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承认的其他公共目的区别开来的根本方法。③ (三)判决引发的反应 该案的判决引发了持不同政治信仰甚至政治信仰相互冲突的评论家的批评。尽管不同的人所持理由不同,但几乎所有评论家都认为该案判决令人不安。 自由主义者痛斥凯洛案判决,认为凯洛案的判决进一步证明了“只有一个强大的产权制度才能有效抵制派别和寻租”风险,联邦最高法院对“公用”作宽泛解释,将会怂恿政府在广泛情形下践踏私有财产权,篡夺财产所有者决定财产未来命运的权利。 社群主义者也认为凯洛案的判决有问题。虽然社群主义者一般反对强有力的私有财产权,因为他们认为其对共同拥有的资源会产生有害影响,然而,在本案中,他们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方向上走得太远,放弃了其保护私有财产的责任。 一些经济学家也对判决表示了不满。格雷·贝克尔(Gary Becker)认为,当政府经常诉诸土地征收权时,其所产生的危害远远大于它带来的好处。另有一些经济学家警告说,大量使用征收权将导致政府项目效率低下、腐败滋生蔓延并削弱私有财产权[1]。 该案也受到了民众的广泛关注。2005年,MSNBC所作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公众反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凯洛案判决。即使公众能够从征收计划的实施中获益,高达97%的受访者仍然反对这样一种观点:为了发展经济而征收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正当的[2]。2009年7月,哥伦比亚大学和哈佛大学的学者在该案发生四年后的一项民意调查中发现,仍有81%的受访者反对为了发展经济而运用征收权将私人财产转让给另外的私人使用[3]。 该案的判决也引发了政治漩涡。美国联邦和州两级的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员在听取了学者对案件判决的批评和公众的强烈抗议后,急忙提出各种法案,旨在限制政府利用征收以发展经济的权力[4]。截至2008年年底,除阿肯色州、夏威夷州、马萨诸塞州、密西西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和俄克拉荷马州没有通过修正案之外,其他43个州都通过了限制土地征收权运用的法律或者宪法修正案[5]。 二、美国土地征收法新发展的主要方面 由于美国联邦参众两院议员针对凯洛案判决提出的应对法案没有获得通过,美国土地征收法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美国大多数州通过的法律和宪法修正案中。美国各州出台修正案的目的在总体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进一步限制征收权的运用,加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缩小了征收目的范围、调整了征收审批机关、增加了征收补偿额和完善了征收程序。但是,由于各州的历史、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各州的土地征收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存在许多差异,导致各州的修正案在内容方面并不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