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47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5-0099-07 社会救助法是我国当前重要的社会立法,其救济功能在于对不同主体利益、不同社会力量和社会秩序予以整合,并在实现利益合理配置、社会秩序和谐的同时,实现被救助主体的权益。面对转型期我国特有的国情——城乡二元分离、结构转型、体制改革同步,体制摩擦、机制摩擦与结构冲突、角色冲突、利益冲突并存,[1]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对原有社会结构的解构与重构。不少主体在此过程中无法实际参与社会的运行,无法分享社会发展带来的利益成果,也无法获取足够社会资源合理实现自我角色。在社会系统运行中要解决各主体间的社会冲突、合理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和目标,就应当在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引导下,建构和完善社会制度对社会利益进行调整和分配,而作为人权保障兜底作用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建构、完善无疑是其中应有之义。本文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对社会救助法的救济功能予以探究,以期在合理实现社会救助法的法益目标的同时,试图对以上问题作出解答。 一、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社会救济功能作用机理 “结构—功能主义”是由帕森斯于20世纪40年代首次提出的对社会予以阐释的一种方法论或分析范式,其认为社会结构是由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社会共同体系统和文化系统四个部分不同功能的纵横多层次的子系统构成的社会总系统。不同系统在社会结构中发挥着不同功能:经济系统具有适应(Adaptation)功能,即社会系统在其外部环境中获得足够的资源并在该系统中进行配置的功能,由经济机制完成;目标达成功能(Goal attainment),即政治系统具有确定社会系统目标、分配资源和引导主体实现目标的功能,由政治体制完成;整合功能(Integration),即社会共同体系统具有维持或协调系统各部分一致性的功能,其使系统各部分协调一致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处于核心地位,主要由法律和其他社区共同体制度(如军队等)完成;维模功能(Latency pattern maintenance),即文化系统具有维护共同体价值和消除主体内部冲突的功能。并且,社会结构功能作用模式是一个纵横多向的立体作用模式,纵向上每个社会系统的子系统都可以进行结构功能分析,横向上各子系统存在结构功能上相互影响,不同系统在共同体共同价值体系引导下,不断地分化、沟通、整合,实现着整个社会系统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平衡。 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模式强调纵横多层次子系统及各子系统间的相互作用对社会系统的影响,即强调多重因素(多层因果关系)及多重因素相互作用对一事物(制度)运行过程的影响。此分析模式为从多层次、多角度对社会救助法救济功能的实现予以分析提供了可行性进路,亦增加了分析的深度和解释力。从结构—功能视角而言,社会救助法作为被救助主体权益保障机制和社会救济功能的制度承载,是一个独立的系统,社会救助法救济功能的合理实现深受与其共同作用的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社会共同体系统和文化系统的影响,即社会救助法救济功能的实现深受其所处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等制度的影响。具体而言,首先,我国社会救助法救济功能的合理实现深受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阻碍。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所造成的城乡二元社会救济机制阻碍了社会救助法救济功能的合理实现。其次,我国现行民主政治体制下,社会救助法救济功能的合理实现依赖于政治系统对被救助主体权利的确认、对相关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引导或明确适格主体承担适当责任。再次,法律作为一种系统整合机制,具有协调各系统、使系统整体效率最大化的功能。要合理实现社会救济功能就应当对社会救济法予以合理的建构和完善。最后,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是实现各功能合理发挥、社会结构运行动态平衡或社会秩序结构化的基础性前提,不同的共同体价值影响着不同的社会结构和功能的实现,[2]社会救助法救济功能的合理实现有赖于共同体价值的引导。不可否认,作为一种方法论或分析进路,结构—功能主义因其一贯的宏观研究取向而广受诟病。但本文对社会救助法救济功能及其实现的分析,不仅有宏观的结构分析,更有具体制度和规范的研究,从而力求克服宏观分析的不足,以增强研究的实用性和可行性。 二、社会救济功能的嬗变与定位 正如默顿从结构功能视角将功能界定为可观察到的有助于一定系统调试的客观结果而不是主观意向(目的、动机、目标等)一样,[3]“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自身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4]这一定义使法律功能区别于应然性的法律价值、主观性的法律目的以及变动性的法律作用,突显了法的功能所独有的特征或属性。有鉴于此,可从结构—功能视角将社会救济功能界定为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并以实现特定的立法目的或价值为导向的社会救助法同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客观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