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0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5315(2013)03-0025-08 “法律既为社会力,则社会变迁,法现象不能不与之俱变”[1]53。在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都处于较为剧烈的变动时期,只有不断调适原有法律制度,才能使其与变化着的社会现实相符合。尤根·埃利希所说“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于立法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2]437,即道出了法律制度随社会实践的变迁而发生变化的关系。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发展,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结构、社会关系都发生了剧烈变化,在此情况下,完善现有释宪机制、构建一种与转型社会相适应的释宪机制,既是转型社会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符合转型社会需要的释宪机制,不仅能使书本上的宪法成为“活宪法”,充分发挥宪法在维护社会秩序、缓解社会矛盾中的巨大作用,而且对于推动宪法实施、实现宪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释宪机制对于宪法实效和维护国家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性,本文通过探讨社会转型对释宪机制提出的挑战,在论证完善我国释宪机制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适应我国转型社会需要的二元释宪机制及其基本架构。 一 社会转型对释宪机制提出的挑战 随着社会转型导致的社会变迁,“人们必须根据法律应予调整的实际生活的各种变化,不断地对法律进行检查和修正”[3]2,才能保证社会转型的成功,推动社会进步。一般而言,调适法律制度的方式通常是修改其与现实不相符的内容,或者废弃旧法、颁布新法。而“作为根本法,宪法乃世之经纬,百法之首,法治之要,既不可僵化不变,也不可轻言变动”[4]。使宪法适应社会变迁的方式主要有修宪和释宪,修宪程序的复杂性和频繁修宪削弱宪法权威等缺陷使其较之于释宪更不可取。宪法发展史表明,释宪之于宪法文本变迁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5],使得释宪优于修宪而成为各国宪法变迁方式的首选。然而释宪机制的选择直接影响着宪法运行的实效,后者反过来关系着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进程。转型期社会情势的复杂性与变易性使其迥异于常规社会,对释宪机制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使得转型社会的释宪机制具有不同于常规社会释宪机制的特殊性。 (一)社会关系变动对释宪机制的挑战 转型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化。在常规社会中,各种社会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在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各社会集团和社会阶层之间保持着相对固定的态势,在权力配置和资源享用等方面维持在比较稳定的系统之内;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长期交往中形成了约定俗成的生活习惯,这些习惯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交往和思维方式,从而成为生活的基本定式。在转型社会中,无论在政治经济领域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规社会形成的稳定系统和生活定式被打破,整个社会逐渐向一种新的社会系统和生活定式过渡,各种社会关系都发生着较大的变化,甚至处于剧烈的动荡之中。社会关系在这种动荡之中不断进行调整以使之与变化了的社会环境相适应,所有社会关系都必然进行重新整合。转型期社会关系的变动对原有社会秩序产生了强大的冲击,甚至出现社会失衡和无序,导致社会失范。社会失范是指这样一个社会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社会既有的行为模式、制度规范与价值观念被普遍怀疑或被严重破坏,逐渐失却对社会成员的引导和约束的力量,而新的行为模式、制度规范和价值观念又尚未形成或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对社会成员不具有引导、调节和约束的力量,从而使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目标、方向和社会规范约束而表现出一种相互冲突、无所适从的混乱状态[6]。 有效的释宪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宪法的调整器和平衡器功能,能够弥合制度与现实之间的裂痕,弭除社会转型给人们带来的心理上的迷惘和思想上的困惑①。通过及时澄清有关宪法条款的含义,使人们明确国家在一些重要制度上的发展方向,减少转型期社会动荡给人们生活带来的不确定性,增强大众对未来与前途的安全感,充分发挥宪法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和对社会发展方向的最高指引作用。尽管有时国家也可以通过诸如政策等其他方式来整合转型期的社会关系,但对于那些其他手段不能解决的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在穷尽其他手段后仍然无法得到解决的问题,又不必通过修宪来解决时,都必须通过释宪手段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并达到相应的理想效果。 转型期释宪机制必须适应转型期社会关系变化的频繁性及其影响性的要求。在常规社会里,由于社会关系变化缓慢且对社会发展冲击较小,发生宪法解释的频率相对于转型社会而言较低。转型期社会关系变化的特点除了具有常规社会所不具有的频繁性外,更重要的是,在转型社会中,社会关系的重新整合对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产生了更大的影响和冲击。在常规社会里不会发生宪法解释的场合,在转型社会却可能成为经常性的需要。因此,为适应转型期社会关系变化频繁性特点的要求,有关机关应尽可能及时地进行宪法解释,使宪法解释成为常态,这有利于迅速化解社会关系的重新整合对社会经济文化带来的冲击。 (二)社会制度变迁对释宪机制的挑战 社会转型与制度变迁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社会转型是制度变迁导致的结果,社会转型反过来必然会引起有关制度发生相应的变迁。常规社会的制度变迁涉及的是有关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一般性问题,并进而引起人们日常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其特点是一种渐进式的变迁,是人们在生活中自然而然地进行的自发式的变迁过程。转型社会的制度变迁在内容和方式上异于常规社会。转型社会制度变迁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等一系列事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带有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人们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的巨大变化,其特点是一种激进的、跨越式的变迁。相对于常规社会制度变迁而言,转型社会制度变迁的速率更大,而且国家有目的、有意识地革新社会制度并引导人们的思想意识形态,因而是一种人为的、自觉的变迁过程。 转型期社会制度变迁的内容和变迁方式要求有一种与其相适应的释宪机制。因转型社会的制度变迁涉及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带有根本性的重要内容,这些内容不是任何机关都能涉足的,也不是通过一般手段能够解决的,只能通过更有权威的释宪机关以宪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解释。此外,由于转型期的制度变迁事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释宪机关必须适时地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以消除剧烈制度变迁带给人们心中的疑窦,同时国家也可通过释宪机关及时的释宪活动,理性地、系统地进行制度设计,合理调控转型期社会制度变迁的速度、方向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