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4-0045-10 尽管早在18世纪,通过结合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需要”和“可被接受性”概念以及美国学者潘恩的社经正义和社经权利主张,即可推断出现代社会权论述的大致轮廓,①但社会权作为一种独立人权概念的提出不过近百年的时间。“社会基本权还只能说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指称,其内部构成和权利种类尚有待学理上的进一步界分”。②从世界范围来看,当前学术界对社会权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分析路径:一是依据权利规范本身所包含的价值理念等对社会权的内涵进行抽象概括;二是依据国际人权文件以及宪法文本所确定的事实对社会权的外延进行具体厘定。虽然两种分析路径在逻辑上存在某种内在关联性,即一般认为“只有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中才包含对国家的实体性的积极作为的需求,因此,社会权能够形成一个权利群——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③但在具体界定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出入。如果不加辨别地混淆使用,很可能引发学界对社会权探讨之“自说自话”的局面。为了坚决遏制上述局面的出现,本文在批判继承既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试图提出一种立足于中国国情的社会权概念体系。 一、社会权作为人权的缘起及其概念之争 (一)作为人权的社会权概念之缘起 探讨社会权概念的本真含义,首先必须了解社会权得以兴起的时代背景。虽然社会权的核心理念早在18世纪资本主义发展之初即已形成,但总体而言,社会权作为一种实在法被置于法体系之中仍系现代之事,它是以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剥夺了无产阶级大众生存的可能性为历史背景的。具体而言,在20世纪之前,人权运动的发展以及近代立宪诸理论的诞生,都系以争取自由权即“免于国家权力干涉的自由”为其核心内容。此后,伴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经济体制的高速发展,处于社会底层的无产阶级愈益发现仅仅依靠传统的自由权保障,并不能真正解决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温饱、失业以及偏差教育等问题,要切实根除上述弊病,国家必须突破“守夜人”的角色定位,并“以社会的伦理主义加于个人的自由主义”。④有鉴于此,20世纪的各民主宪政国家纷纷建立起了各种社会福利及社会安全制度,而在此之中,社会权作为一种新人权类型亦被逐步推向了前台。 尽管立基于维护人之尊严、促使社会和经济上的弱者真正享有实质自由与平等的社会权兴起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在学术界为何会使用“社会权”及相似概念来表征这类新型人权,经历了一个演进的历程。在法国,宪法学家狄骥作为20世纪“社会连带”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的社会化”、“从个人法到团体法”以及“私人自治原则的转变”等理论,事实上即暗含着人权内涵从自由权向社会权的扩张。在德国,最早提出与“社会权”相似概念的系著名学者卡尔·施密特,他在《宪法学说》一书中将个人权利划分为“自由权”、“政治权利”、“社会主义的权利”三大类型,而“社会主义的权利”的实质内涵即是我们今天所讲的“社会权”。尽管如此,施密特在该著作中还是认为,“真正的基本权利只是个人主义的自由权,而不是社会的要求”。个人享有国家积极给付的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受生活照顾与扶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其本质上都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这类权利预设了享有权利的个体被嵌入其间的国家组织,因而必须受到限制。⑤在日本,从原初意义上看,社会权的“权利”概念主要渊源于德国公法学者耶林内克(Georg Jellinek)“身份理论”中个人对国家的“积极地位”理论,它经历了从“积极地位”、“受益权”、“积极的受益关系”、“生存权”、“社会权”等一系列概念的演进。并且,据有关研究显示,这种“权利”概念最早被使用不是在于其作为请求权已被制度承认,而是作为与“自由权”相对应的概念而出现并被确立。⑥ 具体来说,依照耶林内克的“身份理论”,国家的统治乃在于对于“自由人”的支配,在国家承认人格的范围内,其不仅需要划定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界限,同时还必须赋予个人法律上的能力。就个人相对于国家之地位而言,其依次可以区分为“被动的地位”、“消极的地位”、“积极的地位”以及“主动的地位”。其中,个人相对于国家的“积极地位”,即是要求国家必须采取各项积极举措,承认个人有请求法定个别事物的权利,并对个人的利益予以照顾、维护和促进。受这一“积极地位”学说的影响,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率先对日本宪法第25条至第27条进行分析,提出最低限度的生活权、受教育权、劳动权都应归类为“国民的受益权”范畴。而我妻荣通过倡导“生存权的基本权”观点,更是开创性地表明基本人权应当包括自由和生存两种类型。虽然它们产生的历史背景有所不同、其具体权利性的程度亦存在差异,但并不妨碍将上述两者都称为“基本人权”。此后,学者宫泽俊义等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终于通过融合德国的“社会国”原理以及耶林内克的公权理论,逐渐形成了日本宪法学上社会权的通说。他认为,社会权的思想基础系出于对个人的尊重,回顾人权朝“自由主义下的自由权→民主主义下的参政权→社会国家下的社会权”进化的历史,人权概念除自由权、参政权之外,亦包含社会权。⑦在性质上,社会权应与自由权相对应、与受益权等概念相区别;在内容上,其应当涵盖日本《宪法》第25条至28条的规定。 总而言之,社会权的兴起,在本质上乃系近代自由主义国家为解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不可避免的弊害与矛盾,保障所有国民皆可过有尊严的生活,以迈向福利国家,从而产生的一连串基本人权。在现代市民法秩序下,社会权能够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而诞生,其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此种人权乃以社会组织、社会阶级的存在为当然前提,而非如自由权一般,系以拟制中完全自由、平等之个人的存在为基础。二、因其源自主张人类应该互助的‘社会连带理论’所致”。⑧ (二)当前学界关于社会权概念的研究路径及其缺憾 目前,学界对于“社会权”术语的使用还远未达成共识。根据龚向和教授的研究,国内学界关于“社会权”概念至少存在九种以上的界定方法。在某种意义上,“社会权”一语似乎可以由不同的人、为了不同目的、从不同角度、被使用于不同的场合并被赋予不同的含义。⑨总体而言,作为人权的社会权概念,虽然其研究径路存在诸多差异,但也并非毫无规律可循。一般说来,宪法及人权法学者对于社会权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研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