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13)05-0099-11 在1900/01年出版了《逻辑研究》这部堪称现象学的奠基之作后,胡塞尔(Edmund Husserl)随即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为广泛的研究。随着研究领域的扩展和问题的深入,胡塞尔试图修改《逻辑研究》以使其能(至少部分地)反映他的研究的新进展。为此,胡塞尔1913年发表了《逻辑研究》第1卷和第2卷前五项研究的修改版。但是,胡塞尔用力最多、修改的幅度最大、并且在他看来“最重要的”第6研究的彻底修改版,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发表。因此1921年单独发表的第6研究修改版是“原先的、只是在几个篇章中得到了根本修正的文字”①。其中,第1篇“几乎得到了逐字逐句的重印”②。但事实上胡塞尔当时已经对第1篇做了彻底的修改。这就是说,我们无法从重印版的第6研究第1篇(内容为:客体化的意向与充实)中获得胡塞尔对于相关问题的新观点。 本文尝试对第1篇第4章的1921年重印版和彻底修改版③进行详细的文本对照,并在此基础上阐明胡塞尔关于观念可能性和实在可能性的观点及其与发生现象学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尝试(如果成功的话)的意义在于,它使人们看出胡塞尔后期的哲学思想是如何从最初的《逻辑研究》中发端的。 一、《逻辑研究》第6研究第1篇重印版和修改版的文本对照 相对于《逻辑研究》其他部分而言,胡塞尔对第6研究的修改幅度是最大的,以至于修改本(胡塞尔生前未出版,后来第一部分作为《胡塞尔全集》第20卷出版)的《全集》版编者梅勒(U.Melle)说:“1913年6月到1914年8月,胡塞尔修改——更确切地说,重新撰写了《逻辑研究》第6研究。”④ 我们先简单比较一下第6研究第1篇各章的标题:
通过这一简单比对可见,第3、4、5章的标题发生了变化。其中,第5章的标题作了部分删减,但核心词仍保留;第3章在原标题的基础上增加了“客体化阶段”字样;第4章标题完全改变了。如果我们考虑到胡塞尔这次从1913年夏天开始进行的修改是为了使《逻辑研究》达到他新近出版的《观念》1⑥的水准的话,那么就很容易看出第3、4章的标题的修改力图体现《观念》1中提出的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Noesis-Noema)的区分,对于第3章来说就是认识阶段和客体化阶段的区分,对于第4章来说就是可能性意识和可能性的区分。 由于修改版第4章的标题与重印版完全不同,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比对第4章重印版和修改版各节标题:
从第4章两版各节标题来看,修改版和重印版的前两节所处的问题域基本上是一致的,即都是讨论观念上种类内容的相容性或可能性问题。其不同之处在于,将“含义”改为“表象”,将“内容一般的领域”改为“本体论领域”,这一改动的实质是从作为逻辑学科的命题学转向作为现象学的本体论。这里也体现了《观念》1的影响,因为正是在《观念》1那里,胡塞尔开始启用他在《逻辑研究》中没敢使用的本体论一词⑦。 但是从第3节开始(重印版第32—35节、修改版第48—55节),两版的标题就完全不同,所讨论的问题也完全不同。具体表现在:重印版第32—35节所讨论的问题还完全限制在前两节的范围内,只是对它们的进一步展开、细化和补充;而修改版第48—55节增加了很多重印版完全没有涉及的内容,我们稍后还会对此做进一步的介绍。 修改版第56节作为插入的附录,涉及胡塞尔的判断理论,我们暂时不去考虑它;修改版第57节“观念的不可能性”与重印版第32—35节讨论的是同一问题,即观念上种类内容的争执或不协调性(不可能性)问题,因此修改版第57节“可看作是对重印版第32—35节的修订”⑧。 由此看来,第4章修改版和重印版最重要的不同在于第48—55节,我们必须对这部分内容做进一步的介绍,以指明这一不同的实质。 第48—50节:这几节进行了两个层次的区分:第一,就对象的被给予性的不同,区分出观念可能性(ideale M
glichkeit)和实在可能性(reale M
glichkeit);第二,在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的框架下,区分出与这两种可能性相对应的构造意识。观念可能性和实在可能性的具体内涵都颇为复杂,我们将在第2节予以具体阐述,在此只能大致地说,观念可能性指的是对于观念本质而言,某物作为其示例的可能性,它仅需通过单纯的想像性直观(中立性变异)就能达到被给予性;与之相反,实在可能性指的是某物现实地在此存在的可能性,它必定要求在设定性的直观中被给予,这种设定性直观也可能发生一系列的确然性样式(Gewi
heitsmodus)上的质性变异(qualitative Modifikation),例如直观行为经历确信、怀疑、猜测等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