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3)04-0024-07 众所周知,斯宾诺莎的《伦理学》是一部以“几何学的形式”(ordogeometricus)写成的哲学经典。从结构上看,《伦理学》包含了五个部分。在每一个部分中,斯宾诺莎首先给出几个相关的定义、公理和公设,然后由此演绎出一系列的命题,并且这些命题往往包含了相应的证明、绎理和附释等。对斯宾诺莎的哲学来说,这种“几何学的形式”显然不是无关紧要的表达风格,而是内在地体现了他的哲学或形而上学基本原则。作为笛卡尔的现代哲学革命的继承者和推进者,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试图将笛卡尔所奠定的方法论原则贯彻到底。他以“清晰和明白”的定义、公理和公设为出发点,并且运用“几何学的方法”进行演绎和证明,最后推导出关于世界和人生的终极真理或智慧,实现“普遍科学”(mathesisuniversalis)的理想。 不过正如很多学者所指出的,斯宾诺莎哲学的这种“几何学的形式”不仅没有使他的哲学思想本身变得更加清晰和明白,反而在大多数时候成为我们理解它的最大障碍。①因为这种“几何学的形式”在很多时候遮蔽了《伦理学》诸多命题之间的内在联系。这也使得其中的很多命题,尤其是那些核心命题,往往都充满了歧义性,并且成为后世评论者和研究者们争论的焦点。其中,最有歧义性并且最有争议性的命题之一,当属《伦理学》第一部分的命题十五,其内容如下: 一切存在的东西,都存在于神之内,没有神就不能有任何东西存在,也不能有任何东西被认识(Whatever is,is in God,and nothing can be or be conceived without God)。② 从字面上看,这个命题的意思似乎再清晰和明白不过了。它言简意赅地表达了斯宾诺莎哲学的两个基本原则:其一,神即自然,并且是唯一的实体(substance);其二,其他的一切存在物,或“一切存在的东西”(Whatever is),都是神或实体的具体样态(modes),因此都存在于神之内。有鉴于此,不少学者把这个命题看成是《伦理学》第一部分甚至全书的核心命题。 但是,在后世的哲学家和研究者那里,这个看似不言自明的核心命题恰恰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而争论的焦点就是这一问题:样态究竟在什么意义上在实体或神之内?围绕着这一问题,在斯宾诺莎的研究史中大致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解释模式。按照当代学者纳德勒(Steven Nadler)的说法,这两种解释模式可以被概括为“寓于”(inherence)模式和“因果”(causation)模式。前一种模式认为样态作为某种性质(property)寓于或依附于实体之中,后一种模式则认为样态作为某种结果在逻辑上以实体为存在的原因。[1](P74-78) 在哲学史上,“寓于”模式的最早提出者是17世纪的法国启蒙运动先驱倍尔(Pierre Bayle)。倍尔本人非常钦佩斯宾诺莎的道德人格,但却完全不能接受他的哲学思想。按照倍尔的看法,斯宾诺莎继承了笛卡尔等17世纪哲学家关于实体、属性和样态等概念的一般规定,把样态和属性(attributes)都看成是实体本身的性质(properties),并且认为它们都寓于实体之内或依附于实体而存在。但这样一来,斯宾诺莎的哲学就必然包含了很多荒谬和自相矛盾的结论,如神是可分的,神是可变的,神拥有许多自相矛盾的性质,神会作恶……如此等等。由此,倍尔批评斯宾诺莎的神或实体观念是“所能想象的最恐怖的假设,最直接地违背了我们心灵的最自明的观念。”[2](P296-297) 诚然,倍尔对斯宾诺莎哲学的具体看法并没有为后来的哲学家和研究者完全接受。但不可否认的是,他的解释模式却基本上被继承下来,并且在很长时间一直占据主导的地位。自18世纪初以来,无论是斯宾诺莎哲学的肯定者(如黑格尔和约阿西姆[H.H.Joachim]等),还是批评者(如休谟和罗素等),都一致把斯宾诺莎哲学中的样态和属性理解为寓于或依附于实体的性质。 20世纪60年代末,著名学者和斯宾诺莎专家柯莱(Edwin Curley)对以倍尔为代表的“寓于”解释模式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和反驳。柯莱指出倍尔的根本错误在于,他把斯宾诺莎的实体概念同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直至笛卡尔的传统实体概念混为一谈,误认为前者也是具有并且承载着多种性质的主体(subject)。事实上,斯宾诺莎对实体、属性和样态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完全不同于笛卡尔、伽桑狄和洛克等绝大多数同时代的哲学家。基于这种认识,柯莱用“因果”解释模式取代了倍尔的“寓于”解释模式。所谓因果解释模式是指:在斯宾诺莎的哲学中,样态不是作为一种性质寓于实体或神之内,而是以实体或神为存在之原因。 必须承认,柯莱的因果解释模式不仅消除了传统研究中关于斯宾诺莎哲学的许多流行误解,并且澄清了其中诸多看似含混不清和自相矛盾之处。毫不夸张地说,柯莱的解释堪称是斯宾诺莎哲学研究的一场革命。就像纳德勒所说的,“柯莱对斯宾诺莎形而上学的极富洞见和令人信服的解释,尤其是他对实体与样态关系之本性的规范性陈述,事实上已经获得了一种标准解读的地位”。[3](P53) 不过,柯莱的解释虽然反驳了倍尔对斯宾诺莎哲学的误解,但也造成了新的困难。因为根据他的解释,斯宾诺莎的实体或神只能被看成是属性,也就是最普遍或最高的自然法则(the law of Nature)。这意味着,神或实体仅仅是所谓的“产生自然的自然”(naturanaturans),而不包含样态或“被自然产生的自然”(naturanaturata)。这一点显然违背了斯宾诺莎的本意。因为在《伦理学》中,斯宾诺莎明确地说过,神或实体既是“产生自然的自然”,又是“被自然产生的自然”。换言之,柯莱的模式不能解释样态在斯宾诺莎形而上学体系中的真正意义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