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笛卡尔确立了近代哲学的最高原则,也就是作为思维原则的主体原则,那么,斯宾诺莎则确立了近代哲学的逻辑起点,那就是作为绝对的“一”的实体。在近代哲学里,斯宾诺莎第一次以自觉的方式把绝对的“一”当作哲学的逻辑起点:他在追问并规定了实体这个绝对的“一”的基础上,通过确定人及万物与实体即神这个“一”的关系,进一步去规定人和万物的本质,据此最后对人类共同体,也就是政治社会的问题发表看法。可以说,他非常明确地要把实践领域的学说建立在他的第一哲学即实体学说之上。这种“道一以贯之”的努力深刻地影响了后来的德国哲学。所以,这里我们将首先讨论他独特的实体学说,并对这一实体说在实践领域引起的变化进行分析。 一、作为实体的神与作为神的实体 与亚里士多德很不相同,斯宾诺莎是在被他称为《伦理学》的著作里讨论实体问题。虽然这部分思想通常被后世哲学史专家,包括黑格尔,称作“实体说”,但《伦理学》讨论这一问题的第一部分的标题,被斯宾诺莎称为“神学”或“论神”。所以,斯宾诺莎的“实体说”,实际上也就是他的“神学”。通过对他这部分作品的分析,我们既可以说他是通过追问与规定“实体”去理解一神教的神-上帝,也可以说他是通过理解一神教的上帝去规定实体——后面这点是我们要特别注意的,因为这是他不同于传统实体说的地方所在。在他这里,第一哲学成了伦理学,而实体的学说,同时也是关于上帝的学说。 从亚里士多德到笛卡尔,对“实体”(Substanz,substance,substantia)有各种理解。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实体有第一实体与第二实体之分,第一实体也就是本原实体,更基础的实体;有时个体物被称为第一实体,但有时概念物,或叫普遍物,被当作第一实体。在亚里士多德的实体说里,由于缺乏存在论区分,存在着许多根本性的矛盾。①在笛卡尔这里,他曾对实体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说法:“实体就是有能力通过自己去存在(existieren)的事物。”②也就是说,实体就是能独立存在的事物,这样的实体在笛卡尔那里包括思想物与广延物。就实体是能独立存在的事物而言,这与亚里士多德关于第一实体的思想是一致的。他们还有一致的地方,即在他们那里,实体是多,而不是一。也就是说,在传统的实体学说里,有众多实体。 斯宾诺莎实体学说与他们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他认为,实体只有一个。他以定义、公则、命题、证明、绎理这些几何步骤论证了这一观点,并进而推论出实体的属性,以及一与多的关系。 他给实体定义说:“实体,我理解为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形成实体的概念,可以无须借助于他物的概念。”③从这个定义,我们首先可以分析出实体的基本规定。如果一个东西是一个实体,那么,它首先一定是存在于自身之内,而不存在于任何其他事物之内或之上,否则,它就不可能只通过自身被认识。这意味着,它独立于一切其他事物而存在,且必须始终保持与自身的同一,否则,它就不在自身之内,而可能在另一个事物之内。而这也就等于说,它是不变的。因此,实体必定首先有三个规定: 1.它是独立存在的; 2.它是自我同一的; 3.它是不变的。 但不仅如此,按这个定义,这个实体是在自身之内通过自身被认识的,因此,它首先是通过自己而被自己认识,而不是被它自身之外的他物所认识,否则它就一定不是在自身之内被认识。这意味着,实体是一个能自我认识的思维存在物。 于是,实体也就获得了在传统实体学说中从未有过的一个根本规定,那就是: 4.实体是能思维的。 这里更重要的还有,按定义,实体是在自己之内认识自己,而认识自己也就是给出关于自己的概念,规定自己的本质。因而,实体的定义在根本上也就是说,实体关于自身的概念,是由它自身给出,而不借助于任何他物。而就一物的概念表示的就是这一物的本质而言,这表明实体的本质是由实体自身给出来的,而不可能由实体自身之外的他物给出,否则,它的概念也就不可能是通过实体本身给出来的。因为,如果一个事物的本质不来自自身,而是来自于另一个存在物,那么,关于这一事物的概念必定要涉及这一事物的本质所源自的另一个存在物,而不能完全通过这一事物本身给出来,否则这一概念就不是关于这一事物的概念。因此,说形成实体的概念无需借助于其他事物,这在根本上意味着,实体是自己给出自己的本质,自己绽放自己的本质,自己是自己本质的原因。实体的存在(existentia),就是涌出,就是绽放。绽放什么呢?涌出什么呢?就是绽放出自己的本质,给出自己的本质;与此同时,给出自己的本质,绽放出自己的本质,也就是它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实体的存在与它的本质是同一的。换言之,实体的本质必定包含着它的存在。而根据斯宾诺莎对自因的定义④,这也就等于说,实体是自因的。 于是,我们从实体定义中获得了实体另一个根本规定: 5.实体是自因的。 在这五种规定中,独立存在、自我同一与不变性,可以被包括在“自因”这一规定里。因为既然实体是自因的,那么它的存在当然也必定是独立于一切其他事物,并且保持着自身同一,因为如果它发生变异而成为他物,那么,它就不再是自己的存在的原因,而是他物存在的原因。一个自因的存在物,必定是一个独立自存、自我同一而不变的事物。因此,实体的五种规定可以归结为两个基本规定:实体是能思维的且实体是自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