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12)04-0066-06 一、引言 关于20世纪前期中国乡村社会分层问题的研究,有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范式。第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范式,其研究者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毛泽东等职业革命家;一是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研究型学派——“中国农村派”[1](P12-13)。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范式经过不断拓展,建立起关于农村问题分析的“土地制度决定论”的理论模式,其主导性概念就是所谓的“地主制经济”,“即以地主所有制为主导,包括农民所有制及各类官公田地在内的土地关系整体,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2](P7)。地主制经济所主导的农村社会结构呈现出地主—农民二元对立。 第二种是士绅理论范式,其主要观点是,阶级分层与乡村社会意识中的分层标准存在差别,乡村社会成员对自身社会地位的评价倾向于以儒家伦理观念构造他们的利益与期望,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看待自己层级地位的评价标准,而不是简单地归结为经济标准[3](P317)。士绅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梁漱溟等①。梁漱溟认为,以传统伦理为本位的中国社会缺乏私有观念,根本不存在所谓阶级对立。基于礼俗的文化传统为乡村社会披上一层情谊的面纱,使村民不至于因为贫富的差别而形成一种阶级对抗的局面。士绅则在礼俗的形成与维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第三种是民众视角范式,其基本主张是对乡村社会分层的探析应顺着乡村社会固有的发展线索、立足于乡村成员的认知情状来进行[3](P320)。美国学者杜赞奇的研究表明,乡村社会的权力不能不受制于内生于乡村社会的“文化网络”。“权力的文化网络”包括诸如市场、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的等级组织以及诸如庇护人与被庇护者、亲戚朋友间的相互关联等内容[4]。渠桂萍认为,乡村民众给其成员的社区定位,本质上是一个心理空间的序列分层,包含着他们对一个社区成员的价值判断[1](P370)。王先民认为,乡村社会成员大致可分为四大阶层,即乡绅权势阶层、乡村能人阶层、普通乡民阶层和劣势阶层。其中,乡绅权势阶层具有权威与主导性的社会地位,乡村能人阶层凭借其能力与技能在社区内也有一定的支配作用,普通乡民阶层对上述两大阶层尤其是社区精英阶层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劣势阶层则受到乡村成员的同情或鄙视[3](P315)。 表面上看来,上述几种范式迥然相异,甚至针锋相对,实际上是各有侧重,从不同的角度拓展了20世纪前期乡村社会分层问题的研究。如果能将几种理论范式兼容并蓄,建立起一种新的分析范式,对于全面深刻地认识这一时期的乡村社会分层问题,无疑是大有裨益的。作者此前曾做过尝试②,现拟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这一新的分析范式以“乡土资源”作为核心范畴。乡村社会的分层决定于乡土资源的分布状况,乡土资源包括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两个方面。经济因素以地权为核心;但地权并不是计量乡村财富的惟一指标,农户的财富积累能力决定于农户全要素收入与生产生活支出的差额。非经济因素是指由社会声望、政治权力等因素所形塑而成的影响力。在传统乡村,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的联系稍弱。近代社会的变迁使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的相互作用进一步加强,经济因素在社会分层中的基础性地位逐渐突出。因此,在20世纪前期的乡村社会分层体系中,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两个方面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其中经济因素具有决定作用。 二、经济因素与乡村社会的分层 “乡土资源”中,经济因素的核心部分土地是最为关键的稀缺性资源,对于大多数乡村成员来说,它不仅是维持生计的根本,更是衡量其社会地位的重要指标。在村庄中,家庭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拥有土地的多寡。土地能给予农民家庭独立人格、精神鼓舞和自由的感觉[3](P321-322),但并不等于说资本、劳动力等因素的影响就不重要。一些研究仅仅强调了土地这一显著性指标的影响;一些研究则要求考察农户全要素收益以及农户消费与积累的状况。虽然都是关于乡村社会分层问题的经济分析,由于所采用的指标不同,其结论并不一致。 1.地权状况与乡村社会的分层 在20世纪前期的中国乡村,虽然有少量的土地属于官产或者其他形式的共有财产,但大部分土地都是私人所有,地权在农户之间的分割是基本清晰的。因此,根据土地占有状况对农户进行粗略的区分,还是可行的。 陈独秀在1923年曾撰文指出,中国人口约有6000余万户,而农民有4000余万户以上,农民占全部人口的70%以上。农民们的生活程度不一定有十分悬殊的差别,但是其经济地位却应有所区分。根据土地占有状况,广大农户可分为四类十等。第一类,自己不耕作之地主,包括大地主、中地主、小地主;第二类,自耕农,包括自耕农兼地主、自耕农兼雇主、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第三类,半益农,包括佃农兼雇主、佃农;第四类,雇农[5](P318)。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也是根据农户土地占有情况,将其分为地主、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自耕农兼佃农、地主兼佃农、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佃农兼雇农、雇农及农村无业者十类[6](P36)。上述分类实际上可以进一步简化,即将农户分为地主与农民两个大类,而农民又可分为自耕农、佃农及雇农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