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国时期中国文学的生存环境,我们曾经有过不容置疑的定论:军阀混战,动乱频仍,一党独裁,进步文学饱受摧残压制——这不仅是来自新中国视野的反思与批判,其实民国时期的文学史家也早有批评。如钱基博就发出过“民不见德,唯乱是闻”的感慨[1](P510),并且为了回避令人生厌的“民国”,他宁愿用“现代”一词来描述近世文学。不过,与此同时,谁也无法否认就是在这么一个“动荡”、“黑暗”的年代,中国文学却一改前代文学的颓势,在运用现代汉语表达现代中国人情绪和思想上取得了突出的成就,释放出了夺目的异彩。民国时期中国作家的精神高度和文学实绩,甚至让20世纪下半叶的人们自愧不如。 究竟应该怎样理解这一矛盾现象呢?我以为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常常混淆了一般社会历史的情形与文学发展所需要的“空间”,甚至对这些社会历史具体情形的把握也不时流于模糊、笼统和概念化。 人的生存感受固然受制于社会历史的基本状况,但这些社会历史状况却有着不同的“类别”和“层次”,其在不同方向上所产生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军阀混战对于耕耘于仕途和耕耘于农田的人显然影响各异,经济萧条对青年学生的烙印也不同于企业家、大学教授和普通农工。这就是布迪厄所说的:“在高度分化的社会里,社会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而这些小世界自身特有的逻辑和必然性也不可化约成支配其他场域运作的那些逻辑和必然性。”[2](P135)民国时期知识分子相对稳定的经济状况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创作基础,正是这样的基础将底层的动荡阻挡在了一个尚不足以摧毁生存的距离。这个“小世界”就是我们所谓的文学空间,或者布迪厄所谓之“场域”。布迪厄将影响文学作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种因素所构成的有机系统称为“场域”,并且尤其强调其中的各种“关系”与“斗争”。在我看来,对于将文学视作文明启蒙工程的中国现代作家而言,除了“资本”与“市场”等的“关系”和“斗争”之外,其中精神元素的沉淀和运行可能特别值得我们注意。 对民国文学空间的描述,我们几乎忽略了一个贯穿始终的精神性脉动——宪政理想,这几乎就是流淌于知识阶层全体的精神信仰,而现代作家则扮演了活跃的角色——他们宣讲、传播、阐发、呐喊、抗争。既诉诸文字,也诉诸身体。他们不仅借文学发动思想的“革命”,而且不惜直接参与行动的“革命”。当宪政成为一种弥漫的精神时,整个国民都能清晰地感知到它的声音、它的呼吸,自觉或不自觉地承受它的压力,包括形形色色的政治家和独裁者。凭借着宪政力量有意无意的推动,从晚清到民国,知识分子的写作空间获得了一种较为稳定的开拓。 首先是各种法律至少在形式上肯定了创作和发表的自由。与先前《大清律例·刑律》将“造妖书妖言”归于“盗贼”类加以严惩有别,晚清政府颁布的五个新闻法规,开始用法律的语言肯定了言论出版自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庄严保障言论出版自由。袁世凯一度以《报纸条例》《出版法》等加以限制,但不久又被段祺瑞开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虽然颁布了一系列书报检查条例,对言论自由大加压制,但也不得不在宪法中宣示对这些自由的肯定。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有发表言论及刊行著作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十三条同样声称:“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出版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在一段时间里,政府为了赢得知识界的支持,甚至还有过进一步开放的姿态。如1928年国民政府曾发布过开放报刊的通电。1929年9月5日,国民党中央执委会第33次会议决议:“凡新闻纸之一切检查事宜,除经中央认为有特殊情形之地点及一定时期外,一律停止。”[3]1929年12月27日,蒋介石通电全国,一方面表示“言禁”,一方面又在北平记者招待会上声明希望各报“以真确之见闻,作翔实之贡献,其弊病所在,能确见其实症结;非攻讦私人者,亦请尽情批评”[4](P407)。甚至声称:“查言论自由,为全国人民应有之权利。现在统一政府成立,亟应扶植民权,保障舆论,以副额望,而示大公。”[5](P529) 其次是近现代的地方分权在客观上降低了官方对言论自由的掌控力度。地方分权、地方自治也是近现代中国宪政追求的重要内容。清末地方自治运动分化了皇权,为宪政改革推波助澜。1920年代的联省自治运动则于政治改革方向上取得了重要的成就。1921年,浙江、湖南制定省宪先后出台,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不仅专门规定了省权,而且还特别规定了县的权力,从而对省级以下的地方自治提供了宪法保障。南京政府时期力图强化中央政权,不过由于它本身无力真正解决地方势力与党内派系问题,因此在不同的权力张力间形成了言论自由的空间。例如,当时的国民党中央试图通过政党和政府两种渠道对地方进行控制,规定:“凡各级党部对同级政府之用人、行政、司法及其它举措,有认为不合时,应报告上级党部,由上级党部咨其上级政府处理。”[6](P756-757)但地方党部并不能直接干涉地方行政,中央党部也不能直接干预地方行政,党对政府没有直接干预的权力。书报检查制度实施之时,虽然地方报刊不能批评当地政府,但却不妨批评中央或其他地方。这样,一个专制独裁政府,“其内部的纠纷百出,理论中心不能建立,共信力量不能集中”[7](P6),却为民间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