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意义上,权力秩序的演变可以看做宪法变迁的一种结果或者一种表征;反过来,其也可能成为宪法变迁的内在驱力或者基本动因。或许,权力秩序与宪政规范互为因果并彼此推进,正是宪法变迁的现实写照。对于中国而言,渐进式改革的策略,使得其宪法变迁更多地依赖于权力结构的调整,因而,其路径带有明显的“回应型模式”(事后确认)之特质——也许“建构型模式”在我们的知识谱系中定格已久,所以对于“事后确认模式”的正当性充满疑虑。但是,倘若我们对于成文宪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内在张力有着足够的认识,那么就很难否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事后确认”恰恰是成文宪法变迁之常态。 在现实意义上,30年来中国宪法之变迁轨迹,或有多重侧影与面相,但从权力秩序演变的视角来看,或可概括地描述为权力之分解、位移与下沉。其中,权力的分解意味着国家集中型权力秩序模式向国家社会分享型权力结构模式演变;权力的位移意味着单一完整型权力秩序模式向多元分散型权力结构模式演进;权力的下沉则意味着中央集权型权力秩序模式向地方层级分权型权力结构模式变迁。 一、权力的分解:国家集中型权力秩序模式向国家社会分享型权力结构模式演变 作为权力结构演变的一种方式,权力的分解(Disassemble)意指国家向社会“放权”——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即先有社会而后才有国家;①据此逻辑,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而不是相反。但在我国,尤其是改革开放前,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颠覆了国家与社会的逻辑关系,以至于人们产生了国家高于社会之错觉。由此,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向社会分权便有了“放权”之意味。 就其性质而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重要的宪法关系,其所对应的权力关系是国家统治权力与社会自治权力②之间的关系。由于统治权力与自治权力在支配对象上的重叠性,因此,在特定的社会物理空间范围内,统治权力与自治权力之间呈反向比例关系,即统治权力愈大的社会,自治权力愈小。③从总体上讲,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权力秩序,基本上以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公共权力对社会的全面渗透和控制为特征。改革开放前,以政府为核心的完整权力控制中心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而社会分散权力控制的机能则无以生发。整个权力关系便演变为绝对的单边权力控制关系,或称之为“单极权力格局”。④基于这种权力格局,政府几乎掌控了一切重要的社会资源及其分配权,一切社会关系也因此被纳入到政府权力的掌控之中,从而使得整个社会都被纳入到政府的一元化控制范围。政府因此而成为社会的保姆,而社会自主发展的功能则渐次退化。⑤此即本文之所谓“国家集中型权力秩序模式”——由此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的高度同构性,构成了改革开放前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特色。 在其现实意义上说,30年来中国改革的一个重要成就即在于打破了这种国家集中型权力秩序模式,将应当属于社会的自治权归还给社会——现行《宪法》及其四次修改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种权力秩序的瓦解。其中,以“市场经济”条款和“家庭联产承包”等为代表的经济条款之嬗变乃“国家还权于社会”的最好见证。⑥它意味着为国家所集中的经济权力实现了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立;国家在经济领域中的全面垄断格局已彻底打破,社会则从完全受支配的角色转变为相对自由的经济主体。由此,国家社会分享型权力结构模式渐次长成。 相对于国家集中型权力秩序模式而言,国家社会分享型权力结构模式有三重意味:(1)国家权力从无限走向有限——走向有限政府,既是宪政国家的标志,也是达成宪政的条件;(2)社会从扁平化状态逐渐舒展,社会自治空间渐次拓展——借助于“回收的治理权”,社会的主体性和创造性获得激发,中国式的公民社会渐次发育丰满,由此奠定了中国宪政的社会基础;(3)社会从国家的高压控制架构中解放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主体和力量,“从一向只被视为‘应变项’的地位转而为‘自变项’的主导力量”。⑦ 二、权力的位移:单一完整型权力秩序模式向多元分散型权力结构模式演进 作为权力结构演变的一种方式,权力的位移(Displacement)意指国家权力在政治体制内部的转移以及由此所引发的权力分散或者分立与分化等状态——宪法的一个基本职能即在于确保政府及其各组织部分都能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因此,一切有助于这一目标的改革都可以视为向宪政迈进的切实努力。 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中,党政关系是一种重要的宪法关系。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的是以政党为核心的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整个权力体系实际上就是一种以政党为中轴的绝对的单边控制关系。由于这种权力秩序结构过分依赖于个人权威和政治强制,故其本质即为人治。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⑧在这种制度框架之下,宪法对权力的配置往往形同虚设,其对权力的约束也往往趋于形式,法律对于权力秩序的导向作用基本上被忽略。于是,政党的决定代替了政府,政党的政策代替了法律,党政不分、党国不分等弊端便逐渐凸现。⑨此即单一完整型权力秩序模式的基本特质——其中,单一意指党的一元化领导;完整权力⑩(Integral power)意指权力的不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