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宪法颁行已然30周年。30年间,中国的行宪和宪政建设成绩斐然,对于推行和深化国家的改革开放,促进各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功绩卓著,确实是一个值得庆祝和纪念的大事。然而,从行宪和宪政建设的高标准上考量,中国的宪法实施和宪政建设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须待改进和完善。为此,推进宪法文化的启蒙,从宪法文化的内在品质上强化社会各方面的宪法观念和贯彻实施宪法的自觉性,应当是一个亟待倡行和推进的重要方面。 一、“启蒙”的一般意义 何为启蒙?从最一般的语义上来说.它涵盖两层意义:一是指个体而言,使初学的人得到基本的、入门的知识,此即启其才智而摆脱蒙昧、无知状态,人们常把过去的私塾和现代的小学教育称为“启蒙教育”,此即是也。二是指就社会群体而言,通过普及新知识、新思想、新观念,使那个特定时代社会群体的人们,摆脱先前的愚昧和迷信状态,此为“启蒙”。如果这一过程要经历较长时期甚至几个世纪,要对几代人进行这种开启民智的教育,学术上和史家通称为“启蒙运动”。作为“启蒙运动”又有两层意思,一是泛指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接受新思想、新事物从而使社会在整体上得到显著的阶段性进步。在中国的学术思想界,有许多主流学者曾将在1919年前后发生的,以倡导西方科学和民主为宗旨的大规模的教育和思想解放运动称之为中国近现代的“启蒙运动”。另一“启蒙运动”则是专指西方思想史上一个在特殊时期,具有特定思想内容的思想解放运动,这就是西方思想史上发生在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那场特定意义上的思想解放运动之所以称为“启蒙运动”,是因为它前承“人文运动”特别是其中的“文艺复兴运动”的宗旨和思想成果,又致力于开启一个全新的思想体系的建构运动。在西方特别是西欧的中世纪晚期,在基督教神学思想和经院哲学的禁锢下,再加上政教合一的政治统治权力的强力控制下,完全泯灭了人的自然本性特别是社会本性,扼杀了作为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和个人生活的自主选择性,使人沦为被称为“上帝”的神主宰下的“奴婢”,在思想上只能以神意为依归,在行为上则完全听命于神意的安排。这就是说,在那个中世纪时代人已不再能称其为“人”了,作为神学“奴婢”,他们一切听命于神。其无知无欲,较之民智开启之前蒙昧和野蛮时期的人的愚昧程度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故学术界称那个时期为“黑暗”时期,意即当时人们生活在黑暗之中,不知所为,不明所向,浑浑噩噩地度其一生。但是,社会总要发展,人也在不断进步,再僵化的思想体系都不可能永远地将人的思想、观念禁锢起来,一场新的大规模的思想解放运动呼之欲出,势不可免。从12、13世纪直至16世纪主要在西欧兴起的那场声势浩大的“人文运动”特别是“文艺复兴运动”就是在这种时代要求下应运而生的。那场运动以倡导人的自然、社会本性的重新发现和回归人的社会主体性为主要内容和宗旨,冀望将人们的思想从基督教神学和经院哲学的禁锢下解放出来。但那时的人文学者究竟通过什么途径和以什么方式达到人的思想解放的目的仍然很迷茫.鉴于那时的人文学者主流一致认为古希腊时期的文明发展无论是在思想观念领域特别是在哲学领域,还是在文学、艺术领域都达到很高的程度,人文主义学者当时认为只有回到历史深处,即古希腊时代去“复兴”其文明,才是摆脱人类自然本性被泯灭、思想被禁锢的路径选择和实现方式。但历史是不会完全回复到古代的深处的,当时人文学者尽管在致力于从古希腊文明特别是从古希腊艺术的“复兴”中,取得了思想解放的巨大成果,但最终没有找到能够引领社会向前发展的正确路径。这个历史性使命最终由“启蒙运动”来完成。启蒙学者在人文学者积淀的思想成果的基础上,致力于发现人类自身的理性和坚持以自然法为主要观念体系,以此达到人类思想解放的目的。这是一套系统的全新的思想体系,是人类认识自身及其社会的真正新的出发点,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被后人称为“启蒙运动”,而其中一批卓有建树的学者被后人称为“启蒙者”。 在中国的近代史上被通称为“五四运动”的那场具有重大历史和思想意义的运动,也被一些学者称为中国的“启蒙运动”,“五四运动”中的领军式学者如陈独秀、李大钊等则被称为“启蒙者”。与西方的“人文运动”特别是其中的“文艺复兴运动”以及承接的“启蒙运动”不同,中国的“启蒙者”并不主张回到中国历史深处去,相反却认为中国之所以在近代积弱成为一穷二白的国度,完全是中国古代自身以儒学为核心内容的古代文化,特别是儒教中被简约称为“三纲五常”的伦理体系是“吃人的礼教”,也是扼杀中国社会进步的“元凶”,因而提出“打倒孔家店”的反传统的口号,致力于倡导主要源于西方近代的先进的“科学”和“民主”的全新观念以及建构全新的自然和社会结构体系。这在当时的中国来说,无论是在人们的思想解放上还是在社会结构的构建设想上确实可以称为一种“启蒙”。因此,如果将中国的“五四运动”称为中国的“启蒙运动”确也名符其实,只是在中国包括史家在内的学术界约定俗成地习惯将那场启蒙运动称为“五四运动”罢了。 本题意义上的“启蒙”同一般开启民智意义上的“启蒙”有相通之处,但同欧洲和中国的那种成规模、长时期的“启蒙运动”又有所区别。区别之一是我们并非刻意地去发动一场规模浩大的“启蒙运动”。这首先是我们尚有自知之明,且不说既无资格又无能力去做任何一件惊天动地的“伟业”,发动一场宪法文化上的“启蒙运动”无疑就是一个“伟业”,单就个人做人的低调品性,特别是淡泊明志、乐于守成和安贫乐道的个人内在的价值追求,连想都不会想去做建功立业的“壮举”。区别之二是我们并不倡导去发动大规模、长时期的“宪法文化启蒙运动”。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发生在西欧前近代时期的“启蒙运动”和中国20世纪20年代的称为“五四运动”的“启蒙运动”,只能是在历史上给定的特定社会情境下的产物,虽说现实中发生的事有时与历史上发生的事有着惊人的相似,但像前述历史上的那两场“启蒙运动”恐怕不会在今天和未来再次出现,因为失去了发生像那两场“启蒙运动”的社会条件。区别之三是现今社会的民智基础较之几十年、几百年前的民智基础大不相同,先前的民智是一个在基督教神学和经院哲学禁锢下的蒙昧状态,在强大的、渗透到个人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状态下,人们甚至意识不到个人是作为独立的人格个体的存在,因而完全泯灭了人自身的本性;而在当代,社会的文明程度和人类的开化程度早已同先前的社会和人类不可同日而语。单就宪法文化来说,经过几百年的立宪活动和宪政建制历程,宪法和宪政的基本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即使在中国这样后发立宪和建构宪政的国家,经过百年的立宪和构建宪政的历练与熏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这样的基本理念早已为人所耳熟能详。如此说来,现在再来倡导“宪法文化启蒙”似乎并无缘由。然而我们并不完全这样认为,之所以现在还提出和倡导“宪法文化启蒙”,是基于如下的对现行行宪的深沉忧虑和对改善宪政建构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