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75(2012)03-0001-16 价值观是指人们头脑中有关价值追求的观念。具体地说,它是人们心目中关于某类事物价值的稳定、基本的看法,表现为人们对该类事物相对稳定的信念、信仰、理想等。从微观角度说,价值观是人们内心深层的信念系统,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中起着行为导向、情感激发和评价标准的作用,构成人生观的重要内容,调整着人们的行为;从宏观角度说,价值观是社会文化体系的灵魂,代表着社会对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的基本判断,社会通过各种手段把这些观念传递、灌输给个人,内化为人们的行为规范。价值观包括经济观念、政治观念、文化观念、消费观念等各领域的具体价值观念,经过抽象、概括和提炼、升华,会形成总的、一般的价值观念。法律价值观乃是法律系统满足人类需要的评价,社会对法律系统需要的评价标准与人的终极关怀有关,与法律的精神有关,是人们从法律系统本体的角度对某类事物价值的稳定、基本的看法。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受到各国关注,它所引起的法律价值观变化以及行政法回应现象也值得研究,关注和研究法律价值观变化是深入转型发展的新时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市场经济发展引起的法律价值观变化 (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是走向民主化 在讨论中国的改革和发展问题时,近些年许多国内外学者提出,中国已进入第二代改革。他们认为:第一代改革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的,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鼓励竞争,依靠政策调动人们争取先富起来的积极性;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第二代改革难度更大,其主要内容是健全法制,依法保护产权并强调正当竞争,为此需要重新思考政府和国家在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现代市场经济史已充分说明,经济发展完全由政府包办或政府严重缺失都会导致失败,必须重新思考和调整政府与企业、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经济发展不仅仅是资金、技术等要素的投入,它还与基本的制度环境有关,也即与决定如何使用那些投入的规则和习惯有关;而有效政府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制定、确认并维护这些规则和习惯,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则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的。而所谓有效政府,人们的新认识和新实践就是要使政府行为方式进一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同时,应在自由市场的“小政府”与激进主义(集权主义)的“大政府”之间建立某种形式的妥协,也就是建立规模适中的政府即“中政府”,而这些都需要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现代行政法制加以规范和保障[1]。可见,在转型发展中的中国,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调整和转变,这一因素对于健全现代市场经济法制包括行政法制,增强政府依法行政和宏观调控的能力,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显然提出了更高要求。 进入21世纪,中国的经济与法制发展在本世纪上半叶大致经历着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0—2010年前后(可简称21世纪前期)。这是新世纪中国经济与法制发展最关键的一个阶段,中国完成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GDP总量提升至世界第二位。在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2010年远景目标基本实现,形成了公认的市场经济体制,但还需要紧紧抓住战略机遇期继续加快发展步伐;同时立法工作取得突破性成就,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阶段:2011—2050年前后(可简称21世纪中前期)。中国继续平稳完成多个五年发展规划,到新世纪中叶,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2049年)之际,将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更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在 GDP总量上将成为世界第一经济体(但从人均水平来衡量仍有很大差距);同时,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在内的法律实施将大大改善,公务员队伍及整个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显著提高,在法文化革新的基础上开始推出一些重大的法制变革举措(如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探索),更加贴近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目标。 在这样的发展阶段中,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和法律价值观都在发生着变化,并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行为选择。 (二)市场经济发展引起的一般价值观变化 封建主义的价值观念,是建立在封建专制制度和自然经济、小农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从根本上说是与现代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社会基础不相适应的落后、保守的价值观念。即使反映广大小生产者利益、意志和生活方式的观念,对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也不相适应,比如平均主义、等级主义的观念,封闭守旧、满足现状的观念,生活散漫、不重效率的观念,重义轻利、安贫乐道的观念,缺乏主体意识、习惯于顺从和依赖的观念等。封建主义价值观的核心是“家族本位”、“家长主义”、“君权至上”。 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强调集权、教条僵化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即便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初期也还存在一系列保守、落后的社会价值观念,例如“以穷为荣,以富为耻”的观念,“一大二公”、“大锅饭”、“铁饭碗”的观念,“耻于经商”、“无商不奸”的观念,权力和资源过分集中、忽视民主和法制的观念,思想僵化、“唯书”、“唯上”的观念,轻视知识、鄙薄技术、无视人才的观念,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观念,不重效率、轻视管理的观念等,其消极作用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