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何准确、恰当解读宪法文本问题上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并且,它构成了宪法解释理论的核心命题,各种解释方法都在努力争夺对宪法文本的话语权,由此形成了形形色色的宪法解释理论。在这些理论中,原旨主义占有特殊地位,它是宪法解释学中重要的一支理论流派,任何立场的解释理论都不会忽视原旨主义解释理论,而且许多非原旨主义解释理论的建构,往往建立在批判原旨主义的基础之上,从某种角度而言,宪法解释理论主要就是围绕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的论争而展开并发展的。但是应当承认,原旨主义在两百多年的发展中并不是一套分享共同立场的单一解释理论,在“原旨主义”这一旗号下,其实存在着若干观点、方法不同的宪法解释理论。原旨主义只不过是若干近似主张的共同标签,它们共同之处在于,反对一种脱离或者超越宪法文本的解释进路。但是,一旦进入下一个问题——宪法原意究竟是什么——原旨主义便由此而分裂。 一、作者、文本与读者的哲学争议 西方解释学主要围绕作者、文本与读者三者展开,而且大致经历了从特殊解释学到普遍解释学,从方法论解释学到本体论解释学的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作者中心论”、“读者中心论”以及“文本中心论”是各流派主要立场与论战焦点。 现代解释学的奠基人施莱尔马赫创立了普遍解释学,推动了传统的作为圣经注释理论的特殊解释学发展为一门关于理解和解释的普遍解释学。在他所处的19世纪,解释学仍然停留在对作者原意的理解和解释上,在他看来,文本存在的意义在于表达作者的原意,解释的目标就是要把握文本所传达的作者原意。他主张只有重构了作者的心理状态,才算诠释了作者的文本。按照施莱尔马赫的看法,解释活动就是努力从思想上、心理上、时间上去设身处地体验作者的原意或原思想。真正的理解活动就是让理解者与作者处于同一层次,通过这种与作者处于同一层次的活动,文本就被理解为它的作者的生命的独特表现。他曾经说:“解释的首要任务不是要按照现代思想去理解古代文本,而是要重新认识作者和他的听众之间的原始关系。”①可见,此时解释学的立场主要是一种“作者中心论”的立场,文本只是作者意图的载体和表现形式,而读者自身的个体性或者说“前见”则构成了正确理解原意的障碍。 为此,施莱尔马赫提出两种解释方法:心理解释与语法解释。他认为理解发生在两个层面或两种不同的时刻。当这两种不同的时刻结为统一体时,理解便产生了。第一个层面是语言文字。任何讲话和书面语言,除非把它与整个语言联系在一起,置于其中才能得到理解,因为我们的思想是由对文化的语言上的承继,才可能形成。但这一层的理解还只是文字的意义,还没有触动更深层的精神世界,这个精神世界是作品作者个人的发展与经历。②语法解释的重点是某种文化共同具有的语言特性,而心理学解释所关心的则是作者的个性与特殊性。为了更好地理解作者原意,施莱尔马赫认为解释者必须否定他自己的思想状态,走出他自己,以作为进入作者心境的先决条件。解释者的个性与偏见是理解作者的障碍,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对自我的超越,“理解变成了一种在心理上重现他人心境的艺术”。③ 海德格尔完成了从方法论解释学到本体论解释学的转向,他将理解的概念从认识论意义发展至本体论意义,理解第一次被视为不是某种占有的东西,而是人处在他的世界的方式,人的存在方式要在解释中展现出来。海德格尔眼中的理解不再是一种认识的方法,而是一种存在的方式,甚至理解“主要与追求文本中隐含的作者原意无关,而是与读者自身的生存状态相关。伴随着方法论到本体论的转向,海德格尔对解释过程关注的中心也发生了转移,即由对作者原意的关注转向了读者对文本意义的创造性理解,理解不再意味着读者要通过文本把握作者的原意,而是意味着读者要通过自己的理解和想像来参与文本意义的创造”④。海德格尔将施莱尔马赫时期排斥在解释过程中的读者重新引入,他所谓的解释从来不是无前提地把握事先给定的事物,而是具有理解的“前结构”或“前理解”,他指出“把某物作为某物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前有、前见和前把握来进行的”⑤,人必要存在于一个文化中,历史与文化先占有我们,而不是我们先占有了历史与文化,这便是前有;前见是指我们思考任何问题所要利用的语言、观念以及语言方式。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会是在没有语言观念状态中思考与理解问题的;前把握则是指我们理解前已经具备的观念、前提和假定等。换而言之,海德格尔实际上是把读者的偏见进行了合法化,也即在解释过程中读者开始占据重要地位,而不仅仅是向之前解释学所追求的仅仅是对作者原意的理解和说明,“作者中心论”逐渐让位于“读者中心论”。 伽达默尔彻底完成了解释学的转向,开创了所谓的哲学诠释学的时代,也进一步解放了解释者即读者的主体地位,而作者意图则被边缘化。他分析到,如果我们了解了话语与书面文字的差别,那么话语一旦变成了文字,它所包含的作者思想就不是原先的思想,“通过文字固定下来的东西已经同它的起源和原作者的关联相脱离,并向新的关系积极地开放。像作者的意见或原来读者的理解这些规范概念实际上只代表着空位,而这些空位需要不断地由具体理解场合所填补”。⑥因此,读者在解释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读者从自己的历史性出发去解读文本,并在与文本的沟通中形成新的意义。也就是说,理解的过程就是意义产生的过程。在伽达默尔看来,任何文本都是向着读者的理解开放的,所以文本自身的意义才能被不断创造和更新。正如他所说的:“本文的意义超越它的作者,这并不只是暂时的,而是永远如此的。因此,理解就不只是一种复制的行为,而始终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⑦伽达默尔反对文本的客观意义,即文本具有一种不依赖于任何解释的意义,他赋予前见以合法性,因此也消解了此前的解释学试图恢复或者重建作者原意的可能性,解释的关键所在不在于把握或者重建作者原意,而在于如何在理解中实现过去真理与现时视阈的融合,读者而不是作者决定着文本的内容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