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 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162(2012)04-0093-06 宪政自西洋舶来已有百余年光景。然而,纵观百余年来的中国宪政之路,几经反复更张,几多彷徨退却,可谓饱经风雨,坎坷而曲折。 通过中西宪政对比研究,有学者归纳:“西方现代宪政已滥觞数百年,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迄今已形成了奠基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民主政治、宪政道德之上的宪政文明;而中国宪政恰恰缺失发达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公民意识与公民文化、民主政治、宪政道德尚在建设之中。因之,不少人嗟叹,西方宪政滋生于本土,根肥苗壮,枝繁叶茂;中国宪政舶来于西洋,土壤贫瘠,先天不足。”① 果真如此么?笔者认为,从某种角度而言,上述论点尽管也有可资借鉴之处,但不必因此而对中国宪政前途缺乏信心、丧失勇气。本文拟以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2004年修正案为考量基点,围绕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略陈管见。 一、登堂入室——人本宪政基本理论 “宪政应以宪法为中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人权保障为目的,以分权制衡为制度架构,其核心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1]依照现代法治思想,宪政意味着对公权力(或称国家权力、政府权力)的限制。[2]“立宪是直接针对国家权力的,不管是谁——是国王或是民主选举的国会——掌握权力。”[3](P153)公权力天然具有自我膨胀、自我扩张与常被滥用的趋势,其结果势必导致对公民权利的排挤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不当侵犯。法治的精神是追求公平正义,实行法治便须保障公民权利,使公民的合法权益能有效得到法律之保护。现代法治呼唤宪政,为防止公权力的扩张与滥用,宪政通过宪法界定公权力的边界,在对公权力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对其行使进行规范,从而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由是可知,宪政既是现代法治之必然要求,亦是现代法治之应然结果与集中体现。 (一)人本思想与人权理论 人本思想源远流长。古希腊,普罗塔哥拉把人视为衡量事物是否存在的标准,他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亚里士多德说,“人类的一切行动都有某种目的,这种目的可以成为达到较高目的的手段”[4](P94),他指出人的特殊本质是“有理性的生活”,进而亚氏强调,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在汲取古希腊文明养料的基础上,古罗马把“人法”放在法律的首位,如著名的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将其代表之作《法学阶梯》按“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法保护”的顺序将“人法”编制于“物法”、“诉讼法”之前,这体现了法律对“人”的高度重视,是人本主义思想的真实写照。 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为人应当具有和享有的权利。人本思想与人权理论,两者之间联系紧密,人权理论根源于人本思想而又高于人本思想,是人本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与升华。人权理论源于文艺复兴,资产阶级在文艺复兴中打出“自由”、“平等”的口号,以人文主义为主题开展反封建反专制反特权运动,可以说正是文艺复兴运动使资产阶级早期人权思想初步形成。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则借助宪法,将其反封建反专制斗争的胜利成果——人权——巩固与确立下来。因此,宪政自肇始之初,其目标与目的便是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作为近代宪法的发源地,英国早期的宪法性文件,如《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和《王位继承法》(1701年)等等,其主要内容就是保障人权(主要是政治权利与自由)和限制王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1787年《美国宪法》与其1791年第一个修正案即《人权法案》、1791年《法国宪法》,最早以成文宪法规定和确认人权保护。随后,资产阶级各国均以宪法确立了保护人权的原则。 (二)宪政的人本精神 宪政源于人们对民主、自由、平等的幸福生活之美好向往,宪政的终极关怀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宪政的历史与现实均告诉我们,人们之所以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其目的就是为了谋求自身生活幸福与人性的正常发展。正如路易斯·亨金等人指出的,“人民借以创设政府机构的社会契约——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对政府的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用来保障尊重个人权利的限制。”[5](P512) 从理论上而言,人权可以分为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三个层次。自主自由,是人权的基础,也是人权最基本的含义;参与自由,是人权的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之内核;创造自由,则是人权的高级形态与最高追求。从自主自由到参与自由,再到创造自由,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也是人类保存自身到发展自身再至完善自身的过程,体现了宪政的人本精神。②“承认人自身固有的尊严,并因此有权获得实现其生命潜能的机会。人权的着重点可以从自我保存转向自我表现进而至于个人自我发展的各种形式。”[6](P111)国家的目的,就是推进“国家一切成员的所有人格潜能,使之得以最大可能的发展”[7](P281)。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宪法和宪政的终极目的。马克思主义也一贯关注人的自由与权利,坚持把人看作“最高价值”和“目的本身”,共产主义社会把实现“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最终目标。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理应以尊重和维护基本人权为最低要求,以尊重和保障政治权利与自由的人权为高层次追求,最终全面实现一切人的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