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宪法颁行于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1982年宪法),之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四次修改,共计通过31条修正案。对宪法的修改所采用的方式体现了一个社会对宪法所秉持的基本态度、对是否真正选择宪法生活的基本态度,特别是对宪法作为调整社会基本关系的法规范的基本态度,从一个侧面也反映着一个社会的文化价值选择。对现行宪法的修改方式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宪法在中国社会的地位和价值,同时,也有益于改进未来的修宪技术。 一、选择以“修正案”方式修改宪法之考量 自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颁行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分别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次以整体修改的方式修改了前一部宪法;1979年、1980年两次以部分修改的方式修改了1978年宪法。1979年和1980年对宪法的部分修改采用的是决议的方式,即由全国人大先通过一个修改宪法的决议,再依据该决议对宪法文本的内容直接进行修改,并颁布一部全部内容为有效内容的正式的宪法文本。这两种方式的共同特点是修改之后重新颁布一部全部内容为有效内容的新宪法,区别仅仅在于修改内容的多寡。 显然,在修改之后重新颁布一部全部内容为有效内容的新宪法,其优点是宪法规范的有效性十分明确。换言之,人们所看到的宪法文本上的内容均是有效的,无效的部分已经从文本中删除。但问题是,明确有效性的用意是什么?从积极的意义上说,采用这种修改方式便于识别有效的宪法规范,不需要运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对宪法规范的效力作出判断,因而有利于宪法的实施。然而从消极的意义上说,重新颁布一部宪法意味着在直观上原有的宪法文本遭到废弃,甚至使人产生宪法内容“又一次”被改变了的印象。也就是说,经常颁布一部新宪法会破坏宪法的稳定性,损害宪法在社会成员心目中的神圣性和尊严感,进而不利于宪法的实施。因而,需要在社会变迁必须修改宪法的同时又要保持宪法的稳定性两者之间求得一种平衡。 与1979年和1980年两次对1978年宪法的部分修改的方式不同,1982年宪法颁行以来的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采用的则是美国式的“修正案”的方式修改了现行宪法。①关于采用这一方式修改宪法的原因,“1988年2月27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研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案时,彭真委员长提出:这次对宪法的修改采取修正案的方式,这是美国的修宪方式,比法国、苏联和我国过去的修改宪法办法好。彭冲副委员长和王汉斌秘书长对实行这种修宪方式作了说明。采取这种方式,得到了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赞同。从此,这一修改宪法方式被肯定下来”。②宪法学者在探讨此次宪法修改问题时,也认为采用修正案方式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③因此,修正案方式受到了各界的普遍认同。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的权威性是非常欠缺的。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认识,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是,我国宪法的稳定性不够。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的33年中,除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外,宪法共进行了三次整体修改和两次部分修改,而美国在建国200多年的历程中没有对宪法进行过一次整体修改。因此,宪法的稳定性是保证宪法权威性的基本因素。在此认识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方式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是非常正常的。同时,这一修改方式也表达了执政党希望通过保持宪法的稳定性而保证宪法的权威性的一种愿望;这一修改方式与1982年宪法所规定的宪法地位和表达的宪法精神是一致的。④ 学界特别是宪法学界非常担忧宪法的权威性未得到充分体现。近代以来,特别是进入现代以后,不同国家的人们都普遍选择了宪法生活,或者说选择了在宪法之下的生活,使社会保持了稳定、安宁的秩序,使人权获得了保障。宪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社会的根基,是因为它承载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所必需的主流价值观。⑤也正因为这样,社会成员才将宪法奉为社会的最高法,必须依据其形成统一的秩序。换言之,必须依据人民在宪法中所认同和选择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形成统一的社会秩序,人民希望在宪法秩序之下以一种宪法生活方式生活。宪法的权威性如何关系着宪法所确认的社会主流价值观能否实现,关系着按照宪法所确认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形成统一的社会秩序和生活方式能否实现。 保证宪法具有权威性的条件有许多,如民众的宪法信仰、宪法的有效实施、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效性、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相适应性等。其中,民众的宪法信仰又是一个重要条件。而民众能否对宪法保持着信仰又决定于多种因素,如宪法所确认的价值观是否凝聚了民众的共识、民众的宪法诉求能否获得有效满足、民众的宪法权利能否获得有效保证、强大的公权力能否受到宪法的有效制约等。由于宪法的超强稳定性保证了符合民众要求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确定性,保证了民众所希望的社会秩序的实现,保证了民众所希望的生活方式的实现,因此,宪法的稳定性是培育民众宪法信仰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条件,当然并不是全部条件。 执政党通过修正案方式修改宪法来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并培育民众的宪法信仰,进而增强宪法的权威性。这种努力和愿望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这表明执政党并非将宪法单纯地看做一种政治宣言,仅能起到政治宣示的作用,而是希望宪法作为一种法规范能够起到形成和维持社会秩序的统制作用和基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