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权利体系理论的历史担当 宪法改变中国,此言或许不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行于社会转型的特定时刻。在改革仍然处于试水期、人民对改革前景尚不可期之时,宪法以国家根本法之形式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掀开了改革开放的新篇章。如果说现行宪法序言和总纲部分引领了改革开放时代的基本精神,那么宪法权利体系则构成了推动改革开放深化发展的内在动力,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规定则形成了对改革开放的体制保障。就此而言,现行宪法以指引改革开放为时代使命,一定程度彰显了“改革宪法”①的品性。但或许更为深刻的是,现行宪法自身内含有一股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自发转变的力量,这股力量只能来源于其确立的宪法权利体系。这套权利体系根源于宪法对“人”的重新“认识”,或曰“发现”。邓小平同志指出:“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②生产力的解放,归根结底就是人的解放,就是马克思所言的“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③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革开放是对十年“文化大革命”压抑许久的人性的一种释放和发展。而人性的释放和发展不仅构成改革的持续动力,而且作为一种内在的价值被宪法吸收和确认。现行宪法就此奠定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价值基础,并因此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因而,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暗合了宪法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关怀。在通过改革开放对人的不断解放的过程中,公民享有的权利不断丰富,宪法权利体系也得到发展,财产权保障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即是明证。宪法权利体系以一种“涅槃重生”的强力话语,开启了权利启蒙的新时代。可以说,现行宪法因改革开放获得难得的发展契机,并顺应历史对公民权利的高度关注而升华为国家长远利益和人民整体福祉的根本维系。就此而言,改革开放作为当下时空背景下国家长远利益和人民整体福祉的基本国家“策略”,成就了现行宪法的“良宪”美誉;但反过来,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只有在现行宪法有关公民权利保护基本精神的指引下,改革开放才能不断实现自我超越,朝向宪法有关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终极目标昂首迈进。 不可否认,任何一部宪法都必须直面时代的考验,承载时代的诉求。历经改革开放30余年的发展,中国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变。以改革开放之初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为现实基础的宪法权利体系已经呈现出不适应性,无法有效与变化的改革形势相对接:从权利体系的基础来看,宪法权利的目的乃至整个权利体系的基础价值尚待进一步明确,其承载的发现改革难题、辨明改革优劣的参照功能因此有所消损,进而无法发挥作为改革终极目标的价值指引作用;从权利体系的结构来看,宪法权利体系未能综合协调改革过程中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导致社会稳定面临诸种挑战;从宪法权利的运行来看,现实权利的制度架构因缺乏明确的价值指引,而有时与文本规定脱节,甚至可能因改革本身的复杂性而损及权利本身,权利的虚置化倾向比较明显,导致改革的成果最终无法与公众分享,人民参与改革的动力和热情不断减弱。与此同时,我国的各项改革步入深水区,迈入不进则退的历史关口,宪法权利体系无力束缚不当改革,致使各种公共权力侵权事件屡有发生,权利保护困境同期而至。 改革开放过程的本质是人的自由发展过程。走出改革瓶颈和权利保护困境,实际可以二力并发,而其核心要义就在于人的再次解放。只有立足于此,方可化解改革和权利保护的张力,实现两者的互促发展。宪法作为组织国家的根本法,其核心使命之一在于以前瞻性的认识指明国家的发展方向。承载着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价值的宪法权利体系,就是这一使命的直接担当者。就此而言,30年后的现行宪法权利体系周而复始,面临着那个与30年前相似的重大现实问题,即如何通过其自身完善破除改革藩篱,重获改革动力,重塑改革路径,并切实担负起宪法有关公民权利保护的重任。 二、当前宪法权利体系理论的困境 重现现行宪法在30年前的风采,必须从理念和价值上引导“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指向终极意义上的国家长远利益和人民整体福祉,而这显然要求宪法学给予充分的理论关照。历史经验表明,正是30多年前的那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论战,积淀了宝贵的知识资源和理论勇气,直接促成了现行宪法的“良宪”品格。同样的际遇,同样的追求,这也应该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宪法学者不可推卸的学术使命。 现行宪法施行后,宪法学界围绕权利条款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提高了整个社会对于宪法权利的关注度;20世纪90年代,在人权研究逐步开放之后,法学界对于西方自由主义人权理论的引进和介绍使得中国的权利研究开始摆脱意识形态的束缚,在此基础上,“权利本位论”、“市场经济就是权利经济”等主张逐渐成为主流学说,对于中国改革实践本体论的思索也得以展开;进入21世纪,宪法权利研究又与一系列社会热点事件相结合,宪法司法化、财产权保护、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社会救助制度的确立等深度研究深刻影响了现行宪法权利的演进及制度改革实践。 然而,总的来看,由于转型时期的超常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复杂化、多元化和发展规律的难以捉摸甚至误识,当下中国宪法权利理论普遍没有被置于特定的历史时空之下,未能有效把握改革开放中蕴含的宪法发展之历史契机,也未能领会宪法权利体系的完善对改革开放的价值指引作用。概言之,既有宪法权利理论未能深入洞察宪法权利体系与改革开放两者之间的历史互动和逻辑关联,导致当下中国宪法权利体系的完善始终无法寻找到合适的突破口和强大的动力资源,无法弥合宪法权利体系与改革开放形势的“缺口”,进而使宪法无法承担起指引改革开放的时代使命。久而久之,“改革与宪法无关”的困惑不仅在民众,甚至在众多学者中弥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