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中国宪法研究中,还是在中国宪法实践中,中国宪法实施问题都居于核心地位:对于中国宪法研究而言,中国宪法实施问题既与中国宪法文本有关,也与中国社会对中国宪法文本的体认相连,更与中国的政体架构和意识形态密不可分,这实际上涵盖了中国宪法的文本属性、中国宪法的社会基础与中国宪法的政治特质三个重要问题,这些问题毫无疑问是中国宪法研究的核心内容;对于中国宪法实践而言,可以说中国宪法实施本身就是中国宪法实践。为了更丰富、多角度地解释中国宪法实施问题,笔者以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和规范宪法学三种研究取向为依据,诠释中国宪法实施极为不同的三个面相。 根据对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和规范宪法学相关文献的阅读与梳理,笔者从六个方面对其进行了简要的列举(见表1)①,从而为解释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相做出相应的学理准备。
一、政治化实施:政治宪法学视角下的中国宪法实施面相 对于“政治化实施”,需要强调它的两种意涵:其一,立足于中国宪法是根本法或政治法的假定,认为中国宪法实施的方式主要是政治机制而非法律机制,②这是政治宪法学的研究取向之一,以陈端洪博士为代表;其二,立足于中国目前仍处于非常政治时刻的判断,基于政治立宪主义与司法立宪主义在时间生成逻辑的先后排列,认为中国的立宪主义必须走过一个从非常政治时期的立国之政治决断到人民制宪以及非常时期的政治宪政主义之保守主义,再到日常政治之一般宪政主义,尤其是到司法宪政主义这样一个深层的逻辑进程,③这是政治宪法学的另一种研究取向,以高全喜教授为代表。 就陈端洪博士这一脉政治宪法学研究取向而言,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宪法得到实施了吗?陈端洪博士的回答为:是,也不是。④这种回答的依据是其从中国现行宪法文本结构尤其是宪法序言所发现的五个根本法,即第一根本法“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第二根本法“社会主义”、第三根本法“民主集中制”、第四根本法“现代化建设”与第五根本法“基本权利”。⑤说中国宪法获得了实施,是因为执政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维护前四个根本法,也加强了法制建设和权利保护;说中国宪法未获实施,主要是因为在中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没有创设出政治的或法律的机制让公民合法公开地挑战公共权力机构行为的合宪性,并由权威机构做出裁决……于是,在这里政治和法律责任的追究转化为党纪监督、行政监察、人大监督、法律制裁的综合体系,“违宪”的话语转化为违纪、违法、政治能力欠缺或政策失误等语言形式。⑥进而言之,依托中国宪法的五个根本法,中国宪法实施的现实逻辑为:中国政府(广义上的)是中国宪法实施的主体,由政府通过各种政治行为为中国宪法的内容来“赋值”,这样,中国宪法实施当然具有鲜明的政治化色彩。政治化色彩的浓重也说明了中国宪法法律化色彩的淡薄,若以公民为主体、以法律化或规范化实施为标准,当然又可以认为中国宪法未获实施。为什么判断的对象同是中国宪法是否实施的问题,却会得出既“是”又“不是”的结论呢?这里的关键之处在于,说中国宪法获得了实施,其分析视角是政治的与现实的,或者说是“存在”的;说中国宪法未获实施,其分析视角是规范的与应然的。这里就牵涉到了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根本分界。 在陈端洪博士看来,制宪权比凯尔森的基础规范更适于充作宪法学的界碑,至少可以说,基础规范和制宪权乃同一界碑的两面,基础规范的一面朝向宪法学,制宪权的一面朝向政治哲学。不知制宪权为何物,也就不知基础规范具体的位置。而制宪权又同主权中的国内权威(最高性)密切相连⑦,所以,宪法学研究当然离不开对主权的讨论,这样卢梭与西耶士的主权与制宪权理论就必然进入陈端洪博士的研究视野,这就是政治宪法学的政治性视角。主权不仅是一种理论,也是一种具有时空属性的具体实践,所以对中国主权结构的现实描绘必然是政治宪法学的一个极为重要内容,这种描绘也体现了政治宪法学的现实性视角。对规范宪法学的提问,既指明了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不同学术关怀与学术指向,也廓清了政治宪法学的自我边界:研究目标在于发现中国宪法的根本法,中国宪法五个根本法的发现也支持了中国宪法政治法品格的假定,发现与假定都依赖于主权理论、德法的宪政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治、中国宪法文本等研究资源,依赖于根本法与高级法、主权架构等研究框架,依赖于政治哲学等研究方法。并且,政治宪法学的种种特性集中体现在对中国主权结构的解释中。一般地说,中国实质的宪法体制的特点是,制宪权代表常在,和宪定权同在,并凌驾于宪定权之上。⑧具体地说,作为主权者的中国人民有两个代表机关,一个是中国共产党,具体落实为中共中央,一个是全国人大;两个代表机关并不是简单并列关系,全国人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执政党与全国人大完整地组成了中国主权的阶级结构及其代表结构,并且,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代表,这是一个基本的政治事实,也是根本的宪法原则;用宪法学的理论言说,中共中央是人民制宪权的常在的代表机构,这是主权意义的制宪权代表,同时在创造力的意义上,中国共产党也是中国人民的代表。⑨ 基于对中国主权架构的现实性阐述,就不难理解政治宪法学陈氏一脉对中国宪法实施的解释:从主权一端与代表性理论来看,中国宪法实施乃高度政治化的实施,在政治化实施过程中,由于中国政治主权代表——中国共产党是最为重要和核心的宪法实施机关与力量源泉,所以,作为宪定权代表的全国人大及向其负责的其他治理机关因应公民的积极诉求而发生的中国宪法实施就处于末端与末节。这种关于中国宪法实施样态的解释是政治的与现实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陈氏一脉在根本上反对中国宪法的规范化或法律化实施。因为其一方面坚持改革的宪制法治基础⑩;另一方面也基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独特性,认为在目前的根本法结构之下,中国的违宪审查相比政治改革仅具有次要意义,是政治体制改革任务的一部分,具体可分解为司法审查、人大审查、共产党中央的审查,三者应有详细的分工与协调。(11)但在笔者看来,无疑应以执政党中央的审查与人大审查为根本。这样,政治宪法学陈氏一脉的最后对策就是政治立宪主义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