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研究政治哲学?政治哲学的任务是什么?这些问题颇具争议。罗尔斯的《正义论》就代表了一种政治哲学的进路,这一进路在英美学界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就国内而言,对罗尔斯的批评相对较少,但赵汀阳先生是个例外。在《合作的条件》①这篇文章中,他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了一系列的批评。这些批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总体性的,指向的是罗尔斯处理问题的方式,或者说是罗尔斯建构正义理论的方法;另一类是具体的,指向的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某个具体理论设置或具体论证。本文将考察这些批评,追问哪些批评是合理的、哪些是有疑问的,并求教于赵汀阳先生。 在进入考察之前,首先有必要澄清《合作的条件》一文的问题意识是什么。按照我的理解,该文旨在回答:在冲突的条件下,人们如何能够产生合作?稳定合作的机制是什么?在此问题语境中,赵汀阳先生考察了罗尔斯、爱克斯罗德及哈贝马斯等人的理论,并认为他们都没有对此问题给出令人满意的解答,这些理论的一个主要缺陷是过于理想化,所设置的条件远离真实的生活,因而无法真正回应现实问题,即无法帮助我们有效地发现合作的真正机制和条件是什么。对此,人们可能会有两种不同的疑问:(1)对罗尔斯的这种批评是否合理?(2)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放在合作的条件这一语境中来考察是否恰当? 暂且抛开第一个疑问,先来看第二个疑问。能否说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本原目标是探求解决冲突、实现社会合作的条件和机制?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明确区分探究社会合作条件的两种不同进路,即经验实证的进路与规范性的进路。所谓经验实证的进路,旨在考察现实生活中的人们究竟是如何实现合作的,维系彼此间合作的条件和机制有哪些,这些条件和机制的关系如何。这一进路重在探究事实上人们是如何合作的,它不太关注人们应当如何合作这一问题。规范性的进路则与此相反,它不太关心实然意义上的合作条件,着重追问应然意义上的合作机制,它试图发现我们应当用来裁决彼此可能冲突的理想合作条款。无可否认,这两种研究进路都十分重要,缺一不可。如果只有规范性进路而无经验实证进路,那么,我们可能只知道理想的社会合作条款是什么,但却无法让人们遵循它们;而如果只保留经验实证进路,那么,我们或许能维系社会合作,但其正当性却颇让人生疑。 一旦作出这样的区分,我们就可以较好地回答以上提到的第二个疑问。我们的答案是:的确可以说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目标是要探究社会合作的条件,但他的探究主要是规范性的,而非经验实证的。对于罗尔斯而言,他所关心的问题是:假定处于有利的社会条件下,假定一个正义的社会是可能的,人们都有充分的正义感去维系正当的社会制度,那么,用来规范这个社会的完美的正义原则是什么?他将其正义理论分为两个部分,其一为理想理论,其二为非理想理论。理想理论旨在回答以上的问题,也即探究理想的社会正义原则的内容、理想的社会合作的条款。非理想理论则处理真实世界中的具体情形,比如,如何面对自然条件的不利状况或历史的偶然性?如何处理现实中的不正义状况?他认为理想理论的阐述必须先于非理想理论,因为后者依赖前者。[1](P245-246)他的工作主要围绕理想理论展开。 鉴于罗尔斯研究工作的这种性质,他的政治哲学进路自然就不同于那种考察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如何实现合作的经验实证进路,但他的这种研究的确与社会合作的条件问题密切相关。原因在于,稳定持久且正当的社会合作的必要条件是合作的条款必须是正义的,探究社会正义原则是实现合理社会合作的基本条件。 即便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相关于合作的条件这一问题,我们仍然需要追问的是:赵汀阳先生是否明确意识到了以上提到的两种不同的研究进路?他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解读是规范性的还是经验实证的?如果是规范性的解读,自然是正确的,但若是经验实证的解读,就显然是误读了罗尔斯。赵汀阳先生在文中没有明确提到这一问题,自然也没有给出明确回答。然而,似乎有理由认为他采取的是经验实证的解读。理由基于如下三段论式的推理:前提一,有鉴于规范性的进路与经验实证的进路是两种性质不同却缺一不可的研究路径,因此,以其中的一种进路来批评另一种进路似乎是明显不合理的;前提二,《合作的条件》一文的基调就是经验实证的,十分强调要从真实生活出发,考察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形成合作的,它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删改了真实的生活,未能回应生活中的真问题[2](P29);结论,如果要使这种批评变得合理,就只能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作经验实证的解读,而不能作规范性的解读。 正是由于未能明确区分规范性和经验实证这两种不同的进路,并且总是从经验实证的视角考察问题,才使得赵汀阳先生对罗尔斯建构正义理论的初始状态设置提出了一些总体的批评。他的批评主要有三点:(1)“罗尔斯的初始状态②背叛了霍布斯思路并且回避了霍布斯问题。荀子/霍布斯问题才是必须克服的困难,而且它把各种可能的困难都考虑在内。罗尔斯问题在规模上要小得多……无知之幕下的选择是对初始博弈这一严重问题的一个有些轻浮的解决”。[3](P24)(2)“无知之幕虽然独具匠心,但无知状态的博弈和有知状态的博弈之间有着无法过渡或无法兑换的鸿沟,因为它们已经是本质不同的世界,由此无法互相兑换或转换,这一点也明显限制了无知之幕模型对真实世界的说明力”[4](P22);“无知之幕是个多余的假设,它改变了真问题的存在条件,因此,对于解决真正的问题没有很大的帮助”。[5](P29)(3)“罗尔斯方案还有一个致命的漏洞:他没有考虑到如何对付当‘无知之幕’消失之后的后继博弈的破坏性情况”。[6](P28) 显而易见,这三点批评是密切相关的。先来看第一点批评。在赵汀阳先生看来,任何使用初始状态作为分析工具的理论都必须从“人人只为自己着想”这一起点出发,也即从私心占主导地位的状况出发,只有这样,才能清楚表达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假如人人都高度利他,令人们苦恼的大多数问题可能就不复存在了。必须承认,这的确是一个合理的要求。理论的建构者需要认识到,即便人们不是无可救药的利己主义者,但利他主义精神确实匮乏,如果无视这一点,就必定导致建构出来的理论缺乏有效性而成为纯粹的空想。赵汀阳先生似乎认为,荀子/霍布斯的理论就是从这一合理的起点出发的,但罗尔斯的出发点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