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问题在哲学中始终是十分基本和特别重要的,甚至称得上是永恒的问题,围绕它的讨论已经进行了两千多年。随着语言哲学的发展,特别是由于使用了现代逻辑这一方法,这个问题得到了更加深入的探讨和分析,这个概念得到了更加精确的刻画和说明。但是从我国出版的一些与语言哲学有关的论著来看,在有关现代哲学家对这个问题的探讨的理解方面,却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在我看来,这些问题主要出在对现代逻辑的理解方面。本文着重阐述和分析从现代逻辑的观点出发如何理解“存在”。我认为,这一工作对于我国学术界是有意义的。 一 说到“存在”,人们马上会想到“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由于现代哲学的讨论中也提到它,因此对它有必要说几句。 关于“上帝存在”这个问题,中世纪进行了大量的本体论证明和讨论。限于篇幅和我们的主要目的,这里不对中世纪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作详细的介绍和论述。但是应该指出一点,中世纪哲学家讨论这个问题的出发点是“上帝是”(God is)这个命题,即上帝对摩西所说的一句话:“我是我之所是”(拉丁文“Ego sum qui sum”;英文“I am who(I)am”;德文“Ich bin der Ich bin”)。关于这里的“是”,中世纪哲学有许多争论,即这应该是表示连词,还是表示存在?许多哲学家认为,这里的“是”就是表示存在(existence),并由此展开了关于“上帝存在”(God exists)的本体论证明。 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许多哲学家提出了不同的批评意见。在传统哲学家中,康德提出的反驳意见最为出名。康德认为, “是(Sein)显然不是真正的谓词,即不是一个关于任何某种能够加在一事物概念上的东西的概念。它纯粹是一事物的位置,或是某种自身的规定。在逻辑使用中,它仅仅是一个判断的连词。‘上帝是全能的’这个句子包含两个带有对象的概念:上帝和全能;‘是’这个小词并没有引入一个谓词,而仅仅引入了使谓词与主词联系起来的那种东西。如果我现在把这个主词(上帝)与它的全部谓词(全能也属于此)合并起来并且说:‘上帝是’,或者‘这是上帝’,那么我为上帝这个概念没有增加任何新的谓词,而仅仅增加了这个主语本身与它的全部谓词,并且增加了与我的概念相联系的对象。”(Kant: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Suhrkamp Taschenbuch Verlag,Band 2,1974,S.533) 从康德的论述,我们仍然可以看出,他是在论述“是”,或者说从“是”的意义上来进行关于上帝的本体论证明的反驳的。在这里,我不想对关于“是”和“存在”的区别进行详细的探讨。我仅想指出以下几点:第一,在我国哲学文献中,把“Sein”(德文)或“Being”(英文)翻译为“存在”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翻译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并且由此产生了对于西方与此有关问题的论述和探讨的严重误解。以后我将专门撰文论述和探讨这个问题。第二,西方人在翻译中,尽管也会存在着翻译的不确定性的问题,但是无论是以“Being”来翻译“Sein”,还是以“Sein”来翻译“Being”,一般不会造成理解上的问题。第三,现代哲学家在讨论“上帝存在”的问题时,往往所探讨的“存在”是“existence”,而不是“Sein”或“Being”。(例如,参见D.F.Pears和J.Thomson:"is Existence a Predicate?"载P.F.Strawson:Philosophical Logic,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Kneale:"is Existence a Predicate?"载Feigl:Readings inPhilosophical Analysis,Appleton—Centur—Crofts,INC.1949)以下我在探讨存在,包括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时,主要是在“existence”的意义上理解的。 二 在现代哲学家中,第一个对“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提出批评的大概是弗雷格。弗雷格从语言和逻辑两方面进行了说明。他认为,从语言方面说,德文“Es gibt”(存在)后面只能跟一个概念词,因此当我们说“上帝存在”的时候,“上帝”是一个概念词,因而它表示的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个概念。从逻辑方面说,“存在”是一个二阶概念,只能作用于一个概念词,因此当我们说“上帝存在”时,“上帝”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个概念。而一个概念只是一个函数,是不满足的,需要补充的。因此“上帝”不可能是一个个体。所以“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是不成立的。弗雷格对于语言方面的说明,显然是清楚的,即从德语的语言习惯上说,跟在“存在”这个词后面的表达式表达的不是个体,因此当人们说“上帝存在”时,并没有表达出一个作为个体的上帝存在。而对于弗雷格从逻辑方面所作的说明,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分析。从表面上看,弗雷格提出的逻辑说明的核心是把“存在”说成是一个二阶概念,因为由此才得出它只能作用于一个概念词的结论,而这恰恰是说明“上帝存在”中“上帝”表示的是一个概念而不是一个个体的根据。因此值得分析和询问的是:为什么“存在”是一个二阶概念?也就是说,弗雷格凭什么说“存在”是一个二阶概念?实际上,弗雷格的这种说法并不是凭空杜撰的,而是建立在他所建立的一阶逻辑理论的基础之上的。根据他的这一理论,“存在”是一个量词,而不是一个谓词;它表达的是一种作用于一个个体域的性质,而不是某一个个体的性质;它是以含有个体为变元的谓词为变元的;因此它是比谓词更高一级的概念。在弗雷格的逻辑理论中,个体是第一层次的东西,概念是第二层次的东西,而像“存在”这样的量词则是更高一个层次的东西,或者说是第三层次的东西。正是根据这样一种理论,弗雷格论证了“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是不成立的。应该说,弗雷格的论证是有充分的根据的,也是十分有道理的。当然,对于弗雷格的这个论证,人们也是可以提出批评的,但是首先应该明白,他的论证是怎么得出来的,就是说,首先应该理解他的论证,然后才能对他的论证提出批评。而理解他的论证,就应该首先理解他的一阶谓词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