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5年与1996年间,我在英国苏格兰的圣·安得鲁斯大学从事了一年的访问研究。期间我收集了当今西方认识论研究的一些有关资料。现将自己所掌握的情况整理如下,供国内同行参考。 1、“知识”的内涵、种类与结构要素 在西方哲学界,认识论一般被看作是关于“知识”的理论,即关于“知识的性质及其确证(justification)”理论的研究。具体说来它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知识的确定的性质;第二,知识得以成立的实质性条件;第三,知识与确证的界限。 关于知识的种类,首先它被划分为“命题知识”与“非命题知识”。知识论研究所说的“知识”,主要指的是命题知识。其次再把命题知识划分为“经验的命题知识”与“非经验的命题知识”。最后,与理论知识相对的,还有一种“实践知识”,即关于行为的理论。 命题知识的基本要素有三个: 第一是“真”(truth)。尽管存在着对什么是“真”的不同界定,如符合论、一致论、语义论乃至冗余论等等,但在“真”做为知识的一个基本要素这一点上,却似乎没有异议。不过,对于知识来说,“真”只是一个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因为存在着许多我们所不知道或忽视的真理。因此,不论谁要知道P,这就不仅需要P本身是真的,而且还需要他相信P。所以,知识的第二个要素是“相信”。它要求,任何认识到命题P的人都应相信P;因为认识者的心理必定在某种程度上与认识对象相关。不信则不可能谓知。但是,仅此两项尚不足以构成知识。因为一个搏奕者可以相信诸如某个骰子数是“5”,而其结果也碰巧是5。因而知识还需要第三个要素,即“确证”(justification)。说某一命题得到确证,等值于说对它有一肯定的(positive)东西。一个得到了确证的信念,是一个在认识论上被允许具有的信念。有的学者认为,知识论的确证应看作是一个“规范”的概念,也就是说,它规定你是否应当相信某一命题。这可以防止把侥幸的猜测当成知识。确证的条件是:获得某种论据来表明该命题是真的。 2、确证理论 作为知识的一个基本要素,这是当代西方知识论所集中研究的一个主要问题。一般认为,X是得到确证的,仅当它已经或至少能够通过引用一些理由来进行证明。 “确证”概念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它的规范性的特征,二是它与“真”的联系。把它们分别强调为根本的方面,这就形成了有关“确证”理论的两种不同观点。其一是“认识的‘义务论’”(epistemic deontology)。它认为,假如认识主体S符合了与一信念有关的认识义务,诸如“应当”、“有义务的”(obligatory)、“可允许的”(permissible)以及“被禁止的”(forbidden)规定等,那么该信念就是得到确证的。因此在义务论者看来,认识的确证属于“规范性”的活动,也就是说,主体S之相信P是得到确证的,假如S并没有违反任何认识的义务。义务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齐硕姆(Roderick Chisholm),邦遮(Laurence BonJour)和吉内特(Cart Ginet)。其二是“信赖主义”(reliabilism),它把信念的确证看作是由产生这一信念的过程本身的可信赖性所决定的。关于“信赖主义”,我们后面还会讲到。 知识的确证可以有如下几种形式。 a.结论性的确证。它引用一些最终性的理由来确认某一信念。 b.明证性的(prima facie)确证,即它所引用的理由是明证性的。 c.演绎性的确证,即对于结论C来说,它是某一按照规则进行演绎推论的论证系列的最后一个成员。 d.归纳性的确证。它运用的是归纳的方式,其结论不是必然的。 西方的确证理论近年来发展出这么一种观点,它把传统的确证条件看作是一种“因果条件”,即表现为这么一种形式:你认识P,如果(1)你相信P,并且(2)P是真的,从而(3)你相信P是因果地由使P为真的事实中产生出来,并为这一事实所支持的。它认为,这种认知的因果论遇到了一些问题。首先,“P是真的”并不必然构成某人相信P的原因。例如,所有的字典都是人编的,但这一事实并不因果地支持我们对它的相信。其次,确证的条件还有一个重要的要求,即它应能为相信者所进入、接受。但让人相信的原因是很复杂的,并且要让认识者相信是不容易的。因此认知的因果论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确证的可接受性。 对这种认知因果论的最大挑战来自葛梯尔(Edmund Gettier)。他在1963年发表“得到确证的真信念是知识吗”一文,指出:通常认为,如果我们有得到确证的、真的信念P,那么这意味着我们认识P。然而,他给出这样的反例。史密斯有理由地(justified)相信了这一错误的命题(i):约翰有一辆福特汽车。他进而在此命题(i)的基础上推论并有理由相信(ii):或者约翰有一辆福特汽车或者布朗是在巴塞罗那。很恰巧,约翰是在巴塞罗那,所以(ii)是真的。因此,尽管史密斯有理由相信真命题(ii),但他却不知道(ii)。 上述挑战被称之为“Gettier问题”,它构成确证条件的一个反例。在这一反例中,A有一个被证明是合理的但却是虚假的信念。由这一信念加以推论,他正当地相信某种碰巧为真的东西,并因此得到一个合理的真信念,但这个信念却并不是知识。可以看出,葛梯尔问题的实质在于指出:人们可以从一个错误的前提中无误地推论出正确的结论。因此,这一问题促使人们去寻找除了“真”、“确证”和“相信”之外的知识的第四个条件。起先哲学家们认为这一问题不难解决,但结果并不那么简单。现在它被看作是认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并非是核心的问题。哲学家们认为,要精确地理解命题知识,就需要对它进行一番葛梯尔论证的分析。目前,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有如下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