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上看,黑格尔的真理观是最为与众不同的,这不光是指与我们大多数人的观点不同,而且还指与大多数哲学家的观点不同。就我们一般人的观点来看,真理不是别的,乃是认识与对象的相互一致,这一点,黑格尔并不反对,他所反对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那样的一种认识和那样一种认识所建立的对象。他之所以不断地批评康德,就是因为康德坚持了那样一种认识的观点,其实康德的观点,也就是我们一般人通常的观点。在康德看,认识乃是人们主观上的一种能力,它属于人的意识知性,人是先天具有认识能力的,他把这样一种能力称之为统觉。所谓统觉,就是人们心智中先天就存在的那样一种判断能力,人们就是根据这样一种能力去认识事物。康德认为,事物(或存在)作为意识的对象,具有不同的存在样态,一种是显现的,存在于现象界的领域,另一种则是不显现的,存在于现象界的背后,康德把这样一种存在称作是物自体。康德指出,人的认识只能认识到现象界,而不能认识到物自体,这是被认识的自然限制所决定的。不管康德的观点结论如何,我们可以看到,他的原则是一种常规的,认识是人的认识,对象是客观事物(它或者是现象,或者是物自体)。因此,有关真理的问题,就可以归结为,人的意识是否能够认识(把握)客观事物的问题。但黑格尔的观点却与此完全不同。黑格尔诚然也承认真理应该是意识与对象的相互符合,但他所说的意识及对象,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与我们一般人的观点相去甚远。 实际上,黑格尔是把真理当作一种实体来看的,他在《精神现象学》的序言上这样写道:“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这样看,真理的关系便完全是另一回事了。黑格尔认为,实体、主体本身不是别的,只是自我意识,但这样一种自我意识又不是人的自我意识(要是那样去理解自我意识,就完全误解了黑格尔),而仅仅是事物的理念。在黑格尔看,事物、存在被产生出来,总要有它的原因的,而其原因不能是别的,只能是一种精神性的原因,精神性的原因只能发生在一种意识里,换句话说,只能发生在一种意识的主体里,黑格尔把这样一种主体称为绝对精神。一般来说,绝对精神也可以被看做是实体、概念,而事物的存在也就是被实体和概念所设定的。既然事物是发生在精神和概念里,那么,事物也就是发生在一种主体里,而主体中的存在不是别的,只是一种自我意识,真理的关系也就是这种自我意识与其对象的关系。自我意识作为终极的东西乃是自我设定者,因为存在最初的规定就是在自我意识中完成的,而自我意识本身的存在也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只是为了去认识事物,那种认识,也就是自我意识自身的活动。由于自我意识是绝对精神,它的那样一种认识活动便只是主体之中的活动了。在主体中,自我设定对象,因为主体要想认识,就要把一个对象设定出来,主体恰恰不是别的只是一种设定对象的能力。另一方面,自我意识作为一种主体的活动,本身就是纯思维的活动,而纯思维的活动不是别的,只是作为一种共相的威力而存在的。黑格尔认为,一般说来,纯粹思维只是一种单一的东西,作为存在,思维自身就是一种共相的单纯的流动,不过,在这样一种单纯的流动中,思维要确立出自身的环节。换句话说,思维要在单纯的流动中确立自己的对象,而对一个对象的确立,就是对那个对象作出规定。在规定中,思维就作出了限制,限制从形态上看,好象是对于对象的限制,因为思维所作出的那样一种规定,恰恰是对于一个对象的规定,一个对象能够产生,只是一种思维规定的结果。不过,另一方面,那个限制也就是对于思维自身的限制,因为设定(规定)对象者不是别的什么力量,只是思维自身,是思维自身去规定一个对象的,因此,当思维作出了那个对象的限制(即设定对象)的同时,也就作出了对于自身的限制。黑格尔认为,这样两种限制,实际上是一回事,就是说,当思维设定了一个对象时,它同时也就限制了自己;反之,当它对自身进行限制的时候,事实上,它也正是在设定一个对象。 这里,黑格尔是受到了费希特的启示的。人们通常容易看到,黑格尔的哲学与康德的哲学之间有着某种联系,但实际上,黑格尔的哲学与费希特的哲学(以及后来谢林的哲学)之间的联系要更为密切得多。我们甚至也可以说,费希特的哲学在一些最基本的方面,直接就可以过渡到黑格尔的哲学,这就是为什么黑格尔在自己的哲学史中会作出那样的评价,认为费希特的哲学要高于康德的哲学(这是与近当代的看法完全不同的。)费希特的哲学是从设定一个自我(意识)开始的,他对自我做了如下的规定,自我作为一种意识首先是一种自身确定性,在这样一种确定性里,主体仅仅与自身发生联系,主体是一个察知者,但我(作为主体的我)所察知的东西,又只是我自己,我在意识中察知到一个对象,那个对象不是别的什么,正是一个察知者本身,就是说,我与对象是一种同一的关系,用抽象的形式来表述这种关系,也就是自我=自我。因此,自我在这里仅仅表明了一种僵化的同一性,这样的同一性毫无内容可言,主词和宾词之间不是差别中的联系,只是一种无差别的自身等同的联系。因而,在这里,自我仅仅是表现了一种形式上的确知性,费希特自己很清楚,这样一种自我只是对确定自身起作用,这里,还没有出现对象,因此,也可以说,这里的自我还仅仅是主体对其自身的一种确知,它不是对于对象的(也就是还未介入到对象的)一种确知。但一个自我仅仅能够意识到自己,是很不够的。费希特很了解这一点,他接着就进入到另一个命题,引入了非我概念。非我也就是对象,非我是与自我不同的东西,是自我的一种对立物,非我进入意识以后,自我(意识)之内就有了一种分化和差别,这样一种差别为自我提供了实在的内容。自我便不再是一种纯粹的(自知的)意识,而是意识到某物(某个对象)的那样一种意识了。这里,自我作为一种主体已经接受了对象的内容,即接受了非我的内容,这使得自我不再是一种空洞的同一关系,但同时,自我既然接受了非我的内容,也就要受到非我的限制,非我一般来说就是自我的一个否定物,因为非我总是某种特定的内容,它只是一种有限的意识,那种有限的意识一旦进入自我,也就破坏了自我的无限性,使一种纯粹的意识落到了意识的某一点上,这也就使自我成为了一种特殊的意识,成为了一种对于非我的意识,非我这样看起来好象成了一种决定性的东西了,其实费希特并不是这样看的,他既没有让自我成为决定性的东西,也没有让非我成为决定性的东西,而是通过交互规定的原则,把自我和非我引入到一个统一体,并把二者相互作用(即相互规定)的结果看成是实在的,这一点,较深地启发了黑格尔。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后来在自己的哲学中,又更好地发挥了这里的思想。费希特的第三条原则是这样的,那就是自我和非我都被自我所设定,并且在自我内被设定为是彼此限制的。自我首先受到了一个对象的限制(即非我的限制),那个对象作为一种意识的内容使自我成为了一种特殊的东西。不过,另一方面,这样一种限制不是别的什么,又恰恰是自我自己所给出的,是自我设定了一个非我使之成为自我的一个对象,用费希特自己的话说:“这就是自我通过活动把一个受动设定于自身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自我又是根本性的东西,因为最初只有自我是直截了当地设定起来的,只有自我才能进行设定,当自我设定了一个非我时,也就在自我中建立了一种否定性的关系,因为非我作为一种对象正是自我的一种否定物,但这样一种对象既然是由自我所引入的,那么,作为对象的非我,也就早已受到了自我的限制,正是通过这二者相互限制的运动,一种实在性的事物才能够产生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