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的关系,学界以往根据经典作家们的有关论述,大多认为这种批判性继承关系主要表现为马克思受到费尔巴哈哲学的鼓舞,以唯物主义精神破除黑格尔哲学的唯心主义思辩体系,使头足倒置以头立地的黑格尔哲学重新颠倒过来,并吸收黑格尔哲学中原本被茂密的思辩体系所闷死的辩证法合理内核。这样,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继承关系就主要归结为方法上的继承关系,即对辩证法的运用。但自本世纪20年代以来,随着研究的深入,特别是随着马克思的一些早期研究手稿的重新发现及翻译出版,人们对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的关系的研究逐渐从形式的层面深入到内容的层面,人们开始注意到马克思的哲学同黑格尔哲学在内容上的某些相关性。关于这些方面,西方“马克思学”的研究要比国内早先一步。不过,国内近年来就此论题也发表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有的学者指出“黑格尔的社会历史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直接理论前提”。姑且不论这一立论的论证如何,但至少表明人们日益认识到黑格尔的社会历史观对唯物史观的创立的不可缺少的中介作用。笔者认为,仅就黑格尔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和分析来看,这种中介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可以说,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描述,特别是对“需要的体系”的论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析和批判的一个预兆。 关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同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作出了某种说明,他这样写道:在对黑格尔进行批判分析中,“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自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些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①]从马克思的上述论述,并联系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的具体阐述,我们似乎可以推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进一步的批判分析,特别是进行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分析,在很大程度上要以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为内在契机。正是对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及其同国家的关系的论述,使马克思认清了黑格尔哲学的“逻辑的精神的神秘主义”实质,同时也使他意识到对市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经验研究的需要。正是这一契机使马克思由此迈向通往科学的历史观的创立和对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进行全盘改造的新天地。 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的概念并非黑格尔首创,这一概念早在自然法哲学家那里就经常被使用,但可以说只是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才作为一个有着独立意义的范畴得到使用,而黑格尔之后,这种有独立意义的市民社会一词在马克思论述社会的理论中更是反复出现。在此前,市民社会的含义并不等同于黑格尔和马克思所理解的含义。这种差异在下面的论述中不难看出。 首先,在自然法哲学传统中,市民社会(Societas civils)并不象黑格尔和马克思所理解的那样指前国家社会,相反,根据该词的拉丁语含义,它同政治社会是同义词,也就是说它同国家含义相同。自然法哲学家洛克就曾把这两个词互换使用。而在卢梭那里,他所讲的市民状态(état civil)指的就是(政治)国家。康德也是如此,他曾谈到人天性中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倾向,它把人类推向对国家的构建,他称天性中的这一无上目标为市民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er)。 其次,在自然法传统中,人们分析社会历史时提出了一对核心范畴,即“自然状态——文明状态(市民国家)”,这同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中一对核心范畴,“市民社会——政治社会”不同。而对人类的前国家阶段的认识,自然法哲学家基于“自然——文明”这一对立模式,把前国家阶段认作自然状态,这同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理解不同。黑格尔和马克思基于“社会——国家”的对立模式把前国家阶段称作社会。事实上,西方近代自然法哲学家们在黑格尔之前就已逐渐意识到国家阶段或自然状态并不是象霍布斯所讲的自私、不合群的状态,不是无休止的战争状态,而是社会性国家的胚胎形式,其特征是社会关系占统治地位,这些社会关系受自然法制约,正如家庭关系和经济关系受自然法制约。不少自然法哲学家就持有这类观点。只要仔细研究就不难发现,在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发展过程中,从霍布斯、斯宾诺莎到后来的德国自然法哲学家普芬道夫和英国哲学家洛克的思想发展中,人们对前国家阶段的认识逐渐从把它当作自然状态转变为把它视为社会状态。这种倾向在洛克那里就很明显。洛克所讲的自然状态并非局限于人的原始的、前政治的状态,就其本质而言,自然状态在不同程度上是政治的人的状态。他在《政府论》第一卷中写道:“正当地说,自然状态就是:人们按照理性而生活在一起,地球上没有一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无论何地,只要有一定数目的人,不论他们如何联系在一起,如果他们没有一个可以求助的决断性的权威,那么在那里他们就处于自然状态中。”[②]因此,自然状态要比他所讲的市民社会之前的状态范围要广,它是某种形式的人际关系;它的存在(当它存在时),只在于不牵涉到处于其中的人的政治经验;它可以存在于包括现在在内的人类历史的任何阶段。他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所有的人自然而然地所处的状态,而市民社会是人类的发明与巧设”,是人们“为一个有权威实施公民法的共同法官的在场所作的创设”。洛克对自然状态即前国家状态所作的论述,连同他对家庭组织、劳动关系、财产权的确立、财富的流转、货币、农业和商业的论述,都表明,尽管他把市民社会称之为国家,但他所讲的作为人类的前国家阶段的自然状态这一概念与其说延续了霍布斯、斯宾诺莎的自然状态概念,无宁说它预示了黑格尔所讲的市民社会概念。洛克之后,把自然状态理解为自然社会的思路在德、法得到了延续,直到黑格尔之前的时代。在重农主义学说中,自然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区分是一个基本主题,而自然社会往往指的是各种经济关系的源泉。德国古典哲学中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为黑格尔率先对自然法理论进行批判提供了出发点。正是在这本书中,康德断言,自然状态也是社会状态,因此,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不是社会状态,而是市民国家,因为在自然状态中,完全可以说存在一种社会,但这不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意指政治社会:即国家。按照康德的解释“在市民社会,社会用公共法则来保护何种东西属于我、何种东西属于你所有。”康德把霍布斯所描述的人的自然的不合群性,即潜在的或公开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这种敌对状态描述为“人的不合群的社会性,就是说,人们有加入社会的倾向,但这种倾向同时伴随有普遍的逆反倾向,这后一种倾向不断构成对社会的威胁,”而自然状态这种不合谐,可以通过法律、政治层面来控制。在康德那里市民社会(即政治国家)之于自然状态(自然社会)等同于秩序之于混乱、和平之于战争。但康德与卢梭等人不同,并不认为市民社会(市民国家)是对自然状态的破坏和消灭,而认为自然的自由和对抗在市民社会(国家)中也存在并且应该存在,最符合市民社会的本质的制度是这样的制度,它能最好地保护自然的自由,虽然这样的自由孕育着对抗,同时它也能通过法制的作用而最好地实现每个人的自由与他人自由的并存,并消灭由对抗产生的暴力[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