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制度中,开明的自利通过自愿的交换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共利益。这是亚当·斯密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但是,开明的自利并不是市场制度的唯一基础,市场制度的有效运作还需要一套健全的道德和法律的机制,来约束放肆的个人行为,保障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从而使自愿正当的交易成为可能。无疑,康德的哲学思想与亚当·斯密的经济学思想有很大的距离,他从来不把任何自利称为美德,但是他在开明的自利促进社会的发展上同亚当·斯密有着相同的见解,同时他又明确地意识地,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和政治原则应当建立在普遍的道德原理的基础上,对后一个问题的论述由于同他本人的伦理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非常有康德自己的特色。康德论述的目的是想表明,只有在个人拥有最大可能的自由,同时这种自由又得到最为明确的界定的社会中,人的自由活动才能最大限度地推动文化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社会正义的原则就是确立个人合法自由的法律所应当遵循的最高原则,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道德,它构成历史进步的道德基础。 一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强制总是与外在的权威联系起来的,但康德认为,法律不能仅仅因为它与强力结合在一起就获得了它的强制性的正当理由。正当法律的强制,归根到底来源于道德的强制,因为后者是一种内在强制,是由理性普遍原则所确立起来的,因而其强制力是得到理性存在者的人所承认的。不过,在康德看来,人的存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理性的、个性的层面上,他有能力遵循道德律;另一方面,在经验的、日常的层面上,他又不完全是由理性原则引导的,引导他的行为的还有感性的原则。人们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人们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为了减轻冲突的恶果,使社会能够存在,就需要有外在的强制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外在的强制就是法律。但是无论是法律的强制还是道德的强制,它们都涉及到行为与义务的关系:道德法则要求行为不仅是符合义务的原则的,而且是以义务原则为动机的;而法律的法则只要求人的行为在表面上是和义务的原则是一致的,而不管行为的动机如何。由此可见,法律的法则必须与道德律的原则是一致的:道德律构成了法律强制性的内在的根据。但是由于人不仅是智性世界的成员,还是感性世界的成员,因此这种法律的强制对他而言又仅仅意味着一种外在的必然性。 基于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这种认识,康德实际上是从道德律的绝对命令,特别是从《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所提出的绝对命令的第一个公式引申出法律所应遵循的最高的原则的,这一原则他称为“法权的原则”,按照其字面的含义,也可以称为是正义的原则。[①]绝对命令的第一个公式是,“要只按照你认为同时也能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②];而法权的原则被康德表达为这样一条命令:“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自己意志的自由运用,根据一条普遍的法则,能与所有其他人的意志并存。”[③]与道德绝对命令相关的是人的内在的自由本性,即意志独立于一切感性的条件,只以理性的普遍规律作为决定自己行为的动机,这种意义上的意志自由构成了人的道德行为的基础,构成了人的内在的自由本性,它的根据在于实践理性本身,与任何外在强制无关,是任何法律所无从干涉的。 与法律有关的是人外在的自由,这种自由的根据在于意志的自发能力,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由选择能力。因为,不管人们采取了什么行动,不管人们以什么目的作为他的行为动机,这都是他自由选择的结果。虽然,从道德的观点看,选择自由实际上还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如果意志把感性的东西作为决定其行为的根据,那么从根本的意义上说,理性在这里成为为感性的目的服务的工具,成了被决定的,这样的意志当然谈不上是真正自由的。然而,法律却不管行为的动机如何,它只看行为的外在表现,并且认定它是出自主体的自由选择。 道德的绝对命令和法权的普遍法则一样,都强调普遍的法则(allgemein Gesetz),所不同的只是,道德的绝对命令要求普遍的法则同时也是行为的内在根据,它构成了行为的动机本身,而法权的普遍法则没有这样的要求。但是,它们对于外在的行为都施以相同的限制。这表现在,合法行为必须是能够普遍化的,换句话说,它不应当损害别人的利益。因此也可以说,法权的普遍法则是绝对命令的外在化,是实践理性的道德律的外在化。 当然,现实的法律是不会完全符合上述的法权原则的,但这并不影响它的正当性,就像现实生活中即使没有一个行为是完全符合道德律的,这同样无损于道德律的正确性一样;如同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是道德的,要看它是否符合道德律,评价某项法律是否正当,也要看它是否符合法权的或说正义的原则。 二 在康德看来,尽管人有能力不顾一切感性的欲望,只按照道德律的绝对命令行事,但在现实生活中,人的理性往往沦为感性的奴隶,因此人的自由选择的行为,往往可能只是与他的感性欲望相联系的。尽管这样的行为在道德上是不值得称许的,但它对人的生活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尽管选择的自由不等于真正的道德自由,但它保证行为是出自自己的意愿,不是外力强制的结果,这样的自由实际上构成了人类文化发展的动力。康德用“非社会的社会性”一词来概括人的本性。所谓人的“非社会的社会性”,意指人既有社会性的一面,又有非社会性的一面。一方面,人们的各种能力是在社会中发展起来的,因此人有着过社会生活的渴望;另一方面,单独的个人总想保持自己的个性,过自己的生活。在康德看来,这种非社会性的最深刻的基础在于,我们“想要一味按自己的意思来摆布一切,并且因此之故就会处处都遇到阻力,正如他凭他自己本身就可以了解的那样,在他那方面他自己也是倾向于成为对别人的阻力的。”[④]也就是说,我们希望按照自己的欲望来处理自己的事务,甚至希望能够摆布别人,由此我们就预期别人也有着同样的要求,从而就会成为我们实现自己意志的障碍,为此我们不得不处处设防,并且与人竞争;虚荣心、占有欲、权力欲都是人的非社会性的表现。人的非社会的社会性表明人性中充满了矛盾和冲突:人们既寻求与他人的合作,又处处设防,唯恐自己的利益遭到损害;人们谋求对别人的控制,但不希望自己为别人所左右;人们知道在社会中应当遵循一定的秩序,但一旦有可能,就把自己看成例外。总之,人性中的两面导致了社会中的冲突,但这种的冲突并不排斥人们之间基于自利的合作。特别是当合作对双方都有利而冲突对双方都有害时,人们必定会谋求某种形式的合作。显然,人的非社会的社会性,从其根本上说,就是指的人的自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