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问题一直是哲学的核心问题,迄今仍然如是。但当合理性问题参照当代思想家,特别是参照哈贝马斯的思想而被大量讨论时,从伽达默尔解释学的维度对合理性的著述却为数甚少,为了弄清这种情形出现的原因,有人或许会推测是伽达默尔自己从未有任何文字明确讨论过合理性话题,就如同他在其研究中那种明显的方法论倾向和一种对传统认识论话题,如对合理性的关注不相称一样。但在下文中我希望能表明,在当代关于合理性问题的辩论中,伽达默尔对此的潜在贡献不必要地被忽略了,即是说,我将致力于表明,与似乎是我们假定的东西恰好相反,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确实有益于促成一个当代有价值的合理性解释,一个能够给已建立的观念构想提供更多可行性选择的解释。在下文中我们将看到,伽达默尔研究的特别效力包括实践的、境遇的和内在的历史特征。 如果伽达默尔自己没有对合理性问题系统陈述自己的观点,那么伽达默尔关于合理性的理论就只能从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基础上加以发挥了。发挥如此一个理论,同时公正地评判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特征是本文要解决的最基本问题。作为此项工作的开始,伽达默尔对于方法的批判,其批判与那些对知识求索的受规则支配的研究方法形成鲜明对比,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从此开始我将继续阐明那种特殊境遇和历史条件中的伽达默尔研究的性质,并探讨如何在没有明确方法论要求的情况下,证实一个可行性的合理性概念。但在阐明伽达默尔研究的成果和效用时,我不想表明它是完美无瑕的。因而在此文的后面部分,在许多领域里论证,如果意识到其自身作为一个可行的当代合理性解释的充分潜在性,这种探索自身需要被加强。此后我将阐述一些方法,通过这些方法,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可以通过就教,受益于哈贝马斯的立场观点而得以改善。总之,我在此文中的主要目的是阐明伽达默尔解释学对当代关于合理性的辩论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 一、方法的应用与批判 如目前对此问题的论述所表明,用合规则的字眼去定义合理性的要求出自于确保信念可靠性的努力。以此为目的,假设我们的信念是可靠的,我们并能知其如是,我们接受它们并按其行动才能说是有理性的。但我们如何去确信信念的合理性呢?特别是我们如何排除独断论和主观论的困惑。正是在此,古典主义所要求的“遵循规划”进入话题,这种观念即是:如果所有的思维者都受控于同样的规则,如果他们又对出发点的意见一致,而且如果他们用同样的方法应用这些规则,那么他们就一定会得到同样的结果。用这种方法不仅独断论被消除,而且其结论还获得某种普遍性与必然性。一个相同的理论可以用来论证方法运用的正确性,无论这种方法在何处被运用。例如,无论是笛卡尔的怀疑方法还是科学的应用方法,一旦产生出某种确保其客观性的希望时,这种古典主义的方法就完全无效了。分析表明,被规则决定的探索被无穷回溯的威胁所困扰,在这种无穷回溯中,规则自身很明显不能被要求用来保证从可供选择的合适规则群的选择正当性,它们也不能用来确定出发点,因而似乎这种对古典主义的求助必然还要借助于一些其它的能力,例如判断力,它可以确保“遵循规则”的妥当性,并提这些规则的可能性。 当涉及到合理性问题时,伽达默尔解释学对受规则控制的研究提出了进一步的挑战,特别是伽达默尔对维系这种规则控制的研究和对普遍性必然性的要求提出挑战。按照伽达默尔的解释,对普遍性和必然性的追求并没有崇高的价值与意义,因为它们使我们的注意力偏离我们所遭遇情景中的特殊事例,而使我们的反映发生扭曲。我们的反映要相适应于某个境遇,我们所必须注意的,正是这一些特定物,而不仅仅是境遇的普遍维度。一旦此点受到重视,我们就将清楚看到,有价值的规则必然能在实际中改变自身来适应特殊境遇中的各种要求。这种洞见是伽达默尔对应用问题解答的核心。伽达默尔有时将应用问题视为其解释学的中心问题。 应用问题密切联系着另外两个解释学的核心问题,即,境遇问题和理解的历史性问题,这两个问题将在随后论及。这些论题一起引导出了一个解释学的中心主旨——与传统认识论的超越肉体的静观认识主体形成鲜明对照,解释学的主体总是参予到生活世界的经验之中,总是活跃地参与其所经验的事件,其参与的程度与其被改变的程度是相同的。作为一个卷入特殊境遇中的境遇存在者,解释学主体要求对境遇的特殊性作出反映,而不仅仅是在其普遍意义上而言,这种普遍性,是从其特殊性抽象而出,以预设其等量效用。从此观点来看,完全与传统认识论观点相反,根本不能用遵守规则的字眼去解释,而要用理解者理解的适当性和作为一个境遇中理解者反映的适应性来理解。 为了阐明应用问题,伽达默尔引用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理论,因为在伦理学里就象在解释学里一样,我们面对境遇中特殊事件的反映适应性明显是批判性的。在伦理学领域里,普遍性亦有重要意义:决定如何行动,确定在此类境遇中所必须应用的普遍规则,在此境遇中应用此原则并以之行动。但由于以上所略谈过的原因,伽达默尔发现这种普遍性未能令人满意,因此他没有选择柏拉图的先验论,而是选择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关系论。总而言之,伽达默尔全部论辩是要充分反映一个我们必须注意到其特殊性的境遇。无论何种规则应用到此类境遇中,我们的反映当然都一定会从这种规则而获得信息。但反映一定不会单单被这些规则所决定。当然,规则不能决定去做什么,其自身可能不得不在其应用而正确评价情景所要求的东西过程中去改变自己。为了说明他的观点,伽达默尔引用了法律类推的例子。要判定一个特殊案例,法官必须借助法律惯例,但要实施公平判决,他也许需要超越惯例。特别是意识到案例特殊性,法官必须将相关的普遍条文具体化到这些情况中,而远不是预设一个不变的结论。对普遍条文的具体化很可能要求相关规则在其应用过程中加以改变。这种观点表现了与普遍性解释的重大区别,在普遍性解释中,特殊性被统摄在普遍性之下。在伽达默尔的论述中,作为指导性观念的规则功能常要按照情景需要而改变自身,在其解释中,伽达默尔甚至主张规则或规律,只能参照它们的可能的应用性去理解,它们不能独立于其可能的应用性。因此伽达默尔反复强调境遇的要求乃是作为遵循规则的普遍要求的矫正器,强调我们的境遇性乃是解释学的动因,但当着眼于合理性问题时,就必然会出现以下问题:如果遵循规则不能确定事物,那么非此又如何避免独断论和主观主义,要追问这个问题,考察一下伽达默尔对亚里士多德实践智慧概念的借用将是大有裨益的。